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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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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厅、林草局、宁夏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2.3 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建议。3灾害救助准备自治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地震、气象、林草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灾情信息报告4.1.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自治区和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4.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地宸、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4.1.7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治区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贝1.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筝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5.1四级响应5.1.1启动条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O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10%以上;(5)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5.1.3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下拨救灾款物。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人民6.3.5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工作规程,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灾群众。6.3.6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救灾物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各地申请视情调拨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1.1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7.1.2 1.2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7.1.3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7.3 通信和信息保障1 .3.1宁夏通信管理局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输网络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服务。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 .3.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和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4.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宸、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社会动员保障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7.6.2 完善自治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6.3 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科技保障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 7.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7.8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 1术语解释1.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窟、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宸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1.1.2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1.1.3 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8.2 责任与奖惩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厅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3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强对各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8.3.4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1.1 3.5本预案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8.4 参照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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