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法律效力、主体、程序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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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法律效力、主体、程序审查.docx
附录A(资料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保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XX局制定发布了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年版)现公布如下:表A.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序号种类重大执法决定具体事项法律依据权利类别责任主体应当提交的审核材料行政处罚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法律行政处罚,.局.股行政许可2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的许可(.法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法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对.强制执行«.法律行政强制执行附录B(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表B.1表B.3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内容。表B.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概念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O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前提为实施法律。程序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前提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备注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批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赋予特定权利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具备资格、资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检验、检测、检疫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确定主体资格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不设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绝对禁止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的基本规则不得增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绝对禁止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临时性许可)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未设定不得增设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不得扩大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具体管理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附录C(资料性)主体审查表C.l表C.3规定了行政处罚机关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行政许可机关主体的审查和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审查内容。表C.1行政处罚机关主体的审查行政处罚主体具体要求行政机关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组织的条件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表C.2行政许可机关主体的审查行政许可主体具体要求禁止特别检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的规定。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表C.3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具体要求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授权组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附录D(斐料性)程序审查表D.l表D.11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审查、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审查、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审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审查、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审查、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与程序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审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审查的内容。表D.1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审查管格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管辖冲突/争议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轻微+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教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罚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皿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计算方式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表D.2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审查程序阶段审查内容公示公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查明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回避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审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在事人依法享;乍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保存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突发事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保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表D.3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审查程序阶段审查内容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证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调查终结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贲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若行政机关未告知,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法制审核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审核人员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出决定种类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Fl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竹等送达当事人。表D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审查程序阶段审查内容权利告知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启动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适用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主持人员处罚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表D.5行政许可程序审查程序阶段审查内容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申请材公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料示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Il: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需要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错误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H起即为受理。应当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实质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上报上级机关的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及第三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决定许可情形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范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限般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延长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计算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撤销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可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表D.6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审查程序阶段审查内容权利告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启动听证应当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申请时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公开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果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表D.7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审查适用情形审查内容招标、拍卖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实施程序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救济方式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考试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公开举行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禁止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检测检疫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许可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确定主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体资格第十二条第五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D.8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审查适用与程序审查内容适用情形采取措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不采取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职权范围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与处罚法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实施人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程序报告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紧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程序夕卜,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告知家属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