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合同模板.docx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珞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笫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及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笫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贲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分包合同格式,依法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笫六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要求对工程分包计划、合同进行审查。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如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应及时制止,上报发包人。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应设定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定期对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工程档案进行管理。笫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按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实施。第九条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兼任。分包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市交通运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岗位资格证书。第十条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并纳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章分包条件笫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交办公路(2024)6号)文件)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O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一)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第十三条因工程变更增加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进行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人。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是指符合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且人员、设备、技术能力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标准。笫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制定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附件1)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可根据分包工程实际情况,具体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第十六条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依据本细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规定进行自查,选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5个工作日内连同北京市公珞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2)上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初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规定对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三)发包人受理。承包人应将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表报发包人备案。审查中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发包人出具书面意见并进行重新备案。笫十七条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止分包。笫十八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十九条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承包工程的审计工作。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组织下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分包工程的审计工作。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分包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分别进行分包合同履约确认与核查,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履约确认表(附件3),报发包人备案,作为分包工程实施、计量支付的前提条件。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媛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费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既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贲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脸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笫二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企业按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并按审查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笫二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结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第三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机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笫三十一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交工验收证书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分包的行业监管,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发包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并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报发包人备案。第三十四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施工分包单位及相关单位就公路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依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24版示范文本)北京市交通委员会1、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2、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双方签署页盖章(备案专用章)确认备案。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端号:工程项目,承包人(全称)::承包合同编号:分包人(全林)::分包工程类别::类别端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枪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东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度,、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胶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犷J¾经协商达成致,订立木合同。一、分包工程慨况1、分包工程名称:2,分包工程地戊;3、分包工程承包范用;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价款金题: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三、分包管理费I、本分包J1.程承包人向分包人,口收取口不收取)管理戏.2、承包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向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管埋费:口分包合同价款的%.口固定金额:大写:人民而元,小写:元.其他方式:.3、分包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协调、配合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本合同计取分包管理费的,分包人就上述事项请求承包人予以协助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协助,J1.不得再以任何埋由收取相关费用.四、分包安全生产管理费I、本分包,程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安全生产管理费.费率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危险程度确定.2、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费费率%.3、承包人对施工安全向发包人负全部贲任.但不排除分包人法定的连带贲住.五、工期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H开工:2、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完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六、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单价分析去;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八、木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X,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fit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fit保修期内承担保蟋贲任.十、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例以书第二条的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行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报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任“十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般双方笠字羞章,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杳通过,且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监理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发包人备案的,本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Id:合同订立地点I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堂)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怅弓:邠改靖码:邮政编吗:监理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监埋办(欧):年月日发包人在案意见备案人:年月H(加盖公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5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的衡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京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1.4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投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同并经发包人品案的施工企业,1.6 施工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牖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1.7 夕业工程: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项目。1.8 专项工理: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公跖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项工程项目。1.9 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脩工活动。1.10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S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旗工行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衣。1.13 分包项目经理:指出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货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4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随工总承包合同他协议书.通用条软和专用条款组成.1.15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6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7 图纸:指南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8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工程量清总及其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9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20 开工H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完工H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H期.122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3 追加合同价款:折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4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热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岐内容的形式。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屐行合同义芬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悠和(或)工期博!延的要求.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施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小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体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H的.以休息日或节假H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H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择,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木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杯ICi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木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制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为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彳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南古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古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现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附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出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门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衢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仃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而分包工程莅国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令E1.终止后,应当维续履行。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井Ii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顺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莅困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隹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侦,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桢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猷负有全部的法律也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用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衢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更制、£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贡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15问.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艇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仰格内容除外),并按照总包合同中钝定的工期质量要求完成本分包工程.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行义务与优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通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找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帅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小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点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姓的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附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裂项,发生的也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q臼I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附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钱埋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Jfi目经埋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G行使臼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彳I必要时可撤网投权.收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口1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蟋议指令或维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13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钓定时间后24小时内符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羟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I1.经理在回执上笠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羟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羟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日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而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也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向意,后任维续行使前任的职权,股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符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需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贲整个施I:场地的管理工作.协冏分包人与同一胞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帽经批准的检工组织设计进行施1.(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程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令I可有约定时)、施工、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匚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费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Mi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胞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更: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分包人未履行前软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第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木合同第II.I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己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次搬运也等补偿,如本合同第II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董违约,分包人应胤M由岷冰包入Ift成的握失.J1.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木合同第II.I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符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Jft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办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n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廷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廷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拈约定的开工I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近期开工造成的根失,井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羟项目羟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I)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扶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的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埋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说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J1.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囚的分包工程范用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鼠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羟理同意工期顼廷的其他情况.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号工期.15、暂停施工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哲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哲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遐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哲停施工所发生的也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完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领廷的工期完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说任.16.3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悔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限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喷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连约费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时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相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脸收及工程试运甘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糊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抠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地管理的成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侦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产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二承担田于自身安全指曲不力造成事故的货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指6爸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18.3 承包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