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与发展.docx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与发展摘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20件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来看,该制度对于有效保护企业、推动相关司法政策落地、实现惩治与治理并重、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在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涉及罪名以及合规考察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由此,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发展应在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模式、探索企业责任与相关负责人责任相分离、合理扩大企业合规的适用情形和完善合规考察期限等方面不断努力。关键词: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24)03-0110-08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累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经验,推进检察工作的本土化创新,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部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最高检在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南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郑城等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轮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检在第一轮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又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颁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改革试点单位扩展到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在这两轮改革试点实践探索的基础之上,2022年4月2日,最高检决定将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且特别强调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检察机关“由点到面”不断扩展改革范围的同时,最高检从2021年6月到2023年1月共发布了四批20件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为研究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实践运行提供了生动翔实的样本。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当前改革探索的现状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已经在理论和实务界形成了广泛共识,并且也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总结当前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推动企业合规不越诉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着力点。一、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实践成效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推进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6月1、2021年12月、2022年8月3、2023年1月4发布了四批共20件典型案例。这20件典型案例从时间跨度来看,涵盖了企业合规不越诉“由点到面”改革发展的全过程,能够反映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整体脉络。深入研究分析这20件典型案例,能够总结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一)做实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从涉案企业类型上来看,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涉案企业包括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拟上市重点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出现外资在华企业。随着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第三批典型案例中企业类型更加多样化,主要针对的是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第四批典型案例中的涉案企业主要涉及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整体上来看,最高检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企业类型较为多元。这种做法符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并且能够促进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来说,各类市场主体都有其独特的地位与价值,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型企业在行业中一般占据领头地位,对地方经济的稳定影响较大,而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整个产业发展中也是产业链条中不可替代的一环。5因此,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是检察机关做实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二)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实施从立法精神上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一致性,二者是相伴而生的。6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在工作报告中提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要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7检察机关在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时,应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要求,对于涉企案件及相关责任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进行合规建设。从20个典型案例的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突出问题,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政策对涉案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轻缓刑事处理。检察机关将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相结合,能够从整体治理策略的宏观方面和具体司法实践的微观方面协调推进企业营商环境的有效治理。8(三)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作用最高检发布的20件典型案例适用的合规监管模式有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管模式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两种。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采用的是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管模式,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消息、金某某内幕信息交易案)采用的是“检察建议宏观把控+检察主导第三方考察+检察听证事后监督”的企业合规路径。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9。由此,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成为涉案企业合规中最主要的监管形式,在第二批和第四批典型案例中对涉案企业均采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总的来看,20件典型案例中有15件采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占到了全部典型案例的75%。由此可知,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兼顾企业经营模式和案件特点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作用,有效确保企业合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推动合规整改走深走实。(四)大力促进“挂案”清理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公安机关难以查明S公司轴承及包装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S公司及雎某某存在犯罪的故意,导致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环节。此案久拖不决,已处于“挂案”状态。公安机关遨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个案会商准确认定“挂案”性质,对这起长期搁置的“挂案”进行清理。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与“挂案”清理相结合,对能够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在精准有效的合规监督之下,涉案企业能够摆脱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将企业合规与“挂案”清理相结合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创新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五)实现惩治与治理并重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治理效能,在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时,坚持惩治与治理并重,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在第三和第四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准案件背后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促进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个案合规促进行业合规,努力实现诉源治理、系统治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如在“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检察机关强化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依法向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成为行政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海关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之上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实现规范整个行业的综合治理效果。检察机关在改革试点中不断进行制度探索,对涉案企业“真严管”“真厚爱”,充分发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与作用,坚持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相统一,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面临的主要问题杭理分析这20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尽管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取得了切实成效,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涉案企业适用范围、理论支撑、涉及的罪责情形以及合规考察期限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涉案企业适用范围有待拓展最高检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企业类型包含了大中小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等。但是从各类企业所占的比重上来看,20件典型案例中涉及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中小微民营企业占到总数的70%以上。将企业合规不越诉主要适用于中小微民营企业这一检察实践限制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与我国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相反,国外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超大型集团企业,如法国的空客、德国的西门子、美国的沃尔玛等。从合规效果上来看,大型集团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能够投入较少的成本取得较好的合规效果。而中小微企业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相对比较混乱,其中有些企业为家族企业,自然人行为与企业行为难以区分,合规管理体系难以有效运行。但是中小微企业因其自身独特价值也不能被排除在涉案企业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涉案企业的适用范围不能一刀切,需要在现有实践成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并且根据各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构建合规模式。(二)“双不起诉”模式有待理论支撑在最高检发布的这20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相关责任人也纳入合规考察范围,在考察验收结束后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双不起诉”处理决定的有14件。另外,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0。无论是从20件典型案例还是从现有的企业合规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双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将企业相关责任人纳入合规考察范围极易引发对企业合规不起诉正当性的争议。受国外暂缓起诉制度中“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理念的影响,学界普遍认为企业合规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刑事犯罪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不应当将企业负责人的犯罪行为牵涉进来,不能将企业合规制度适用于企业相关负责人,而应当将企业与企业相关负责人严格区分开来。同时,如果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就会引发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质疑。因此,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过程中,需要进行理论构建,为“双不起诉”模式提供理论支撑,并进一步明确将企业相关负责人纳入合规考察范围的正当性和限度。(三)涉及罪名与罪责情形有待扩充从20件典型案例涉及的罪名来看,20件案件共涉及17个罪名。如第一批4件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等罪名;第二批6件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串通投标、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普通货物、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第三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名;第四批5件典型案例包括保险诈骗、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11另外,从典型案例来看,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具体表现为,一是这些罪名的法定最低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这些案件中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法定或酌定减刑情节。20件典型案例中只有6件对涉案人员判处刑罚,量刑最重的也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所涉及的罪名较少并且对重罪案件缺乏适用。另外,我国检察实践中将合规考察的范围限制在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这一规定也大大限制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空间。从长远考虑,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在涉及罪名以及罪责情形两方面有待进一步扩充。(四)合规考察期限有待延长从这20件典型案例的考察期限来看,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普遍较短。20件典型案例中涉案企业最长考察期仅为6个月,大部分案例中的涉案企业考察期限为3个月以下,只有少部分案例没有明确提到具体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时长。此外,考察期限缺乏统一标准也是现存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中各类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甚至有的重刑案件也只适用了3个月以下的合规考察期,这导致企业合规考察难以有效落实。完整的企业合规程序需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找到管理漏洞,并严格监督落实整改意见,最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防止再次犯罪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企业很难在三个月或是半年的考察期限内完成有效的合规整改,长期形成的陋习很难根除,因此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需要延长合规考察期限。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发展路径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所需,涉案企业合规不越诉未来的发展可以从合规模式、责任归属、适用情形和考察期限等四个方面进行优化。(一)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模式相较于国外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大型集团企业,我国企业合规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也有现实意义。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些企业在某些领域还处于领军地位,帮助这些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也能进一步凸显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发展”的良好初衷。但是涉案企业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中小微企业,应当将涉案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因此,不论是从推进落实企业合规的初衷来看,还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涉案企业的类型范围不应当太纠结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大型集团企业,而应在现有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涉案企业的适用范围,并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犯罪性质、现实需要、悔罪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合规方案。对大型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目的是确保其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其继续生存下去,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中也呈现出这样的趋势,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其中就针对小微企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检察机关进一步根据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特点探索简式合规。在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时,检察机关根据该类企业性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因此,在现有实践成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涉案企业的适用范围,并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和特点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模式是推进涉案企业合规不越诉改革的趋势所在。(二)探索企业责任与相关负责人贵任相分离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对企业和相关负责人适用“双不起诉”还存在着较大争议。实际上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制度,基本上是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建立起来的。12单位犯罪实际上与相关负责人有着密切联系,单位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行为依赖相关负责人的意志,单位责任与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很难分割。因此,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将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这种将企业与相关负责人严格绑定的制度设计极大限制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与“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没有本质区别,不能从根本上发挥企业合规不越诉的制度优势。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刑法理论中有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责任相分离的主张。将企业责任与相关负责人责任分离,对相关责任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对涉案企业本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企业和相关负责人根据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出现了“双不起诉”的情况也有正当依据。对相关负责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能够与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有效衔接起来,最大程度上防止办案给企业造成缺乏核心领导而破产解散以及工人失业等连锁反应。13对涉案企业本身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附条件不越诉的模型构建新的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第三批、第四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还是局限于轻罪案件,通过企业责任与相关负责人责任相分离能够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拓展到重罪案件。因此,未来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突破传统的单位犯罪理论,探索企业责任与相关负责人责任相分离的制度,为“双不起诉”模式提供理论支撑。(三)合理扩大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情形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罪名范围适当扩大。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但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开始呈现出适用罪名不断扩展的趋势,例如保险诈骗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前三批典型案例中没有出现的。从企业合规预防犯罪、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扩大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罪名范围符合现实需要。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仅对适用罪名的范围作了反向限制,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来看,除上述两类犯罪之外,其余的单位犯罪案件应该能够适用企业合规。刑法分则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罪名有上百个,为了让企业合规不起诉真正发挥其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积极作用,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企业合规改革的红利,有必要探索扩大适用罪名的范围。二是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罪责情形应适当扩展。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越诉在适用上呈现出非常明显的轻罪化特征,这主要根源于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是以相对不起诉为理论支撑,重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14据此,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叠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各种减轻量刑情节来降低刑罚,再加之以较长的合规考察期,但这种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罪适用的难题。因此,只有通过构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相分离的方式才能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重罪案件。在典型案例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探索,例如第三批案例中的案例三(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就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分离,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通过责任分离的方式将企业合规不起诉扩展到重罪案件的限制更少、操作性更强,可以将该种方式作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主要模式。(四)适当延长合规考察期限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考察期限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设置不统一,且考察期限普遍较短。合规考察期限短以及缺乏统一标准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可以说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形成的考察期限制度已经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制度提供的空间。15即使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取保候审等方式延长期限,检察机关也只能设置12个月的最长合规考察期限。但是从企业整改的客观需要来看,尤其是涉及大型企业的较为复杂的犯罪案件,12个月的考察期限是远远不够的。在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在考察期限之外设置跟踪回访期来加强对涉案企业的监督,例如在“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检察机关就在三个月合规考察期限的基础之上增加了1年的跟踪回访考察期。但是这种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的跟踪回访实际上对企业的约束力不足,检察机关也不能因为其整改不合格再对其提起公诉。因此,可以探索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或者通过规定合规考察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方式来适当延长合规考察期限。基于相称性原则,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应的考察期限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合规的价值与作用。因此,当下需要从立法上对此进行回应,适当延长合规考察期限。参考文献:口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EBO1.(2021-06-05)2023-06-05https:2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EBO1.(2021-12-15)2023-06-05https:sppxwfbhwsfbt/202112/120211215_538815.ShtnI1.#2.3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EBO1.(2022-08-10)2023-06-07https: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1.#2.4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EB/O1.(2023-01-16)2023-06-07https:/sppxwfbhwsfbt202301t20230116598548.Sh1.m1.#2.5郭恩泽,郭相宏.企业刑事合规激励规范适用问题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00-105.6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1):107-123.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1.(2020-06-01)2023-06-15https:/sppgzbg202006t20200601463798.shtm1.8徐宏,张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企业刑事合规之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75-82.9龙靖靖,黄炎楠.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与发展路径M.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03-24(6).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答记者问EBO1.(2023-01-16)2023-06-07https:sppxwfbhwsfbt202301t20230116598548.Shtm1.#3.11程雷,伍素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展望:基于前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分析J.人民检察,2023(3):23-30.12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1):78-96.13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J.法学论坛,2021(6):31-43.14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的阶段性考察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1):23-39.15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越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