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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义文稿】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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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义文稿】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规制研究.docx

    【讲义文稿】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规制研究摘要:网红因其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商业价值屡被抢注,这不仅对网络平台公众人物造成损失,也导致商标囤积现象。为此,可从法律和平台两个层面对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在法律层面,引入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借鉴意图说明规则对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予以审查;在平台层面,发挥平台自主决定权履行监管职责,对网络用户注册的账号、冻结账号的期限范围以及帮助公众人物收集在先使用证据的范围进行自主决定,充分履行类政府职责;同时明确网络平台自主决定权的的权利行使边界。关键词:姓名商标;商标抢注;公众人物;网络平台姓名与商标都具有指代功能,前者指代的是自然人,后者指代的是商品或服务。但是不同于商标,姓名的指代功能不具有唯一性。将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姓名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也产生一定冲突1。特别是网红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其本身蕴含一定商业价值,若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可以将此公众人物与商品或服务建立一定的联系,不仅可以利用公众人物已经具有的影响力减少前期投入、推广,也可以将公众人物的感召力转化成购买力,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若公众人物的姓名系属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公众易产生混淆,误以为商品或服务与拥有该姓名的公众人物之间存在联系,此即姓名与商标二者之间的冲突,此种冲突在网络平台(特指抖音、快手、华哩哗哩等短视频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上尤为明显。随着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兴起,短视频、直播等娱乐方式占据了更多的公众娱乐空间,随之带来诸多潜在商机与挑战。网络平台大V凭其自身流量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也为平台带来一定收益。但若其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抢注人的商标权会与这些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相冲突,所以网络大V的昵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是其目前面临的一大威胁。以快手中“刘妈妈的日常生活”为例,“刘妈妈的日常生活”这一昵称于2016年在快手平台正式投入使用,2019年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诉“快手直播APP”及快手官网内栏目“刘妈妈的日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刘妈妈”商标专用权,接到起诉状后,快手平台应用户请求帮助其搜集该账号注册时间、历年的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等情况。随后,“刘妈妈”以其本人名义,对被抢注的“刘妈妈”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属于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为由宣告其注册的“刘妈妈”商标无效。在此案中,不难看出快手公司在搜集“刘妈妈的日常生活”在先使用的证据以及其在先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此类抢注事件层出不穷,抢注方在抢注以后往往会以侵权为由要求网络平台方冻结在先使用人的账号,给在先使用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网络平台中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现状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粉丝基础、受公众喜爱的网络用户,包括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获取流量的大V,也包括在体育、文学等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一部分公众人物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给予不法商家抢注其姓名商标的机会。网络平台中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抢注行为具有时效性抢注人抢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具有时效性是其抢注行为依赖于时间并具有一定期限的限制。首先从抢注时间分析,抢注人多在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时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网络大V选取哗哩哗哩2021年末评选的“百大UP主”之一的“极速拍档”。“极速拍档”是一个专注于做汽车测评的短视频账号,截止2022年4月9日拥有粉丝177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查询中选择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选择为“自动查询”,在商标名称一栏输入“极速拍档”2,通过查询商标国际分类1-45类,统计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2月8日,与极速拍档近似的商标共有210个。对这210他商标的类别进行统计之后发现,除了在商标国际分类第22类和23类上没有注册“极速拍档”商标以外,其他43类均有注册。极速拍档主要是做汽车测评类的短视频,所以在35类广告销售、42类网站服务(主要是集中在产品测试、编程和技术研究等这些子类)以及37类建筑、修理上注册的商标最多,分别有50个、26个、14个近似商标。除此之外,在运动护掌、手套、汽车、跑车、运营车、教育、培训、传授技术等领域都有极速拍档的近似商标。总之,在极速拍档的主营业务以及近似业务上都有近似商标注册,甚至是在服装、鞋帽等跨类业务上也有近似商标被注册。分析这210个近似商标的注册时间,基本上更集中于2021年,而极速拍档也是在2021年被评为“百大UP主”。由此可见,网络平台的公众人物姓名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非常普遍,且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选择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时抢注亦是便于利用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以便减少宣传、推广。否则无法实现搭便车目的,抢注的效果亦会大打折扣。其次从抢注期限分析,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具备一定规模知名度后,其姓名与所从事行业之间建立唯一性联系,基于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即使抢注人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成功,公众人物可依据在先使用权申请抢注商标无效。(二)抢注商标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跨类保护,即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亦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商标。此条规定给予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法律依据,联合商标是在同一类别的商标中注册近似产品商标;防御商标是在各类商标中均注册商标3。抢注人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多以商标囤积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所以抢注人在抢注时不会仅对一类产品注册商标,而是在不同产品上均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4o“极速拍档”是专注于做汽车测评,但“极速拍档商标”并不仅限于产品测试、编程、技术研究以及汽车修理等相关产业,还包括服装、鞋帽等跨类业务,所以抢注人在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时其所涵盖范围具有广泛性。(三)抢注商标名称的核心不变性抢注的目的是利用公众人物已经具有的影响力,减少前期投入、推广,也可以将公众人物的感召力转化成购买力,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抢注商标的核心词必须与公众人物具备一定的联系。因商标具有唯一对应性,若已有抢注人在该类商品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其他抢注人无法再次注册,实践中为注册成功,主要衍生出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在公众人物姓名前或姓名后加其他名词,例如广州爪黄飞电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极速拍档SPEEDSTERS”商标;第二,改变公众人物姓名中的个别字,例如“极速车社”商标,此类商标虽改变个别词但核心词不变,且与公众人物主营业务建立联系;第三,使用同音不同字商标,或将公众人物姓名译成外文或用拼音代替5,如刘春萍在2022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的rtGUAI1.INGw商标。二、网络平台应对公众人物姓名抢注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一)平台权利一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平台自主决定权是平台对于是否封锁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账号有选择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抢注者一般是看中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巨大流量以及经济利益。抢注者在抢注以后会以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网络平台使用的姓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致函平台,要求平台封锁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账号。众所周知,网络平台需要流量,若封锁账号,流量流失必然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基于利益考虑,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会选择购买抢注人的商标,此种购买行为会给予抢注者可乘之机。基于民法典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网络平台在接到抢注者的通知以后,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常会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封号、令其修改用户名等措施,但这种行为无疑增长抢注的不良风气。网络平台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可以充当类政府角色,应当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区分何种情况采取何种措施,而不能为了免于承担责任而损害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平台的自主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接到抢注者通知后,网络平台首先应根据抢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是否构成侵权;其次,若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据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是否进行商业性活动分类处理,因商标侵权主要是在商业活动中构成6,非商业活动不构成侵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网络平台上主要从事两种活动:一种是商业性活动,即通过直播带货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另一种是非商业性活动,多以分享生活或者测评等生活经历为主。若网络平台根据初步证据判定构成侵权,则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诉讼或复议期间禁止从事商业活动,非商业性活动不构成商标侵权,则不必禁止。在诉讼期间禁止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从事商业活动,一方面未侵犯抢注者的商标权,另一方面也不影响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账号的日常经营,免于其账号价值受损,维护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此即网络平台自主决定权的意义所在。(二)平台义务在先使用的瞪明义务网络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主要充当两种角色:一种是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在这种角色中,网络平台是私主体,以权利为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这给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网络平台创造了价值保障,为其个人利益和价值交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秩序规则,这也是其义务的体现。但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平台的另一个角色一一类政府角色7o在网络平台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审查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合法性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这无形中充当了类政府的角色。在此角色中强调以义务本位为主,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例如,监管运营环境,保护公众在该平台的隐私等,对于用户的合理诉求也应及时解决。在快手刘妈妈案中,快手平台搜集了该账号注册时间、历年的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等情况,协助刘妈妈搜集在先使用证据,这一处理方式为我们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也就是当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后,网络平台即负有帮助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搜集在先使用证据的义务。相比于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自身,网络平台在搜集其公众人物账号注册时间、使用时间、粉丝量的动态分布、视频播放量等数据时会较为容易,由于类政府角色的存在,此时由网络平台提供在先使用证据会更加合理。三、网络平台规制公众人物姓名抢注的法律依据(一)姓名商标与民法典姓名权的关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姓名商标与姓名权的冲突规定了司法裁判标准一一姓名商标对于姓名权客体的合理避让原则8,即自然人的姓名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可依据商标法的在先使用规则进行保护:首先,该特定名称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其次,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最后,该特定名称应与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9。公众人物指的是艺体明星以及一些基于自身职业中突出的实力而在自己的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其公众人物主要是指粉丝量较多,日常发布的视频关注量较多,在特定的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熟悉度的用户。在这三个标准中,将知名度放在首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络平台在认定其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时可以借鉴艺体明星的知名度标准。例如,首先可以参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粉丝量,其次是其视频播放量和转发量,最后是其视频受公众喜爱程度,此标准可以通过点赞数和评论数等量化数据来确定。第二条该特定名称须用于指定该自然人以及第三条该特定名称应与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两条规定的原因在于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权利,但是不具有唯一性,同名同姓亦是合法行为。而商标权具有唯一性,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即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排他性使用该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更有甚者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近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近似商标。所以,只有当该特定名称用于指定特定自然人时,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商标法姓名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等混淆行为,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据此规定,公众人物的姓名也在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网络平台如何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姓名保护以及商标法的姓名保护,最主要的是二者规定的主体不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的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而商标局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须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此条规定意味着若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则无主体限制,此时须对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角色进行定性。在网络平台中,其公众人物主要从事两种活动:一种是商业活动,一种是非商业性活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商业性活动,若其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不是经营者的角色,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此外,当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进行非商业性活动时,其角色定位是作者,此时其发布短视频到网络平台是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创作内容只是供大家观赏,是其发表权的体现,此种行为未要求公众人物提供相应的对价,也未与公众产生合同关系,公众的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因此,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非商业性活动也不能认定其未经营者,亦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所以,当他人抢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时,网络平台应依据商标法的内容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自主决定权与民法典网络服务侵权的关联民法典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即网络服务平台自主决定权的权力来源。解读该条款不难发现其蕴含以下几点要求:首先,民法典赋予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其次,对于“及时”如何解释,民法典并未给予明确说明。网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在转送后,应在多长时间内采取措施,这些问题网络平台可自主决定;再次,民法典规定,网络平台可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即意味着对不同类型的活动,可采取不同措施。例如,网络平台可根据抢注人实施的是商业活动还是非商业活动采取不同的措施。若为商业活动,则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采取封号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为非商业性活动,可在此期间加强对该账号监管,禁止其从事商业活动;最后,“必要措施”的决定权归属于网络平台,民法典并未规定何种措施为必要措施,在没有其他法律对该项行为有细化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对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享有自主决定权。四、网络平台规制公众人物姓名抢注行为的建议商标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过长期使用,并在经营过程中付出大量努力,通过良好的经营行为积累起来的无形财产。对于合法注册并正常经营使用的商标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商标抢注人并非是出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需要,而是希望搭上公众人物传播热度的便车,率先垄断商标资源以抢占市场先机10,此种抢占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应当受到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公众人物在使用姓名之初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因其具有公众影响力而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使用是姓名权和商标权的结合。对于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的行为该如何规制,可考虑从法律层面和平台层面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法律层面,法律作为制度设计,对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制,明确禁止注册的类型以及注册审查制度,使得平台在进行管理时有一定的制度遵循;二是在平台层面,一方面发挥类政府角色的作用,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规范行为。(一)法律层面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商标确权制度,其本意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但在实践中,客观上也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尤其是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抢注,该类抢注比较特殊是因为抢注者众多,其次是因为抢注名称形式多样化。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抢注,一方面是抢注人看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社会影响力,抢先将其在虚拟空间的影响力转化为购买力;另一方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数量激增,极大地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为了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在法律方面可借鉴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以及意图说明规则对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行为加以规制。1 .借鉴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明确不可注册类型公共领域是个人所有权以外的,公众所共同享有的部分,每个公民都能自由的使用其中的信息。商楝法规定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所有权,他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此即商标法的专有领域,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是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以外的部分。公众人物在特定领域均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姓名在未注册以前,是在公共领域中流通的产物,可以与其关联的特定领域产生密切联系,例如提到谷爱凌,会对应联想到冬季冰雪运动。由此可见,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具有实现商标识别功能的潜质,若抢注人基于一种事先预判与推定通过商标注册使其脱离公共领域,该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则变成私有产物,这无形中会形成对公共资源商标抢注的某种隐性鼓励11。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是对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不仅侵害公众人物合法的姓名权益,也侵害了公众利益。对商标中的公共领域通常以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作为兜底性原则予以规定,但公共利益是宽泛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亦无明确标准,可考虑从以下方面予以细化:(I)禁止注册歪曲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抢注人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公众人物本身所具有的影响力,快速实现经济效益。对于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抢注并不局限于姓名本身,近日出现一些歪曲公众人物姓名的现象,这些歪曲后的商标因为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能够一夜之间迅速走红。例如一些草根网红自行组建的偶像团ESO,专门模仿流量明星,并取名为“鹿哈”“王二博”“林俊绝”“易洋干洗”等,其组合并不仅限于模仿,而是通过歪曲流量艺人姓名的方式博眼球,发专辑,获取经济利益。歪曲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获取经济利益,容易滋长不劳而获的不良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网络流量时代,博眼球、搭便车等是获取经济利益较为快捷的方式.禁止注册该类歪曲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不仅可细化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依据,还可从根源上抵制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2)禁止注册由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发展而来的音译商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方式之一是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翻译成英文或用拼音代替,例如刘春萍在2022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的“GUAI1.ING”商标。商标法规定,相同商标是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商标文字或图案完全一样的标记的商标,抢注人使用音译商标,可以规避此类法律规定,又可以起到与“谷爱凌”商标相同的宣传效果,若放任造类商标进入商业市场进行流通,等于鼓励市场主体的非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层面规定禁止注册由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发展而来的音译商标,一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规制此种恶意抢注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3)禁止注册易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商标消费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受众,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与商标紧密相连11,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若商标以非正当手段影响消费者在市场中的正常认知及选择,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或致使消费者认为商品与特定的公众人物产生一定的联系,不正当地提高自身商誉,此类商标应该被排除在商标法保护范围之外。例如:网络大V和特定领域公众人物在各自的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与其特定领域有密切联系。如“极速拍档”是做汽车类测评的短视频账号,在汽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极速车社”商标很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极速车社”是“极速拍档”旗下商品,公众会基于对“极速拍档”的信赖而购买“极速车社”旗下的产品。此类商标注册宣传具有欺诈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及违反公共利益,应当禁止将其注册为商标。2 .借鉴意图说明规则审查抢注人商标意图说明规则是商标申请注册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说明其商标使用目的,证明自身会将商标用于正常经营中,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使用意图产生怀疑,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证据证明使用意图的真实性;若商标申请人不能提出证明材料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12o意图说明规则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主观上要求申请人须为善意;第二,客观上商标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商标用于后续的正常经营之中,此项提交的材料相当于商标申请人做出的承诺,要求提交材料的目的在于防止囤积商标,该证明材料如何起作用是考量的重中之重。在借鉴意图说明规则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审查注册时间及投入使用时间意图使用规则要求申请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但善意是一个主观性标准,须辅助客观性标准加以确认,即审查申请人注册商标时间以及是否投入使用13o首先,申请人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多在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时进行抢注,此时给予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六个月的保护期。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对于明显是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要求申请人出具商标注册信息,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注册时间与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的时间差异,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在公众人物知名度正盛之时,则申请人有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之嫌,可认定主观上非善意。其次,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在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之前六个月,此时认定申请人是否为善意应视是否实际投入使用而定。若申请人已将商标投入使用,商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投入使用的证据,如产品包装、生产批次、商品与公众人物的关联度等。若商品与公众人物关联度不高则可认定其为善意;若申请人未将商标投入使用,可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期限投入使用;若六个月内可提供投入使用的证据,则可根据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允许申请人予以注册。此种行为不仅可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也可打击商标囤积行为。(2)审查在先使用权冲突申请人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另一大特点是覆盖商品范围的广泛性,即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审查在先使用权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即申请人的注册时间是否比公众人物具备知名度时间早,以及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涵盖范围是否与公众人物从事领域相同或近似。选取''青蛙公主谷爱凌”的例子予以说明:2022年冬奥会期间谷爱凌因其出色表现声名大噪,其昵称“青蛙公主”也被公众熟知。福建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早在2013年8月8日注册“青蛙公主”商标,且属于国际商标分类03日化用品(包括地板蜡,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等)。首先从时间维度分析,福建青蛙王子品牌管理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比谷爱凌成名时间早,不具备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之嫌;其次从商标涵盖范围上分析,谷爱凌擅长领域为自由式滑雪,福建青蛙王子品牌管理公司在此商标的经营种类为日化用品,与滑雪设备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以,在此种情况下,“青蛙公主谷爱凌”不得以侵犯在先使用权为由,申请福建青蛙王子品牌管理公司的“青蛙公主”商标无效。(3)推行保证金制度如前所述,商标申请人在公众人物初具成名度之前六个月内申请注册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且产品与公众人物关联度不高则可以认定其为善意;但若未投入使用,可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实际使用的宽限期,在这六个月的宽限期内可考虑引入保证金制度。在这六个月的宽限期内,若商标申请人将商标投入使用,且产品与公众人物关联度不高,此时保证金予以退还;若商标申请人在六个月宽限期内未将商标投入使用,或是将商标投入使用,但产品与公众人物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此时商标申请人具有搭便车之嫌,具备恶意注册的主观要件,商标局应禁止商标注册。这六个月的宽限期内商标申请人利用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为其牟取利益,保证金的用途可考虑作为对利用公众人物知名度的补偿。(二)平台层面网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主要充当两种角色:一种是市场经营者的角色,另一种是类政府角色。在实际的运营环境中很难将这两类角色加以区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源动机,作为市场经营者,其任何经济活动均是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这种经济利益有潜在的或现实的、眼前的或长远的。当市场经营者拥有类政府权利时,用自身拥有的权利排除异己,为自身谋利益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所以,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保障平台的类政府权利服务于保障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确定平台类政府权利行使的边界是重中之重。1 .网络平台发挥自主决定权履行监管职责自主决定权是平台的应有权力。从网络用户账号注册的监管,到产生纠纷后冻结账号的期限,再到帮助在先使用人收集在先使用证据,平台可发挥自主决定权以实现类政府角色中的监管职责。首先,在类政府角色中,更多的是担当社会责任。例如,对网络用户注册账号的监管,网络平台的账户注册是私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网络平台在其用户进行账户注册时应当充分发挥类政府角色的作用,充分审查其网络用户的账号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自主决定其账号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例如,在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中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的类型,在网络平台用户注册账号时,网络平台也应当禁止注册。但法律对公序良俗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网络平台用户注册的账号名称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网络平台有自主决定权;其次,抢注人在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以后,一般会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平台冻结公众人物账号以期实现自身利益。依照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的规定,平台在收到抢注人申请以后,应当将该通知转达公众人物,并根据抢注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应当采取断开连接或封号的措施。冻结账号的范围及期限平台应有自主决定权。冻结账号的期限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或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冻结账号的范围为公众人物账号的商业性行为14,平台在采取冻结账号措施时,应当区分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平台实施的是否是商业行为,对非商业性行为(如日常生活分享、新闻事件转发等)不得进行限制。对于商业性行为(其账号发布的内容若出现商品链接或者商品的购买等信息),可通过后台设置自动识别并对其进行限流;最后,当抢注人与在先使用权人(即公众人物)对商标产生争议时,若公众人物申请网络平台帮助收集在先使用证据,平台可自主决定应当提供何种程度的帮助,对于非隐私性信息例如注册时间、播放量,转发量等信息可予以帮助;但对于该账号视频或信息等的播放峰值,以及受众群体分析等与证明在先使用权关联度不高的信息,则不应予以提供。2 .网络平台对信息的搜集应以必要为界限网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搜集用户隐私信息。虽这种信息搜集行为可帮助证明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在先使用行为,但民法典规定了公民R急私权,网络平台在搜集隐私信息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故平台搜集信息应以必要为界,搜集内容仅局限于用户的上线时间、发布内容、点击量等基础信息。类似该用户的视频在何时播放量高或者低这种播放曲线图等内容不应在平台搜集信息之列。除此之外,平台还具有保密义务,除自身不能非法售卖、交换以外,也应防止他人非法侵入、售卖、交换用户隐私信息15。一般认为,只有遵守平台界面内的规则秩序的价值创造成员才拥有分享权限,即对于用户信息披露规则、交易规则、评价秩序的遵循的价值创造成员能够充分地享有平台型企业分享权限16。但这些价值创造成员对于分享的信息也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可转让售卖等。平台的类政府角色最大作用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而不应沦为平台牟利的工具。所以,应严格明确其权利行使范围,以便更好发挥其作用。五'结论网络平台的公众人物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于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和一部分公众人物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给了不法商家抢注其姓名商标的机会17o为了有效打击此类商标抢注行为,可从法律和平台两个方面予以规制。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引入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明确规定公众人物姓名在何种情况下应被禁止注册;另一方面引入意图说明制度。首先,审查注册时间与公众人物初具出名度之间的关系。若注册时间在公众人物具备知名度之后,则可判定则属于恶意抢注;若注册时间在公众人物具备出名度之前六个月以外,则可以认定其为善意。其次,若注册时间在公众人物初具出名度之前六个月内,此时根据投入使用实际情况判定,若在此期间已经投入使用其产品与公众人物之间关联度不高,则可认定为善意,否则为恶意。最后,若在这六个月期间未投入使用,则应当缴纳保证金给予其六个月投入使用的宽限期,以保证其投入使用的产品与公众人物关联度不高。若实际投入使用产品与公众人物关联度较高,则该保证金用于对公众人物的补偿。在平台层面,平台主要是发挥自主决定权监管平台内用户账号注册,决定冻结账户的期间以及范围。同时,网络平台应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帮助公众人物搜集在先使用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平台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但其可自由裁量对公众人物提供帮助的范围。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平台作为市场经营者,在用户使用期间搜集用户上线时间、作品播放量等数据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平台应将搜集的信息就行妥善保管,不可进行转卖、售卖等非法行为,亦不能利用此类信息为自身牟利。所以,平台在行使自身权力时,也应明确权利边界,不可侵犯商标权人以及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而共同努力。参考文献:1黄小洵.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一一以公众人物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7,11(2):63-69.2张惠彬,郑丹.商标法视野下体育明星姓名权保护之困与纾解之道一一以“乔丹商标案”为切入点J1.天津体育学报,2020,35(5):581-586.3宁立志,叶紫薇.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一一以“今日油条”案为例J.华中师范大擘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60(6):36-44.4李谦.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口工安康学院学报,2019,31(5):96-99,123.5黎瑞雅.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与立法完善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12):118-120.6赵旭.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前提的反思口.知识产权,2021(9):56-78.7钱贵明,阳镇,陈劲.平台监管逻辑的反思与重构一一兼对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再反思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2(1):131-140.8曹新明.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客体冲突及合理避让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5):49-61.9孔祥俊.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及其保护一一兼评“乔丹商标案”和相关司法解释J.法学,2018(3):161-176.10韩聪.盲目跟风抢注网络热词商标不可取J.中华商标,2020(10):61-62.11杨利华.商标抢注规制新突破:公共领域保留原则的引入一一以网络热词的商标抢注为对象J.社会科学战线,2022(5):189-198.12郑悦迪.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20(4):74-83.13苏拮,秦顺华.公平与效率何以兼顾一一美国兰哈姆法商标权取得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法学,2012,28(2):26-33.14刘云开.“互联网+”环境下商品或服务类似性之判断一一以手机APP类软件商标侵权纠纷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21(2):20-30.15任颖.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J.东方法学,2022(2):188-200.16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J.经济学家,2018(5):79-88.17马一德.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J.中国法学,2018(4):17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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