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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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县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各乡镇、农场农村及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其他工程建设及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资源枯竭、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成立由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档案馆,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扶贫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农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分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级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农场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式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第五条各乡镇、农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乡镇、农场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安全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办公室等项目计划单位负责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督促项目计划单位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贵指导村集体完善用水管理机制,并将农村饮水项目纳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县水务局负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实施方案编制审食等工作,并负责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后的组织验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源地范围的规划与指导,督查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验,加强卫生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乡镇、农场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库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予以实施,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落实到位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等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负贵办理工程占地、用地等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工程征占用林地等手续,对蓄意破坏水源林行为依法严惩;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主体资任的落实,确保安全施工。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能职责开展好农村人饮安全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在上级卜达任务指标基础上共同制定初步计划,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农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选取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日供水1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千人以上的工程单独编制实施方案,日供水1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千人以下的工程“打捆”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修改后由县水务局汇总,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审查审批。第八条工程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1.687-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1.55920),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评审,未经评审批复的项目不得实施。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日供水100o立方米、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日供水100O立方米、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由各乡镇、农场组织实施;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在乡镇、农场的监督下由受益农户自建自管。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一)单件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四制”管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二)单件工程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规模较小的村组一级人饮安全工程可以通过“一事议”采取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鼓励以乡镇、农场为单位“打捆”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实施。(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擅自指定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不得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发包工程、采购材料,不得转包工程及材料采购事项。第卜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内容必须进行全程公示,公示以录像或照片为依据,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受益人口及开工竣工时间等。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投资增(减)10%以上,改变主要设备、材料等属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第十三条所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第十四条项目不能按时完工,因质量、规模、标准等影响全县项目检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自验,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应有2名以上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式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卜.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资料是否明确和规范。第十六条初验建设单位应及时自验,自验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财务结算、工程核算等有关文件,报请县级进行验收。县级验收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制定验收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县扶贫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对人饮安全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应有2名以上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必须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收回项目建设资金,造成的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资。验收小组要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验收资料交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第十七条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检杳验收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卜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要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按要求配备专人管护,并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九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受益农户所有。第二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十一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单位应接受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农场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自行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村民自治组织(用水户协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由用水户自行研究解决,入户工程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维修的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条件、维护能力差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第二十五条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各受益村组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并留有适当的维修资金,由用水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核准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计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逐步推广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二十九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必须进入运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第三十一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制定水费管理办法,村组群众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第三十三条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1个月仍不缴纳者,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令供水企业或供水组织无偿供水。第六章水源和水质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三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设备,并减少农业生产活动,杜绝农业面源的污染。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将小型水源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年初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九条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水质进行F1.常监督管理,按要求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供检测资料。第四十条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要求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以上水质达标检测。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水质监测中心运行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第七章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第四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社会资本组成。第四卜二条上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县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将人饮项目资金下达到各乡镇、农场财政账户。第四十三条各乡镇、农场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资金核算、工程决算、工程财务决算的审计送审工作。第四十四条农户自建的人饮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乡镇、农场初验合格,履行相关手续后,视投入成本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卜五条项目启动后,可预付不超过30%的启动金,剩余资金按照进度进行拨付,竣工验收后拨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拨付。第四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痕迹管理,涉及项目的各种文件、图片、合同、竣工资料等要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保存,以便查询。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申报计划表及项目批复文件;2.设计文本和图件;3.招投标资料、政府采购手续、建设合同和管理责任书;4.施工合同;5.工程施工痕迹资料;6.竣工验收资料;7.结算资料;8.工程移交证明和建后管理制度;9.其它相关资料。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