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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信托时代即将到来你了解清楚了吗?(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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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信托时代即将到来你了解清楚了吗?(上).docx

    遗嘱信托时代即将到来,你了解清楚了吗?(上)本文将简单探讨遗嘱信托的优势、对比中国以及英美两国遗嘱信托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设立遗嘱信托实操要点,将这一新型代际财富传承工具进行全方位简要解析。早在2001年,我国信托法1就提及了遗嘱信托这一新型代际财富传承工具,但此后遗嘱信托的实践案例并不多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略显不足。本文将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篇将通过阐明遗嘱信托的基本概念、优势以及我国和英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从理论层面全面介绍遗嘱信托这一财富传承工具。1遗嘱信托的基本概念在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并未对遗嘱信托做出定义。结合信托法第2条之规定2,可以理解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将其合法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委托人身故后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委托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常见的遗嘱信托结构如下图:遗嘱执行人执行B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持有生效财产转移保管保管银行遗嘱信托具有“遗嘱继承”和“信托”的双重法律特征,相对于遗嘱继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遗嘱信托被形象地描述为“爬出坟墓的手”在遗嘱继承机制下,立遗嘱人身故后,大额遗产容易因无人控制、管理或受到利益相关方的挑战而进入暂时性的“无主物”状态,缺乏有效的保护记住。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几桩豪门遗产争夺案正因如此闹得不可开交。此外,年龄较小、身体孱弱或不具备自由处分财产能力的子女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则基本会由其监护人控制,这将有可能会导致遗产被侵吞、非法挪用等情况发生。相对而言,遗嘱信托既能保留遗嘱人的遗志,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遗产做出分配和处置;二来又能将遗产以信托的形式保护起来,从而避免遗产成为无人控制的财产并陷入长期争夺状态;三来,通过信托的形式来长期管理遗产,委托人可以设定更灵活的分配条件,以保障其设定的多重目标可在未来不同阶段得以实现,并避免遗产被浪费挥霍。以某艺人的遗嘱信托为例,即使十几年间艺人母亲屡次挑战该遗嘱信托,但屡战屡败,最终也没能指染全部遗产,只得遵守艺人的意志每个月获得固定的分配,从而保障了遗产不被受益人侵吞并挥霍一空。2 .遗嘱信托是“资产隔离的防火墙”遗嘱信托具有较强的资产隔离的作用:当遗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受益人并不直接享有遗产的所有权。此外,根据信托法第15条3、16条和52条的规定,遗嘱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亦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遗嘱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遗嘱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债权人通常无权对该财产主张债权,除了信托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原则上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6。由此可见,遗嘱信托可以为信托财产筑起一道风险管理的“防火墙”。3 .遗嘱信托是遗产规划和税务规划中的有益工具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开征遗产税从而减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和谐的预期不断增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遗产超过一定的数额限制就需要缴纳高额的遗产税,某些发达国家最高需要缴纳40%-55%的遗产税7;且继承所得的资产收益亦需要缴纳所得税。由于目前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分配的课税并无明确的特殊规则,未来一旦征收遗产税,遗嘱信托或可成为降低相关税务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4 .遗嘱信托是财富保值的宝箱和隐身斗篷在实践中,继承人即使能够继承大量的遗产,但如果疏于管理或者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则必然会影响遗产的保值增值。而在遗嘱信托中,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受托人,同时授予受托人聘用专业投资人士的权利,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遗嘱继承通常必须经过遗嘱认证才能完成遗产的分配,在继承的过程中,各项遗产的信息和分配方案将被公之于众。遗嘱信托虽然也不能避免该过程,但相比而言,装入信托的遗产部分无需对外公开细节;另外,遗嘱信托从设立到生效在法律上都不要求受益人的同意;最后,信托还可以约定将所有信托条款对受益人保密(例如,前述艺人在其生前设立的遗嘱信托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遗产分配的隐私性。11我国与英美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比较81 .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在设立遗嘱信托的实质要件上,英美两国均要求在设立信托时确定委托人设立信托财产的意图、信托财产的范围和受益人9;在形式要件上,英国以及美国绝大多数州均要求设立遗嘱信托需要满足遗嘱设立的形式要求,即以书面形式确定,由立遗嘱人签署以及由2人以上见证10。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的信托财产为土地或房产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信托(含遗嘱信托)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1。与之类似的是,我国信托法明确要求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其中书面形式包括遗嘱等12。书面文件应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事项13o但不同的是,我国信托法要求除信托合同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包括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时,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成立14,而英美法系下并无此要求。就遗嘱信托而言,信托设立需要受托人承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设立遗嘱信托的单方、死因行为的法律性质属性。另外,在生效时间上,英美法系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遗嘱信托在遗嘱订立人死亡后开始生效15;而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但根据信托法第13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推定,遗嘱信托也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在生效时间上,若按照法条推定,我国与欧美基本保持一致。2 .受托人的信义义务(TrUStee,SFiduciaryDuty)根据英美衡平法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例如忠实义务以及注意义务),其应当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委托人的特定目的合理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在忠实义务(DUtyOfLoyaIty)方面,英美信托法的有关规则经历了从相对严格到相对宽松的发展过程。英国从最初的不论该交易是否公平都绝对禁止自我交易行为(即受托人与信托产生交易行为)16,也需要受托人尽可能地避免任何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17,发展到后期在(1)法律或者法庭的允许下18;或(2)在信托条款的允许下19;或(3)在向受益人充分披露并且经过受益人批准的情况下20,并不再做出类似要求。美国在统一信托法(2000年)21第802条第(b)款中也规定了受托人在5种条件下享有有条件的抗辩,作为禁止自我交易原则的例外情况。在注意义务义UtyOfCare)方面,英国受托人法(2000年)第1条和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1959年)第174条均确立了受托人应适用与其专业技能相符合的特殊注意义务,其中具体包括禁止转委托义务和谨慎投资义务等内容。但转委托也并非绝对禁止,若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以有条件的进行转委托22。另外,同样的法规还规定了受托人负有谨慎投资义务,这要求受托人多元化投资,选择合适的投资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23。与之类似的是,我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二节专门从宏观角度规定了受托人的各项义务,许多法定义务与英美法系国家类似:其中第28条明确了禁止受托人自我交易及其例外情形24;第25条规定受托人需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考虑,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25;第30条规定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转委托26。但对比英美法系而言,我国并未具体规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何种投资态度来顺利履行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缺乏对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的类似必要规制,这一点还有待完善。3 .遗嘱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英美信托法系规定了三类人有权变更或终止信托。(1)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或终止遗嘱信托。其中,在英国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随时终止信托27;美国统一信托法(第2000年)第411条考虑到委托人的意志,需要额外保证信托提前终止不能违反委托人的信托目的。(2)受托人够在信托文件授权范围内变更信托。(3)为保证公平正义的情况,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的信托变更或终止权28L与之对比,我国在信托的终止方面仅将该权利赋予全体受益人或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根据信托法第46条规定,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另外,信托法第50条29赋予了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解除信托的权利(仅适用于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法院在信托争议中能否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设立的目的来变更或终止信托的权利。下篇预告在阐明了遗嘱信托的基本概念、优势以及我国和英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后,本文下篇将就在中国实践中设立和规划遗嘱信托的关键要点进行介绍,以供我国的遗嘱信托设立人参考。注1信托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其中第十三条指出,“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2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3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4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5信托法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6但信托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除外:(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例如日本最高需要缴纳55%的遗产税;美国最高需要缴纳40%的遗产税;法国最高需要缴纳45%的遗产税,英国超过免税额通常需要缴纳40%的遗产税。8此处仅讨论明示遗嘱信托(EXPreSSTestamentaryTrust)的情况,不考虑默示信托(InIPIiedTrust)以及法定信托(TrUStbyOperationofLaW)的情况。9此三项确定要素被称为“三大确定原则”,来自KnightVKnight(1840)49ER58.10英国遗嘱法(1837)第9条。美国绝大多数州对于明示遗嘱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少部分州认可口头遗嘱;另外,美国部分州也承认全息遗嘱(HolographicWill,即由遗嘱人手写并签名的但无人见证的遗嘱文件)。11英国财产法(1925年)第53条要求有关土地或者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由设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遗嘱加以证明或表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1992年)第24条要求土地遗嘱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2信托法第八条。13信托法第九条。14信托法第八条: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15 VanderplankvKing1843J3Hare1;LordDungannonvSmith1845-46j12Cl.&Fin.546fHL16 HoldervHolder1968Ch.353.17 BoardmanvPhipps1966UKHL2.18英国受托人法(1925年)第57条。19 BarnsleyvNobel2016EWCACiv799.20 TitoVWaddel(No.2)1977Ch106.21统一信托法只是美国联邦层面出台的一项示例法,若未被该州采纳,则对该州没有强制约束力。至今已被34个州直接采用,对未采纳的部分州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22英国受托人法(2000年)第15条规定,只要满足一定要件即可转委托;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1992年)中第171条中规定,在符合合理谨慎人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委托。23英国受托人法(2000年)第4条。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UniformPrudentInvestorAct)第1-3条。24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5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6信托法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7 SaundersvVautier1941EWHCChJ82.28英国受托人法(1925年)第57条;英国信托变更法(TheVariationofTrustsAct)(1958年)。美国统一信托法(第2000年)第411-414条。29信托法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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