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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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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docx

    附件1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第四章创新活动规范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推动产业发展和智慧交通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的通行、道路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自动驾驶汽车包括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道路内行驶。第三条【总体原则】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管理工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鼓励开展多种技术路线的创新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将推动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区域布局,优化发展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政务服务和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筹规划,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需求,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第五条【京津冀协作】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支撑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多场景、跨区域应用。第六条【行业组织】鼓励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第二章产业创新发展第七条【创新研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推进先进传感器、汽车芯片、自动驾驶操作系统、自动驾驶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八条【产业链发展促进】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生态,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制造、自动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以及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零部件领域产业发展。第九条【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组织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提升本市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第十条【标准制定】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制定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自动驾驶地图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数据利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第十二条【监管沙盒】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监管沙盒,为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第三章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第十三条【通行区域/特定区域全域开放】市人民政府根据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发展情况,结合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自动驾驶汽车通行的区域、道路。自动驾驶汽车通行区域、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自动驾驶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通行影响、社会意见等因素初步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分阶段、按片区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第十四条【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鼓励充分利用现有路侧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服务管理平台】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安全监测平台具备监测自动驾驶车辆运行安全状态的能力,配合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等工作。自动驾驶汽车企业按照规定向安全监测平台上传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云控基础平台与车辆、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边缘计算系统和交通、城市管理等平台实现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向车辆提供融合感知、协同决策与远程管理服务,支持自动驾驶车辆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通信网络】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结合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需求,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第十七条【自动驾驶地图】本市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支持相关主体开展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探索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快速更新技术、快速审图模式、保密技术应用、地图数据传输,促进和规范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自动驾驶地图编制活动。第十八条【基础设施运营】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第四章创新活动规范第十九条【创新活动阶段】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自动驾驶汽车,按照保障安全、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创新活动。第二十条【创新活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以下场景:(一)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四)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有序制定相关场景落地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创新活动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管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创新活动,开展以下工作:(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审核、确认、监督、调整、暂停及终止;(二)车辆登记;(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四)运输经营的主体资格审查;(五)运营车辆条件的审查;(六)安全员资质审查和培训管理;(七)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八)创新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自动驾驶创新活动实际管理能力的单位开展上述工作事项。第二十二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申报确认制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实行申报确认制度。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企业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的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第二十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便利化措施】对已经或者正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自动驾驶汽车企业,申请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创新活动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异地创新活动结果,根据有关规定,简化程序。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服务试点】道路运输服务试点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道路运输服务试点车辆应当经检测合格,符合相应的车辆营运条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制定营运资质、车辆和人员要求、运营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实施细则,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企业发放营运资质。第二十五条【影响评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定期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年度报告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创新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道路通行效率、公众出行方式、汽车产业和创新科技发展的影响,良好实践经验以及不足。第二十六条【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创新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在创新活动期间应当监控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时,及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现场处置】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车内无驾驶人的,(远程)安全员应当立即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三十条【行车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临时牌证的,应当按照要求放置、粘贴车辆号牌或者车辆标识;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二)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第三十一条【所有人/使用人/用户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地宣传汽车自动驾驶功能;(二)明确告知自动驾驶功能级别以及激活后的注意事项;(三)按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汽车软件升级;(四)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查阅车辆运行数据提供查询工具或者路径。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为其近亲属提供查询工具或者路径。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三条【数据、个人信息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用户数据安全管理。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动驾驶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测绘安全】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地图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只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以用于在车端临时构图,且不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存储,亦不向车外传输有关地理信息数据的除外。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利用非本单位所有的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传输到车外进行存储和处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保险保障】申请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创新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以及投保一定责任限额的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或者向金融机构开立一定额度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企业提供保险服务。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性的保险产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功能型无人车】功能型无人车创新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行。支持建设功能型无人车所需的停车位、交付设施、公共充电设施。第三十七条【名词定义】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自动驾驶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本条例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探索性质的自动驾驶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服务试点,是指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保障与风险承担能力的主体,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运输服务。本条例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企业,是指提出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申请,组织创新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自动驾驶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对于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首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成效显著。2020年9月,本市率先规划建设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要素,开展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关键技术验证。目前,北京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累计为31家测试车企发放了道路测试的牌照,自动驾驶测试的里程超过2800万公里,年内将实现全市600平方公里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全覆盖。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能力,聚焦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难题,有必要充分发挥我市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为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提供兼具确定性与开放性的管理框架,为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立法思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需求,关注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按照“有限立法”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小切口”突破,明确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管理思路,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车路云一体化试点等政策,固化提升我市通过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核心制度,通过制定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和宣示性规范,重点解决我市特定区域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为1.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同时给后续探索实践预留空间,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创新管理、创新发展、创新应用。三、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管理机制、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法规制度设计。关于管理机制。本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等,提出市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推动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需求,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同时,明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四个方面开展区域协同。关于产业创新发展。本部分对创新研发、产业链发展促进、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建设、标准制定、数据利用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支持创新研发,促进产业链发展,推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生态;支持产品质量检睑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北京本市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组织制定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自动驾驶地图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流通利用,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数据产品并提供应用和服务;提出为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设立监管沙盒。关于基础设施规划龛设。本部分对通行区域、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平台等车路云一体化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提出统筹规划通行区域、道路,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鼓励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改造升级;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鼓励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充分发挥地图支持作用。关于创新活动规范。本部分对创新活动阶段、创新活动场景、创新活动管理、申报确认制度、便利化措施、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包括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四个阶段;规定了创新活动场景,明确各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具体内容;确立创新活动申报确定制度,规定申请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可开展便利化措施;建立创新活动整体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畅通公众信息渠道;对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进行规定,明确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安全保障。本部分对行车安全、网络安全、测绘安全、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动驾驶功能宣传、软件升级等事项进行规定;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企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义务;明确地图测绘活动安全规范,支持企业地图众源采集和车端临时构图;明确企业投保种类,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关于附则。对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进行原则规定,明确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名词定义,并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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