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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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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XXJ三三!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含实际控制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由县委、县政府和出资人机构党组织管理的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坚持质量效益优先。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三)坚持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坚持实施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承担任务等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对商业类企业承担的公益类业务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指标第五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集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集团负责人考核内容。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加强对服务重大战略、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第六条企业集团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改革绩效考核和党建考核组成,基本分120分。其中,经营绩效考核得分、改革绩效考核得分占100分,暂按85%、15%的权重计算;党建考核得分占20分。第七条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和定性指标(详见附件1)。对不同功能企业集团,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第八条基本指标的确定。分类确定基本指标及分值权重,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已交税金;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已交税金、成本费用率。(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具体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计算。(三)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占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四)已交税金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金的合计。(五)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六)成本费用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科技创新研发费用视同企业实现效益,在计算基本指标时一并予以加回。其中,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均按研发费用的2倍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市重点研发计划(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均按研发费用的1.5倍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第九条个性化指标的确定。根据企业集团类别及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产业引领任务等,针对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及防控经营风险中的“短板”,一企一策,经企业集团申请设定至少3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企业集团应从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选择指标。经出资人机构审定,可将重大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个性化指标纳入考核范围。第十条定性指标的确定。考核期内,企业集团发生下列事项的,增加或扣减经营绩效考核得分。(一)企业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二)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稳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十一条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制度。为确保企业集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企改革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企业集团负责人实施改革绩效考核,主要考核企业构建三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科技创新、对标一流、投资绩效管理等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出资人机构将适时调整企业改革绩效考核有关内容及考核权重。第十二条建立党建考核制度。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党建工作考核机制。第十三条建立重要任务专项考核制度。对于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的企业,在考核经营绩效、改革绩效、党建的同时,将企业承担的重要任务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出资人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企业承担的重要任务等,综合研究确定考核方案,调整考核权重(详见附件2)。第三章考核目标及实施第十四条经营绩效考核实施目标管理。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出资人机构审定企业任期考核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分解落实年度目标。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报送考核目标原则上应体现与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集团考核指标上年度完成值、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和内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第十六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一)提报考核目标建议值。任期初,企业集团以考核基准值为依据,结合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等实际情况,提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建议。(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出资人机构根据“同类企业、统一尺度”原则,结合全县经济增长目标要求,核定企业集团上报的任期及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目标,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出资人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考核双方名称,任期及年度考核资产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党建考核、改革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分别另行制定。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奖惩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以下流程确认:(一)考核期末,出资人机构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计,坚持同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原则,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企业依据审计结果,结合各考核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出资人机构。(二)出资人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党建考核评价结果,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初步考核结果。(三)出资人机构将初步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出资人机构反映。出资人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报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企业集团考核目标确定后,考核期内新发生影响经营业绩的下列事项,出资人机构据实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二)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三)企业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四)经出资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发生以下事项并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一)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对投入大、周期长的创新项目,因技术迭代演进、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对符合企业集团主业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未达到预期收益的。(三)企业集团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等对当期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年度考核得分为经营绩效考核得分、改革绩效考核得分和党建考核得分之和;任期考核得分为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机构依据企业集团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分配重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企业集团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换算的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第二十八条出资人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为2,最低为0,亏损企业考核评价系数不超1。具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考核分数为110分以下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至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IX(考核分数-80)/30。(二)考核分数为110分及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至2: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1X(考核分数TI0)/(最高考核得分TIO)O第二十九条企业集团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考核指标得分低于100分),且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第三十条企业集团发生下列情况的,出资人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集团申请,出资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二条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或正常生产经营不满三年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承担政府任务,可参照同类型企业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考核目标、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第三十三条对企业集团中同时包含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子公司的,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企业集团考核结果按照商业类子公司和公益类子公司资产总额占比,确定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对因承担保障国家安全、执行公共政策等公益类业务影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予以充分考虑。对经县政府批准承接公益性资产及负债较大的,经出资人机构认定后,企业自组建之日起实行分段考核。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集团。文化类、金融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件:1.年度、任期经营绩效考核计分标准2 .县属国有企业集团重要任务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 .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功能分类附件1年度、任期经营绩效考核计分标准一、计分体系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个性化指标得分+定性指标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得分÷3商业一类基本指标基本分70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30分;商业二类基本指标基本分55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45分;公益类基本指标基本分40分,个性化指标基本分60分。各类企业基本指标中的利润总额、已交税金、成本费用率等指标设超额完成加分项,加分上不封顶。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最低为80分,最高分上不封顶。(一)商业一类企业计分体系1 .基本指标计分,共70分,其中:利润总额基本分25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20分、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15分、已交税金基本分10分。2 .个性化指标计分,共30分。(二)商业二类企业计分体系1 .基本指标计分,共55分,其中:利润总额基本分20策、分类制定的计分标准计算考核得分。四、定性指标分数计算定性指标不设基本分。考核期内,企业集团发生下列事项的,增加或扣减经营绩效考核得分,最多加至最高分或扣至最低分80分。(一)企业集团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等突出成绩的,实行加分制度。企业集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考核得分每项加2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加1.5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加1.2分;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加1分;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加0.8分;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加0.6分;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加0.5分;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加04分;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加0.3分。获得其他省市科学技术奖相当层次奖项,参照上述加分标准执行。企业集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项的,奖励加分减半。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重复认可,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夏加分。(二)企业集团承担较大社会责任、琮合社会贡献较好的,根据贡献情况加05T分。(三)企业集团获得县委、县政府和市级以上表彰、获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等情况,每项加0.5分。(四)企业集团发生信访、维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到县),扣1分;发生重大信访、维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到市、省、进京、领导批示等),扣2分。(五)企业集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按以下标准扣分: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0.5T.5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5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6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至80分。(六)企业集团严格执行出资人机构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漏报一次,扣1分。(七)企业集团因环境保护责任问题被县级环保部门通报的,扣1分;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扣2分。(八)企业集团出现重大敏感舆情处置不当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1-2分。(九)企业集团发生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等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扣1-3分。(十)未按出资人机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或办理相关事项的,每迟报、错报或延误办理一次扣0.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加倍扣分。附件2县属国有企业集团重要任务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较重的县属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重要任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二、考核内容及权重重要任务企业集团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和重要任务考核,各自所占分值权重由出资人机构确定。三、考核指标范围(一)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考核企业集团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考核项目投资进度、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指标。(二)重要任务考核1.企业集团承担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除外),重点考核任务落实进度、任务完成结果等指标。2 .企业集团承担XX县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双招双引”专项考核,重点考核招商引资金额、完成率、专项考核结果。(三)其他事项考核计分标准企业集团考核事项无法参照上述考核内容计算分数的,或贡献突出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奖励。四、实施程序(一)确定考核方案。由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并形成重要任务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考核内容、考核目标、推进措施,报出资人机构核定并制定考核标准,确定指标权重、计分标准。(二)申报考核结果。考核期满2个月内,企业集团对重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出资人机构。(三)确定考核得分。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集团报送重要任务分析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成情况,并作为重要依据核定企业集团重要任务考核得分。五、其他事项考核年度内,出资人机构将根据企业集团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考核内容、考核权重等。附件3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功能分类一、商业一类XX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县XX土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XX县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商业二类XX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公益类XX县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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