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四J11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促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其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统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探索县城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先进适用的建造技术和建筑垃圾利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八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第九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费纳入工程概算,统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交付等阶段,加强全过程管理,鼓励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尽量避免项目施工中变更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垃圾的增加。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一体化、标准化设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采用先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第三章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节应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不同阶段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排放核准证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三)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四)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手续可一并办理。笫十七条获得核准许可后,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及数量、排放周期、运输单位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明及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应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程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二)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三)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将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及时上报至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作为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科学设置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并由物业单位负责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由街道(镇)或社区指定装修垃圾暂存地点,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由社区负责办理。鼓励采取线上APP等预约方式推进核准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获得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第二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获得核准许可后,运输工具数量、运输工具标识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二)车辆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设施;(三)车辆全程密闭运输;(四)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清晰;(五)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将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及时上报至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修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第二十五条鼓励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逐步推进新能源施工车辆应用,鼓励研发制造多规格的合法运输车辆并推广应用。第二十六条各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单,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信用评价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信息。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严厉查处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闯红灯、抛撤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第五章处置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获得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土地使用证明;(三)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四)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第三十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获得核准许可后,建筑垃圾处置内容、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分类收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二)保持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及时上报至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大型拆除项目应制定现场实施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在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扬尘和噪声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设置现场加工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建筑垃圾,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建筑垃圾排放规模和处置工艺水平实施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土地整理、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以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第三十六条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佳,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并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要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从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产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各市(州)、县(市、区)应理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第四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况、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等内容。笫四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数据管理,实现审批与监管有机衔接。第四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处置利用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生产和处置情况,包括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填埋量、处理种类、处理能力等信息。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推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大力宣传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核准要件应明确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处置单位等信息。鼓励各地利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笫四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七)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九)将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笫四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退出机制,完善“红黑榜”制度,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第四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市(州)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量、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再生产品应用指标纳入全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考核范围,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贲机制、追究责任。各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参照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核准要求(一)规范核准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严格核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节应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不同阶段办理排放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消纳(贮存)场所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排放、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排放核准证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1),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规范核准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开通过核准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清单(包含单位名称、核准证号、地址等)。主管部门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核准文件。(三)规范审批办理。各地在办理核准审批之前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申办单位申领核准许可的必备要件。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规范证件样式。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件应符合全省统一监制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附件2)。二、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社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提出的核准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包含审查申请材料(附件3)、现场核实、发放证书等环节。现场核实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一)建筑垃圾排放核准1.审核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手续可一并办理并提交。A.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排放种类、数量、周期);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B.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2)申请变更A.变更种类及数量变更申请书;变更种类及数量信息表;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B.变更排放周期变更申请书;排放周期变更信息表;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C.变更运输单位变更申请书;与变更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D.变更处置设施变更申请书;与变更后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延期申请书。2 .现场核实。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1 .审核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运输车辆信息表;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企业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2)申请变更A.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变更申请书;变更后运输车辆信息表;变更后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B.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书;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延期申请书。2 .现场核实。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 .审核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A.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环境卫生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转运调配场提供);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B.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环境卫生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2)申请变更A.变更处理内容变更申请书;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B.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申请书;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延期申请书。2 .开展现场核实。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三、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信息。(二)加强审批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核准证的发放管理,各市(州)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三)加强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无废城市”创建,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的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落实好各种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去向并做好统计记录,确保去向清晰。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州)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用系统(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对接,推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附件:1.XX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3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所需资料参考格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XX日附件1XX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加强施工现场(新建、拆除、装修工程)建筑垃圾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推进综合利用,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防止污染环境,现制定如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一、项目概况含项目名称、地点、建筑性质、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及周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要含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含工程垃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含装修垃圾)等不同阶段测算建筑垃圾排放量,并说明排放周期。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垃圾排放量测算(主要含拆除垃圾),并说明排放周期。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垃圾排放量测算(主要含装修垃圾),并说明排放周期。三、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2 .工地内临时堆放管理3 .减量化管理和措施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5 .建筑施工管理水平6 .现场管理人员培训7 .施工现场进出口管理8 .清理施工场地垃圾管理四'建筑垃圾运输方案1 .运输时间2 .运输车辆管理3 .运输路线五、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方案1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及消纳量(工程渣土采用外运其他项目平衡的,要明确其他项目的名称及渣土平衡量)2 .工程泥浆消纳场所及消纳量3 .工程垃圾消纳场所及消纳量六、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2 .工作制度保障3 .管控和检查等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1 .清运场地设备2 .清理场地表层3 .附属建设落实附件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单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准予在核准许可范围内进行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活动。特此发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核准证编号:字第号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及阶段口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口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口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口拆除工程口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详细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工期限物业/社区名称运蛤堆位及核准证号含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路战排放周期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建策垃圾排放类型及排放盘消纳方式及消纳量r程渔土排放量t)口其他项目土方平衡t口无害化处置t口资源化利用t工程泥浆排放业t口无吉化处罚t口资源化利用1工程垃圾排放敏t口无害化处置t口资源化利用t拆除垃圾排放量t)口无害化处置1口资源化利用I装修垃圾排放fitt口无害化处徨t口资源化利用t变更记录发证机关(章年月日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是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许可的凭证。2 .此证书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3 .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内容”(包括运输单位(含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排放周期、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排放类型及排放量、消纳方式及消纳量等)排放建筑垃圾。违反核准排放建筑垃圾将面临处罚。4 .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该证的复印件,不得无证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过核准证内容运输建筑垃圾,违规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5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许可,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的场所总称。6 .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设施、排放周期等变化的,应当在变更行为发生之前5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将面临处罚。7 工程项目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单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准予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业务。特此发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核准证编号:字第号单位名称经管场所地址停车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科运输车辆总数量其中新能源车辆数量车辆车牌号:变更记录发证机关(章年月日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是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准许企业运输建筑垃圾业务的凭证。2 .此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3 .运输单位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将面临处罚。4 .运输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单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准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处置建筑垃圾业务。特此发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核准证编号:字第号速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置场所名称处置场所地址用坨性质占地面积(公顷)土地使用有效期核准内容先置场所类型口堆填场口填埋场口转运调配场其他消纳(贮存)建筑垃圾类型工程造土口工程泥浆口工程垃圾口拆除垃圾口装修垃圾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库容(万m')处置场所类型口资源化利用厂其他消纳建筑垃圾类型口工程渣土口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口拆除垃圾口装修垃圾设计年处理量(万1.a)产品种类1之中发证机关(章)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是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准许企业处置理筑垃圾业务的凭证。2 .处置单位需将该证的复印件张贴至消纳场门口明显处,不得超过核准证内容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3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许可,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堆填、短埋处置的场所总称。4 .此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5 .处置单位处理内容、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将面临处罚。6 .处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附件3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所需资料参考格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要素要求,我厅现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模板格式,市(州)可结合实际对模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增项。申请材料模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建设/拆除工程)2 .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建设/拆除工程)3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房屋装饰装修工程)4 .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5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6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变更申请书7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变更种类及数量信息表8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排放周期变更信息表9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变更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10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书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书2 .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3 .运输车辆信息表4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5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变更申请书6 .变更后运输车辆信息表7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变更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8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届满延期申请书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2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3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4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5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6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信息变更申请书7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变更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8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期申请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建设/拆除工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司/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位于,合同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妥善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排放的建筑垃圾,已与(运输单位)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已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场所地址为(消纳处置场所名称及详细地址),申请清运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清运时间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现提出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许可的申请。附件:1.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2 .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3 .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排放种类、数量、周期)4.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申请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建设/拆除工程)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健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口新建装配式建筑口新建非装配式建筑项目地址工程阶段口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口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展项目占地面积(Of)新拢建筑面积(万m*)地下平均挖深(m)建筑垃圾排放类型及排放量消纳场所、消纳方式及消纳量工程造土排放量(I)口其他项目土方平衡1口无害化处置t口资源化利用t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工程泥浆排放量(t)口无害化统置t口资源化利用t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工程垃圾排放量(t)口无害化处置t口资源化利用t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装修垃圾排放量口无害化关置t(t)口资源化利用t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运输单位1名称核准证号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单位2名称核准证号运输车辆车牌号申请运输周期X年X月XBx年X月XE1.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填报单位联系电话业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施工期限拆除定筑面积(万m')拆除垃圾排放量(t)消纳场所、消纳方式及消纳量口无害化处置t口资源化利用t消纳场所及核准证号运输单位1名称核准证号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单位2名称核准证号运输车辆车牌号中清运输周期X年X月X日一X年X月X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中请书(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妥善处置(小区/社区/街道)的装修垃圾,(物业/社区/街道)已与(运输单位)一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