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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内部审计执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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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内部审计执业准则.docx

    中国内部审计执业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二。一三年四月目录第IK)I号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1第1102号一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镌规范6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计划12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通知书16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证据18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工作底稿22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结果沟通26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报告28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后续审计32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抽样35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理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控制审计46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绩效审计53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信息系统审计60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70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76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82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87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利用外部专家服务90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人际关系94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99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106第IK)I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改善治理和管理,帮助组织增加价值,实现其目标。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i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与组织的目标、性质、规模、风险状况、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配备与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正直、诚实守信,并持应有的职业谋慎态度。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人际交往技能,能有效地与他人进行沟通。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所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三章作业准则第I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第卜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第十五条内部审订人员应当深入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分析程序等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于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影响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协助组织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第卜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运用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帮助组织增加价值。第卜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第I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以及所作出的审计结论。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前,应当就审计概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等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并完成审计结果的沟通工作后,编制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重要性和建设性原则,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说明审计概况、审计依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第二卜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针对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第二卜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领导责任。第二卜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第二I-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第三卜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戈1J、编制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第一: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与组织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并做好与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1102号一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声誉,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的活动。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为组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第I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或信息。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章独立性第十二条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独立于审计对象之外,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状态。独立性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受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影响,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一)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程度:(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体制;(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权责范用:(四)内部审计活动受到的外在压力:(五)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因素。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组织应当营造以下良好的内部环境:(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隶属于组织的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取得其支持;(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经过适当程序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负责;(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制定内部审计章程,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出席或参加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程序等有关的会议。第卜五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实质或形式上的严重损害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独立性受损的具体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第四章客观性第十六条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客观性股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第卜七条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能够促进内部审计客观性的提高。除内部审计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的客观性还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内部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及专业胜任能力;(一)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自己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五)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具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六)内部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礼仪的款待;(七)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项目存有认知上的偏见:(八)内部审计人员遭受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九)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十)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因素。第I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主动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这些因素影响的严重性:(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四)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或披露有关客观性受损的情况。第I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及专业胜任能力;(二)派遣适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六)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专业胜任能力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内部审计人员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等各种途经,获得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持续学习不断地加以保持和拓展。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学习和掌握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第二卜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第六章保密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内部审计人员履行的保密义务,并不限于其在组织内的工作期限。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任何有悖于法律规定、组织规定以及违反道德规范要求的方式使用信息。第二卜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计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下段时期的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所作出的工作规划。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审计计划按其层次划分,一般分为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一)年度审计计划,是指针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项目审计计划,是指针对具体审计项目整个实施过程所作出的综合规划和安排:(三)审计方案,是指对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及其时间等作出的详细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第五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经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当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其时间安排,并以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一)具体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三)各审计项目所安排的审计资源;(四)对后续审计所作出的必要安排。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为了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需要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一)组织的战略发展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管理重点:(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三)相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状况和质量;(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卜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各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第四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在实施具体项目审计之前,审计项目组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计划:(一)业务活动概况;(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设计及运行情况;(三)财务、会计资料:(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七)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项目审计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二)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三)审计组成员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五)其他有关内容。第卜六条审计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第十七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各审计事项的以下内容:(一)具体审计目标;(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三)执行人员及执行起止F1.期;(四)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规模与复杂程度及审计项目的目标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第五章附则第I九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卜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通知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竹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第四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及审计项目的名称:(二)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三)审计时间;(四)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六)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七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抄送被审计者本人。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证据:(四)电子证据;(五)口头证据:(六)环境证据。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支持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需要:(二)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相关联,其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四)适当的抽样方法。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一)审核:(二)观察:(三)监盘;(四)访谈:(五)调查;(六)函证;(七)分析程序。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而清晰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所形成的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证据的可靠性负责。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进一步核实。第卜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十四条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六)便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及素质。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档、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当制作备份。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记录,主要包括:(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四)作出的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等;(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针对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一)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第I四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工作底稿相关保管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归组织所有,交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实行。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结果沟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进行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听取其意见。第七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工作。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和方法第卜条结果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概况;(二)审计依据;(三)审计发现;(四)审计结论:(五)审计意见;(六)审计建议。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木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所出具的书面文件。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正要性和建设性原则。(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所发现的重要问题;(三)审计报告应当表述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易于理解;(四)审计报告应当及付提交,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五)审计报告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六)审计报告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实现目标。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针对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七条审计报告是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作出的合理保证。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第八条审计报告的要素,主要包括:(一)标题;(二)收件人:(三)正文;(四)附件:(五)签章;(六)报告日期:(七)其他。第九条审计报告的正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概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式及审计时间等;(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应当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解释或说明:(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即指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四)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五)审计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情况提出的处理及处罚意见;(六)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建议。第I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贵人复核。第十四条内部审i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第十五条已经分发的审计报告若存在重要错误或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及时提交给所有的原审计报告接收者。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第五章附则第卜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后续审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后续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第八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第三章后续审计程序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后续审计方案。第十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一)纠正措施的复杂性:(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肘间要求。第卜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当分析原有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或其他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原有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指出在卜次审计中对其予以充分关注。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卜五条本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审计抽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其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全面地反映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六条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第七条抽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审计抽样的程序,一般包括:(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二)选取样本;(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四)评价样本;(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六)形成审计结论。第卜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总体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所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项目;(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所存在的差异或缺陷;(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十)其他因素。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以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一)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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