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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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加强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制定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暂行)(渝应急发(2020)43号)。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应急物资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全面加强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市应急管理局仓储管理并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救灾的各类装备、设备、工具、生活保障物资等(日常随救援队伍、人员使用训练的应急物资除外)。市级应急物资来源为:本级购置、上级调拨、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其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物资。第三条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调拨、统一管理和“保证急需、节约高效、分类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条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统一规划;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并做好调拨、使用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经费保障、统一采购和资产监督管理;市减灾中心承担市级应急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出库、发运、回收、清洗、维护、监督检查等统一的仓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其中实物储备采取以市级应急物资主库储备(以下简称主库)为主,以市级应急物资万州、黔江、涪陵、永川等片区分库储备(以下简称分库)为辅,以区县(自治县)或物资使用单位代储(监控)点为补充的方式进行。第二章物资储备规划和采购第六条原则上,五年编制一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每年开展一次应急物资采购。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救灾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应急物资品种目录清单,交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汇总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第七条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拟定方案。局办公室会同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以及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及采购方式等方案。(二)报批。局办公室会同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将采购方案报市应急局领导审批。采购的审批权限,按照市应急局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三)组织采购。局办公室会同市减灾中心以及相关处室(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并代表市应急局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物资入库。市减灾中心对需入库的应急物资及时验收入库,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局办公室。第三章物资储备管理第八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物资管理台账。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库存物资应设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加强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第九条市减灾中心负责主库管理,分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应急局负责分库管理,代储(监控)点所在区县(自治县)应急局负责代储(监控)物资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单位负责市应急局安排或配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各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单位应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并每季度对储备物资盘库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市减灾中心应加强对分库、区县(自治县)代储(监控)点和应急物资使用单位代储(监控)点的指导、检查,督促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应每季度对分库实地检查指导一次;对区县(自治县)代储(监控)点和应急物资使用单位代储(监控)点的应急物资随时进行检查。第十条市减灾中心应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动态管理机制,每两月将各区县及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物资出入库情况等报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每年12月底前,市减灾中心应将各区县或单位的使用申请、局领导批示调拨件、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拨通知单、物资发放及库存情况等相关资料、帐薄统一整理归档,报局办公室,并接受检查。第四章物资调拨第十一条应急物资调拨应按照“就近就便、储新发旧、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拨地点和品种。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或使用单位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本级物资储备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市级物资。第十二条市级应急物资调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区县(自治县)或使用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物资品种和数量等。(二)审核。相关行业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区县(自治县)或使用单位申请和受灾地区需求,提出应急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并特别注明是否为回收类市级应急物资。(三)审批。市应急管理局分管相关行业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局领导审批。(四)出具调拨单。相关行业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开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市级应急物资调拨通知单,送达市减灾中心。(五)发运。市减灾中心接到调拨通知后,严格按照物资出库管理规定,及时发运市级应急物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调拨手续。第十三条市减灾中心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调拨的物资品种和数量,及时通知相关区县(单位)到指定地点领取,确保10小时内将物资运抵灾害发生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报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第五章使用、回收和报废第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拨到当地的市级应急物资,并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物资专项用于救援救灾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违法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在发放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对应急物资使用者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求其妥善保管应急物资,严禁转让、租借或故意损毁。第十七条市级应急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是指能够重复使用的物资,如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工具,帐篷、移动厕所等;其他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市级应急物资,由使用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救灾物资计入区县(自治县)本级应急物资账目,其他应急物资根据要求按时送回市减灾中心或计入区县(自治县)本级应急物资账目。第十八条对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回收类市级应急物资,由使用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统一进行清点、核实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单位应及时将应急物资的使用(含受益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回收和报废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条年度采购市级应急物资所需经费,由局办公室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因重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市级应急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市级主库建设与管理、分库租金与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市应急局负责,分库的其他费用由分库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代储(监控)点应急物资管理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或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上级调入我市的应急物资和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市应急局负责。调往受灾区县(自治县)的市级应急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应急物资使用区县(自治县)负责。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对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应急物资重大损毁、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严肃查处挪用、侵占、贪污市级应急物资行为,对挪用、侵占、贪污应急物资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应急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2.重庆市应急物资调拨通知单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