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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旱知识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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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旱知识3篇.docx

    防高温抗旱农业生产技术指南7月以来,受副热带高压影响,我县已连续出现晴热高温天气,预计本周仍将持续,最高气温可能在38。C以上。为减少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这份防高温抗旱生产技术指南,请广大农民朋友参考。水稻目前我县单季稻大多处于分薨末期,部分处于分篥初期,此时的水稻对水的需求比较敏感。当前正处于连续高温时期,此期如受干旱缺水会引起处于分巢初期的水稻不能够形成足够的有效穗,会严重影响水稻产量,对于处于分票末期的水稻会造成部分可以成穗的分巢死亡,直接影响产量。一、对于水源充足的处于分薨初期的水稻田块,要以薄水为主,促进分窠,对于处于分窠后期的水稻,要充分利用当前晴好天气,搁好苗,控制无效分篥的发生。二、水源紧张地区,尽可能保持田间充分的水分。对于山区受旱的稻田,可使用防旱剂,可减少水分蒸发率70%-80%o三、当前正处于夏玉米喇叭口期,高粱抽穗期和甘薯苗期到薯块膨大期,要做好旱粮的稳产保苗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浇水的方法进行抗旱,条件较差的地方,对于甘薯等旱粮,通过开展中耕除草来减少土壤水分的蒸发,在中耕时亩施10-12.5公斤复合肥结合薄水浅灌的方法来来促进玉米甘薯的生长。山地玉米高粱采用中耕和盖草方式减少水分蒸发。同时要做好高粱螟的防治工作,在喇叭口喷药处理即可。蔬菜一、合理用水,确保重点,修建小型蓄水池,提高蔬菜生产基地抗旱能力。对有灌溉条件的地块,应充分利用现有水源、抗旱用具及设施,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进行科学灌溉,节约用水。灌水要避免高温,在早晚进行。有灌溉条件的尽量采用小水走沟,以免破坏表层土壤团粒结构,加大土壤水分的损失,无灌溉条件而有库塘水的以浇水为主。二、选择耐高温耐干旱、抗性强、耐热性好的蔬菜品种,提高蔬菜抗旱能力。蔬菜基地提倡集中抗旱育秋菜苗,在近水源处采用大棚、遮阳网覆盖等措施降温温保湿育苗。对秋播的秧苗,如大白菜、小白菜、甘蓝等品种,要及时灌溉,做到凉地凉水凉时灌。对甘蓝等大苗,目前缺水移栽的,要控制菜苗的生长,先整地保堵,待透雨时及时移栽。三、利用设施条件降温保湿。遮阳网、防虫网覆盖降温保湿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措施。防虫网在盖网时,一定要将棚内地下残存害虫灭掉,以真正达到防虫的效果。对于微喷、滴灌等设施,应根据蔬菜品种不同,铺设喷灌设施,因地制宜利用微型蓄水池进行微蓄微灌。山地蔬菜可充分利用秸秆、杂草等,切割后均匀地覆盖在作物行间,及时中耕,减少水分蒸腾,提高抗旱能力。四、加强病虫害防治。大旱之年往往会虫害的高发,重点做好瓜绢螟、豆野螟、菜螟、斜纹夜蛾、甜菜夜蛾等虫害防治工作。茶叶一、在高温干旱结束前全面停止采茶与修剪等作业,谨慎除草,保留行间杂草。二、茶园覆盖。茶园覆盖可以降低土壤地表温度,减少水分蒸发,还能有效降低浇灌对土壤的冲刷,是茶园抗旱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茶园覆盖物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如杂草、稻草、谷壳、食用菌棒废料、竹屑、木屑等都可以,覆盖厚度3-10厘米。三、灌溉浇水。有喷灌或浇灌条件的茶园,利用上午9:OO之前和下午6:00之后的时间进行浇水,增加土壤含水量,减轻受旱程度。进行喷灌或浇水时,注意采用和风细雨式的浇灌,避免出水量过大,土壤来不及渗透,形成表面径流,既造成土壤板结又浪费水资源。四、遮阴。遮阳网遮阴可以减少阳光直射,能有效避免或减轻茶树叶片灼伤现象。注意不要直接把遮阳网盖在茶蓬上,要搭架遮阴,遮阳网与茶树蓬面保持一定距离。五、加强茶园病虫害防治,避免旱灾和病害虫重叠发生。水果一、树盘覆盖。在高温干旱时,盖草可降低地温7。C以上,缩小土壤上下层的温差,防止日灼发生和控制杂草生长,起到保水保肥保土和提高防旱能力的作用。树盘盖草一般常用稻草、麦秸、干杂草等,覆盖厚高10厘米15厘米。盖草可沿树盘范围L5米2.5米覆盖,上面略压细土,防止被风吹散。注意在树根20厘米内不得覆盖。二、温时遮阳。有条件的果园,提前做好遮阳架子和遮阳网,在高温来时盖上遮阳网遮阴,注意通风,架子离开树冠高50cm左右,遮阳网可用三针,遮阳率60%的。特别是猗猴桃易受太阳直射发生灼烧病,要尽早采用遮阳。三、及时灌水。当果树生长过程遇土壤过度干燥时,叶面出现卷曲发黄,应及时灌水或浇水,以预防高温干旱危害果树。灌水时间宜在傍晚至早晨,以土壤湿润而不积水为度。严重干旱后不宜漫灌,应通过喷灌、滴灌增加土壤水分。有水源而无水利设施的,要及时浇水。四、抓紧采收。抓紧采收已成熟的桃、梨、葡萄、猱猴桃、李等水果并适当减轻果树负载。发生干旱时,可适当早采减轻树体负载量,以减少养分、水分消耗,增强抗旱能力。中药材目前天气进入高温干旱季,大棚中药材宜在早中晚通过喷淋水措施、加盖遮阴网和增加通风等抗旱措施来越夏。一、大田中药材如白及、黄精、三叶青、重楼等一方面可以采用遮阴网和秸秆来遮阴,以抗高温干旱、防高温灼伤。二、有喷滴灌装置的早晚采用喷、滴灌等措施进行灌溉;另一方面,有灌溉条件可以采用7-10天通过沟灌放跑马水方法增加土壤埔情;同时也可以采用中耕除草切断土壤毛细水管的蒸发和田间铺草等保水降温措施来降低地温减少土壤水分蒸发。食用菌一、及时通风、合理覆盖。白天:发菌场所利用遮阳网及塑料薄膜围住四周,在大棚顶部覆盖二层以上遮阳网,以避免太阳光直射菌棒与热空气流入棚内;晚上:打开大棚四周薄膜、门窗,加强空气对流,降低棚内温度,有条件可以用排风扇进行通风增氧、降温,最大限度降低发菌棚内的温度,防止高温“烧菌”。二、用水降温。有条件的可利用喷淋、湿帘等设备降温,有外喷淋的在棚顶喷淋,有内喷淋的可直接在菇架顶部对菌棒进行喷淋,水源以井水最宜,以达到迅速降温的目的。也可用在棚内灌水等措施来调节棚内温度,力争控制发菌温度在30度以下。三、严禁在高温时间刺孔、振动等刺激菌棒,以防菌丝呼吸代谢产热增强而引起的高温烧菌。四、尽量不在高温时期接种,如需接种,应采用接种箱进行接种,并且在晚上温度相对低时进行,降低菌棒堆放高度。五、加强检查,当菌袋出黄水多而排时,应用消毒的竹签将菌袋刺破,排出黄水;对已出现的受感染菌棒及时清理出菇棚,隔离分类管理;同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以防出现交叉感染。一、利用有限的水源合理调配水量,确保池塘用水。利用抗旱灌溉设施与寻找水源相结合,尽力满足池塘对水源、水量的要求,尽可能地通过加注新水保证水位;同时合理调配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优先保证重要养殖池塘用水。二、加强水质调控。一是做好新水加注;二是使用水质调节剂改良水质;三是通过培植水生植物如水花生、水葫芦、空心菜等净化改良水质,覆盖面一般为池塘面积的5%-10%,浮性水生植物在伏旱时还可起到遮阴降温效果。三、适当控制投饵量。一是掌握好投饵技术,提高饵料利用率,以减少残饵造成的水质污染;二是减少无机肥施用量,不施有机肥,以避免水质过肥或受污染而老化变差;三是勤捞除残饵和杂草,以免影响水质;四是及时开启增氧机增氧,遵循“晴天中午开机,阴天清晨开,傍晚不开,浮头早开”的原则,达到有效增氧的目的,以避免或减少鱼类浮头;在干旱条件下,切忌采用搅动底泥改良底质和水质的方法,因干旱时水体空间变小,底泥内的有机物氧化分解会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氧气,使干旱池塘溶氧水平继续下降,导致鱼类缺氧浮头。四、降低存塘量,减少损失。在严重干旱情况下,对不能保持最低水位的商品鱼养殖池塘,应及时将达到上市规格的鱼捕捞上市,降低存塘量,减少损失;对于鱼种池则采取分池、并池或转池的方法,降低养殖密度。五、加强病害防治,严防病害暴发。池塘水位低,会造成致病因子密度增大,而水体载量也相对增加,造成抗病能力下降,一旦发生病害,传染速度加快。因此,要特别防止传染性病的发生。蚕桑一、及时灌水。对能排能灌的桑园,要及时开沟引水对桑园进行灌水,尽量一次灌足,第二天将水排出,每3-5天灌水一次,灌水时间以早晚为宜。二、地表覆草。在无条件引水、灌水的桑园,可以在桑园土表覆盖稻草、作物秸秆。三、摘除黄化叶。由于前期利用桑叶少,出现桑树中下部黄化、硬化叶又不能灌水抗旱的桑园,可人工摘除黄化叶集中优势保护上部叶片生长。四、病虫害防控。桑树受旱缺水会导致树势下降,目前桑园病害虫已进入高发期,各地在做好桑园抗旱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桑园病虫害防治,确保桑树稳产高产。防汛抗旱知识Ol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和义务防汛抗旱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全民性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的义务。不得有麻痹思想,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增加紧迫感和危机感。02洪水等级的划分洪水是对特大的径流而言,这种特大径流往往因河槽不能容纳而泛滥成灾。根据洪水形成的水源和发生时间,一般可将洪水分为冲击融雪洪水和暴雨洪水两类。T一般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T较大洪水:重现期为10-20年。T大洪水:重现期为20-50年。T特大洪水:重现期超过50年。估计重现期的水文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以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03旱灾指干旱对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因旱造成的饮水困难、因旱造成的作物受旱。04抗旱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防汛抗旱小贴士防汛汛情发生前:1在城区外居住的居民要避免在低洼地带、山体滑坡威胁区域建房,避免将房屋建在受河道出槽洪水顶冲的地方;2城镇居民、商场、学校、厂矿企业等要熟悉周围环境,自备必要的防水,排水设施,如帆布、编织袋、沙石、木板、抽水泵等;3注意收听当地气象防汛部门的预报。4商场、学校、广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及时做好人员疏导转移等工作。汛情发生后:1发现重大征兆或已经发生灾害时,尽快将消息传递出去,引起政府重视,争取控制灾害发展和救援。2在紧急情况下,头脑冷静,行动快速,果断放弃。暴雨洪水突发性强,陡涨陡落,持续时间短。当发现河道涨水,要迅速撤离,不可麻痹迟疑。汛期河道涨洪时,千万不要强行过河,要耐心等河水退了以后过河,或长距离绕行过河。在发生暴雨洪水时,行人避雨要远离高压线路、电器设备等危险区域,雷雨时要关闭手机。学校要视情况临时放假或统一留校避洪,安排好临时食宿,并通知家人,避免家长在接应寻找孩子的路上发生意外。4及时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护等。抗旱1兴修水利,发展农田灌溉事业;2改进耕作制度,改变作物构成,选育耐旱品种,充分利用有限的降雨;3植树造林,改善区域气候,减少蒸发,降低干旱风的危害;4研究应用现代技术和节水措施,例如人工降雨,喷滴灌、地膜覆盖,以及暂时利用质量较差的水源,包括劣质地下水、海水等。农业抗旱技术措施为应对我县旱情,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我局及时制定农业抗旱技术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一、水稻L抢收早稻。及时抢收已成熟的早稻,收获后应及时烘干或晾晒至标准含水量,提倡集中烘干,避免霉变。2 .加强晚稻田间管理。稻田灌溉改全程漫灌为间歇灌溉,减少灌溉用水。采取浇水、喷(滴)灌、覆盖秸秆或杂草保墙、覆盖遮阴网等措施。对受灾田块,要看苗追肥,促进恢复生长。对因灾绝收的,引导调整种植结构,及时改种大豆等旱作物。3 .抓好病虫害防治。加强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防治。二、蔬菜、旱粮L应及时采收。对在田蔬菜、旱粮作物,尽早采收,减少经济损失。4 .节水保墙。一是畦面覆盖保堵,充分利用秸秆、杂草等,均匀地覆盖在作物行间,减少土壤水分蒸发;露天蔬菜使用秸秆、地膜等保埔抗旱;及时摘除老叶,减少消耗和不需要的侧枝。二是充分利用遮阳网、防虫网等的遮阳、降温、保湿等功能进行田间覆盖保埔。三是中耕保墙,抑制土壤水分蒸腾,增强作物抗旱能力。5 .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追施磷、钾肥和含硼微肥,追肥要薄施、匀施,以免肥料过于集中而降低作物根系对水分的吸收,甚至造成烧根。6 .防治病虫害。加强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治,及时清理田间病残株。避开正午高温强光时喷药,抢在日出后或日落前、害虫活动正旺时喷药,烈日高温下水分挥发很快,忌随意提高药液浓度。三、茶叶、果树L灌水抗旱。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浇灌、滴灌等不同方法及时灌水抗旱,保持土壤适当含水量,利用滴管、喷灌、穴贮肥水等节水技术,最大程度利用有限的灌溉水。7 .地面覆盖。在果园、茶园实行树盘或行间铺草覆盖方式,厚度10-15厘米左右。主要覆盖物可选秸秆、稻草、割下的生草等,以期在降雨时能最大程度减少地表径流,减少地表水分蒸发量,储蓄水分,达到抗旱的目的。8 .补充养分。对于幼龄园及灾情较重的果园,适当施肥补充养分,提升果树自身抗逆能力,适时追施有机肥、复合肥或磷钾肥等。抗旱办法(范文)(xxxx年XX月X日XX省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XX月XX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XXX号公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根据XXXX年XX月XX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XX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抗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增加抗旱专项经费。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抗旱活动;加大投入,加强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普及抗旱知识,厉行节约用水,有效防御和减轻干旱造成的危害。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应当健全完善抗旱指挥机构,充实配备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旱救灾及保护抗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干旱发生规律、特点和水工程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抗旱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中型骨干水源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水利工程、机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第十条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水工程的正常运行。支持和鼓励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小型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抗旱排涝服务组织属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投入等方面扶持抗旱排涝服务组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设备和物资,并安排一定的储备管理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特点、水资源条件和水工程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组织编制本地区抗旱预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应对干旱灾害应急供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对干旱灾害应急供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抗旱预案应当包括:(一)干旱等级划分;(二)旱情监测和预警;(三)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束程序;(四)不同干旱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抗旱对策;(五)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六)旱灾信息的采集及传递报告通报;(七)保障措施及善后处理。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农作物受旱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城镇供水紧张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所对应的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IV级、In级、II级、1级。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天气发展变化,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抗旱会商,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干旱发展趋势,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可能发生干旱灾害的程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预警信息。第十六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十七条发生轻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IV级应急响应,积极组织抗旱,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实施人工增雨。第十八条发生中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In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山塘等所蓄的水量;(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三)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五)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确需保留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九条发生严重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六)其他抗旱应急措施。第二十条发生特大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I级应急响应,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二)暂停排放工业污水;(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四)其他抗旱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抗旱预案,可以组织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水量调度方案各单位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的抗旱水量调度,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适时蓄水,并保持合理水位,保障抗旱用水。干旱缺水城乡应当建设抗旱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并建立应对特大干旱的水源储备制度。第二十二条抗旱期间,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第二十三条抗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抗旱排涝服务组织开展送水、灌溉、抗旱机具维修及抗旱技术咨询等服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抗旱油、电费等补助。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种子、化肥、地膜、机具等抗旱物资给予一定补贴。第二十四条抗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本单位抗旱信息,下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实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本地区旱情及抗旱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旱情及抗旱信息。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旱情监测预报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报送气象、水情、供水和用水等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二十六条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灾害,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供电和抗旱救灾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石油企业应当安排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抗旱需要。第二十七条发生中度以上干旱期间,抗旱救灾车辆凭证优先通行,免缴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八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旱情缓解,终止抗旱应急响应。第二十九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对旱灾影响、损失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对评估工作予以配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科研、设计等单位承担。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捐赠或者募集的抗旱救灾款物进行统筹平衡,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要统一调配。抗旱救灾款应当主要用于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组织拉水送水和群众抗旱油、电费补助。捐赠人指定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依法使用。第三十一条抗旱经费、抗旱物资和捐赠款物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私分和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抗旱物资和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十二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抗旱救灾款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抗旱救灾款物;逾期不交的,处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旱情预报和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五)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私分和挪用抗旱经费、抗旱物资和捐赠款物的;(六)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设施和截水设施引发水事纠纷的;(七)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防洪条例(范文)(XXXX年X月XX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根据XXXX年X月XX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XX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XXXX年X月XX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XX年XX月XX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六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一)长江流域的XX河;XX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第八条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XX、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第十一条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XX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S)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第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第四章防汛抗洪第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S)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A)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S)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A)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二条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第二十三条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S)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第二十七条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二十九条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第三十三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第三十六条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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