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ocx
成都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071.(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及国家、省、市“十四五”规划关于住房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坚持“人、城、境、业”协调发展,引导培育涵盖规划、设计、建设等住房租赁金生命周期的品质建筑管理理念,高水平推进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大力发展租赁住房,不断满足H益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包含总则、术语、规划总体、租赁住房设计等四个部分,供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在租赁住房规划和设计时使用。本导则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货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300号财智中心1号楼A座,邮编:610041,电话:028-86615227,邮箱:chcnyingjiu。)编制单位: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主要编制人员:陈迎九、黄志强、冯波、杜欣、罗于、侯鹏举、陶兵、胡耀华、刘征宇、魏燕萍、杜小天、王浩入、侯世光目录前言1目录21总则42术语63规划总体73.1 一般规定73.2 规划选址73.3 规划设计83.4 配套设施93.5 交通设施103.6 住区环境114租货住房设计134.1 一般要求134.2 公共区域154.3 住宅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164.4 宿舍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224.5 公寓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244.6 结构设计254.7 室内装饰装修254.8 给排水264.9 燃气274.10 电气284.11 智能化304.12 暖通304.13 消防324.14 应用技术32附录租赁住房参考装修标准341公共区域配置标准342户型隹内配置标准351总则1.0.1为高标准推进本市租赁住房建设,叨实保障市民对各类租赁住房的需求,依照国家、四川省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租赁住房特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租赁住房和经批准的改建租赁住房的规划和设计。1.0.3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耍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1.0.4本导则将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租赁住房、宿金类租赁住房和公寓类租赁住房三种类型。1.0.5租赁住房建设应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木、安全、适用、绿色、经济、智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6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建筑产业化发展要求,应采用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建设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1.0.7租赁住房宜采用装配式装修: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楼面、地面干式工法,集成房房的橱柜和附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和管线分离。装修材料应使用绿色建材。1.0.8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完成室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并宜配置相应家具、电器,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9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程等的要求。2术语2.0.1租赁住房本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分为住宅类租赁住房、宿舍类租赁住房、公寓类租赁住房。2.0.2住宅类租赁住房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标准建造,主要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租赁住房。2.0.3宿舍类租赁住房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新建、改建,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2.0.4公寓类租赁住房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新建、改建,由专门机构集中运营管理的主要供1至2人使用的租赁住房。3规划总体3.1 f屣3.1.1 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要求,宿舍类和公寓类租赁住房可参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3.1.2 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3.2 规划选址3.2.1 租赁住房应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选址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3.2.2 租赁住房应选择在安全且宜居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I.选择地质条件安全的区域进行建设,如选址在地质条件有缺陷的地区,应在建设前对场地及其周边不利因素进行安全评估。2.选择远离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等)和污染源(土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的区域进行建设并满足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1.1.3 租赁住房应优先选择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进行建设。1.1.4 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遵循“公交优先”原则,满足租住人群通勤便利性需求。宜选择与轨道交通或公交系统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区域。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150O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及出租车等候点。3.3 规划设计3.3.1 租赁住房应落实公园城市理念,倡导开放式街区设计,不宜设置全封闭围墙,同时宜根据租客需求,通过设置与开放街区相适应的公共配套场地,如社区休闲活动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停车点(场)等,构建丰富多样的公共活动空间,营造开放舒适的生活场景。3.3.2 租赁住房建筑风貌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单体可通过立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住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彰显“天府味、国际范”。3.3.3 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布局,合理利用场地设置邻里交往活动空间,如独立占地的公共空间或半开放口袋式花园。楼栋主要展示面及出入口宜而对城市道路,以满足建筑昭示性及客户可达性的需求。3.3.4 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应满足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3.3.5 住宅类租赁住房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O3.3.6 住宅类租赁住房总平及建筑布局应符合成都市关于绿色建筑、噪声防护等的要求,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交通沿线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宜布置卧室。3.3.7 租赁住房高层建筑和相应裙房形成组合建筑时,其高层主体部分的面宽及其裙房面宽需分别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若租赁住房采用围合式布局,当有贴线率、活力界面等要求时,可结合具体方案确定其建筑面宽要求。3.4 配套设施3.4.1 住宅类租赁住房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O18O)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3.4.2 宿舍类和公寓类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口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在此基础上,结合租赁住房客群多元化的特征,针对性地增设部分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配套设施,强化设施的共建共享,满足差异化的租赁住房配套服务需求,营造优质共享的公共服务场景。3.4.3 纯租赁住房小区可不设业主委员会用房,由物业中心统一负责物业管理与服务。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用房宜集中设置,保证物业管理与服务的高效性。3.4.4 租赁住房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配置运动场地、养育托管点、文化活动室、生活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3.4.5 租赁住房应结合区域及客群设置便利店、洗衣房、智能快递投放柜等经营性服务设施。3.4.6 基于租赁群体差异化需求,可考虑灵活设置各类社区学校:老龄化社区重点提供老龄学校:结合青年租赁人群提供兴趣培训学校:对儿童比例较高的社区提供儿童教育培训等机构。3.4.7 给水泵站、燃气调压站、小型垃圾压缩站等市政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设宜,如地块内布置确有困难,可结合周边地块综合平衡。3.4.8 租赁住房应结合开放社区设计合理配置智能化管理设施。包括智能车辆及身份识别的人员管理系统、公共区域智能监控、智能水电气计量缴费系统、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等。3.5 交通设施3.5.1 为体现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租赁住房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充分利用公交、轨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多种交通形式,并合理配置出租车等候点、公共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点和共享交通投放点等公共交通设施。3.5.2 新建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车位控制指标应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3.5.3 租赁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11f控制。3.5.4 租赁住房机动车停乍场(库)应设置充电基础设施。新建租赁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电动汽车停车位占比不应低于20%,并保证100%预留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3.5.5 租赁住房宜利用地下空间或首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H行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平均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不小于1.5肝控制。3.5.6 若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开放的地面区域,设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可按不超过总量要求的70%的配置车位数,按照1个共享非机动车存车位抵扣3个配建非机动车停乍位的比例折减建筑需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指标。3.6 住区环境3.6.1 租赁住房住区以安全性为基本原则,倡导营造尺度适宜、功能丰富的活力交往空间,满足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通过综合考虑道路、景观、日照、气候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住房朝向、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的公共活动空间。2 .把握公共活动空间尺度,可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运动场地,增加交往空间设置,提高空间使用率。3 .儿童活动场所应避开住区主要机动车道路,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4 .租赁住房住区的无障碍设计应与外部城市无障碍系统相衔接。3.6.2 开放型租赁住房小区内部道路断面设计应结合自身特点,对道路进行分区,形成步行通行区、设施带与建筑前区,分别满足步行通行、设施设置及与建筑紧密联系的活动空间需求。3.6.3 租赁住房小区植物配置应满足下列耍求:1.小区绿化区域内不得有裸土。2 .不应选择有毒、有刺、飞絮、易折、有异味及入侵性强的植物。3 .植物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294)的规定;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F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规定。4 .种植土壤的理性化性质必须符合绿化种植士壤(CJ/T340)的规定,不得使用建筑垃圾土,烟碱上、重粘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的规定。4租赁住房设计4.1 TS要求4.1.1 租赁住房设计应与成都的自然要素、人文因素、经济水平、上位规划相适应,因地制宜,满足不同租赁人群的居住需求。4.1.2 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本导则规定。4.1.3 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中、高层建筑为主,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4.1.4 同一建筑单体内不宜同时设置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4.1.5 租赁住房应满足不同租住对象的实际需求,可采用多种户型组合,组合平面设计应合理紧凑、布局规整。4.1.6 租赁住房在同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原则,充分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可变性、持续性产品设计。4.1.7 租赁住房套型应坚持中小套型,功能健全,注重精细化设计,倡导使用空间的功能夏合利用。4.1.8 租赁住房应优先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提倡“大开间”设计理念。4.1.9 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箍洁、明快,外形规整。租赁住房建筑物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住宅类和宿舍类租赁住房应满足现行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的规定,公寓类租赁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1143)o4.1.10 租赁住房鼓励使用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4.1.11 租赁住房应在经济、适用的原则卜.合理设计第五立面。当屋面作为屋顶花园等开放式公共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需求。4.1.12 租赁住房宜选用抗污、自洁能力强的外墙材料,宜选用中性柔和的色调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1.13 租赁住房泛光照明应综合考虑造价、节能、环保等因素,避免产生光污染。4.1.14 租赁住房的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4.1.15 租赁住房宜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厨卫设备、设施等考虑标准化,装配化,做到装修部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4.1.16 租赁住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信息化、智能化成套集成技术,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物业管理水平。4.1.17 租赁住房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4.1.18 租赁住房的三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应采用智能IC卡表或远传表,不入户抄表:三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宜设置在公共部位,方便查表和检修,不宜设置在租赁住房套内空间。4.2 公共区域4.2.1 租赁住房应设社区接待服务用房(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计),设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区、公共卫生间等。4.2.2 租赁住房租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入口分开布置。4.2.3 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满足需求的快递收取件用房或在可避风雨的区域位置配置智能取件箱等设施。4.2.4 租赁住房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共享经济的生活方式,鼓励创新设计,设置不同的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比如设置公共客厅、公共厨房、公共书房、公共晒台等新型的拓展公共设施空间,以补充或提升其生活品质,满足租赁居住的不同需求。4.2.5 租赁住房在采用外廊式设计时,应考虑防雨、防滑等技术措施。4.2.6 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租赁住房每台电梯服务套数原则上不超过90户。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住宅类租赁住房按照住宅建筑标准设置,宿舍类租赁住房按照宿舍建筑标准设置,公寓类租赁住房根据其套型按照沿舍建筑或旅馆建筑标准设置。4.2.7 租赁住房应设置.垃圾收集间(点),垃圾收集间(点)宜设置在入口处附近,垃圾分类应符合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4.3 住宅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4.3.1 住宅类租赁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3.2 本市住宅类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建筑面积应在50户以内:中套型建筑面枳应在7011T以内:大套型租赁住房可结合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建筑面积宜在9011T以内,最大不超过120m中、小套型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套型分类套型建筑面积(Irf)居住空何个数套型居室模式家庭结构人数取身家庭夫妻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小套30-401的人或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单居套1-240-50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2双人卧室十起居、餐厅用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中套型<70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就售厅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U;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银厅(过道厅)4双人卧室+2X单人卧室+起居祭管厅1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华人卧室兼起居4餐厅过道厅)2X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5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留厅4.33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已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3 .在采用复合功能空间设计并满足基本的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下,小套型的最小面枳可适当减少。4.3.4卧室、起居室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的规定:<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111':(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11T:(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4)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IOnr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114.3.5厨房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由兼起居的卧室、的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I.5()n: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O.90m03 .厨房应配置炉灶、洗涤池、灶台、案台、排油烟机、厨柜等设施。操作面的净长不宜小于2.1m。4 .厨房应采用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A)90m,当其操作活动空间兼作套型内过道时,其净宽应不小于1.20TnC4.3.6卫生间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nr:(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W:(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OOm,;(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nr;(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O112 .当采用装配式整体TI浴时,在满足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卜.,小套型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可以适当减小。3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而住宅垂直排气系统。4.3.7套内门洞口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37的规定:表4.3.7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涧口宽度(m)涧口高度(m)分户门1.052.00起居室门0.90卧室门0.90厨房门0.80卫生间门0.80储敏室门0.80阳台门0.80注:门净宽应不小于07m,分户门净宽应不小于OSm438套内应设储藏空间,并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户口上部、房间入口上部等空间。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4.3.9套内空间设施配置标准1 .卧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2 .起居室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餐厅应具备用餐功能,设计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3 .卧室、起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统一安装。4 .厨房应具备炊事活动的功能;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39.4的要求。表4.3.9.4厨房配苣类别基本设施橱柜操作台、橱柜(包括上卜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校链、拉手)设备燃气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用房洗涤盆及龙头、电冰箱5.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盥洗等基本功能。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395的要求。表4.3.9.5卫生间配置类别基本设施节水型大便罂、浴缸(或淋浴房、淋浴区)、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山洁具水淋浴龙头、淋浴间档水槛、浴帘杆及浴帘、洗面盆(含配件)及设备毛巾杆(环)、镜子、厕纸架电气设备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排气扇6 .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叶(导轨、地弹簧)、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叶(导轨)等。户门应采用智能门锁。7 .套内设洗衣机,洗衣机位置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及带开关防溅型电源插座。4.4宿舍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4.4.1 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居室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居室的类型和相关指标对应。宿舍类租赁住房每个居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且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4nr'。442在公共区域设置电加热灶具作简厕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油烟道。1 .居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床头柜、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2 .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统一安装。3 .当设置电加热灶具等设备作简同时,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43.3的要求。表4.4.3.3简厨配置类别基本设施可选设施期柜操作台、橱柜(包括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校链、拉手)-设备电琛炉、脱排油烟机、厨房洗涤盆及龙头、热水罂太阳能热水器、消蹲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电饭煲、电冰箱4 .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盥洗等基本功能。建议采用三分离形式,水盆、大便器、淋浴分隔为独立空间。保证多人同时使用需求。(在宿舍类产品中,由于使用人数的增加,集成式的卫生间无法满足多人集中使用的需求。)5 .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叶(导轨、地弹黄)、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叶(导轨)等。宿舍居室门应采用智能门锁。4.5 公寓类租赁住房套型设计4.5.1 公寓类租赁住房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要求。4.5.2 公寓类租赁住房宜按单居套型(供1-2人居住)设计,套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n左右,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m453公寓类租赁住房的户型宜采用通廊式或塔式组合平面,外廊式平面每层户数不宜少于12户,塔式平面每层户数不宜少于6户。4.5.4 公寓类租赁住房卧室兼客厅时,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n,且不应大于16m1.455在公共区域设置电加热灶具作简厨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油烟道。4.5.6 公寓类租赁住房的R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盥洗等基本功能。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卫生间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对应的指标。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直接对外采光、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专用排气管道。4.6 结构设计4.6.1 新建租赁住房结构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选型。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组合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体系,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等体系,并遵循现行结构规范、规程进行设计。4.6.2 新建租赁住房结构设计应按照项目实施产业化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结合构配件生产、物流运输、装配安装等因素,采用相应的标准化预制构配件。4.6.3 结构布.置应遵循尽量避免房间内露出梁、柱的原则。4.6.4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楼盖宜采用福合楼茂,总厚度不小于120mm现浇区域楼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顶层屋面厚度不宜小于120mmo4.7 室内装饰装修4.7.1 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4.7.2 装修材料应选用绿色建材,满足室内声环境、光环境和热环境的相关要求,提高室内环境质量,满足室内环境相关标准。4.7.3 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详见附录。4.7.4 租赁住房装修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规定执行。4.7.5 套内各空间界面选用的材料的规格、质地和色彩应根据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确定,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色调宜为中性色或暖色。4.7.6 应根据功能需求,结合家具部品准确确定各类管线及终端的点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满足安装及使用条件。4.7.7 房房应结合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燃气、电气等专业管线、设施与橱柜一次设计到位。4.7.8 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设计。4.7.9 建筑室内应与良好的声环境,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应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应规定执行。4.8 给排水4.8.1 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需二次加压供水时,宜选用国家认证的环保、节能、节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4.8.2 住宅类租赁住房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值按现行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宿舍类租赁住房和公寓类租赁住房给水系统供水压力值按现行国家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8.3 住宅类租赁住房、宿舍类租赁住房和公寓类租赁住房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及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相关规定执行。4.8.4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设置防止溢流和干涸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11n,阳台雨水可通过废水排水系统设置的地漏接入废水立管并排入室外污水管网:当阳台无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设置无水封的地洞,阳台飘雨应接入阳台雨水立管并间接排入室外雨水系统。4.8.5 租赁住房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公共厨房用水应有独立计量;套内设有卫生间、厨房的租赁住房,应有分户用水计量,水表设于公共部位。水表的形式应综合考虑安装、管理及水务部门要求,并宜选用智能IC卡水表或远传水表。4.8.6 租赁住房小区室外排水检查井宜采用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4.8.7 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的供应及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及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规定。4.9 燃气4.9.1 住宅类租赁住房设有燃气管道时,燃气管道及设备的设置应按照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设计;当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公共厨房、公共浴室有燃气接入时,燃气管道及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公共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4.9.2 使用燃气的厨房、厨房兼餐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且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与自动切断阀联锁,自动切断阀设在燃气表前的支管上。4.10 电气4.10.1 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变配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满足客户用电需求。4.10.2 租赁住房应按套集中设置计费智能电表,智能电表应能远程采集或采用预付费电表,并应按套设置套内配电箱。集中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及当地供电部门相关要求。4.10.3 住宅及公寓类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应符合成都市电业局的现行相关要求;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不应小于5kN,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要求。4.10.4 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设置。同时住宅及公寓类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配置应符合现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住宅相关规范的要求。宿舍类租赁住房居室内可按使用要求设置电源插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的相关要求。4.10 .5租赁住房应采用带保护门的安全电源插座。4.10.6 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4.10.7 住宅类租赁住房的防雷设计应按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设计;宿舍及公寓类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防雷设计。4.10.8 租赁住房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满足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成建委2018(674)号的相关要求,并符合环境、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4.10.9 在非机动车停车点应设置公共充电点位。必须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符合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专用插座,严禁采用接线板及其他非专用充电装置为非机动车充电,应设置集中充电区域。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住户户内进行充电。4.10.10 建筑内各区域照明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要求。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目标值要求。4.11 智能化4.11.6 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家居配线箱。4.11.7 租赁住房应以每套为单位,设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通信配套系统应采用“三网融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无线接入等管理、技术方式来实现信息系统服务。4.11.8 租赁住房单体、小区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各智能安防系统应能对小区住户、工作人员、来访人员、机动车辆进行智能控制及信息采集,实现人员身份、车辆信息的登记。防止未经登记人员、车辆进出,提高安全性,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出入口通行效率。4.11.9 租赁住房套内智能化系统设备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设置。4.11.10 使用燃气的购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泄漏时自动切断燃气阀。燃气报警信号应引至管理中心报警并记录。4.11.11 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智能化线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4.12 暖通4.12.6 应结合建筑设计,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空调的使用时间。4.12.7 租赁住房套内的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4.12.8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的相关规定要求。4.12.9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单独排放,不应出现倒坡。4.12.10 5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避免冷风直接吹到人员长期停留区域。4.12.11 空调室外机位置应有合理的安装检修空间,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且进、排风流道等设施布置合理。4.12.12 供暖设计温度、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无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次h°4.12.13 户式集中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不应受各类排风的影响,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且宜在不同的方向。集中新风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措施。4.12.14 室内空调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4.13 消防4.13.1住宅类和公寓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关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4.13.2宿舍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关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防火与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4.13.3租赁住房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灭火器。4.13.4租赁住房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同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4.13.5租赁住房的防排烟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要求。4.13.6租赁住房装修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所规定的相关要求。4.14 应用技术4.14.6 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现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4.14.7 租赁住房设计宜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附录租赁住房参考装修标准1公共区域配置标准1.i地卜.室入户门厅1.1.1 顶面: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吊顶或单层12mm厚石音板吊顶而饰白色无机涂料1.1.2 墙面:釉面破墙面、大理石墙面1.1 J地面:地面釉面地砖或大理石1.1.4设主造型墙1.1.1 合定用装饰照明1.1.6 泛大堂精装设计1.1.7 电梯门板、门套、门楣、楼层显示器、及多媒体楼层按钮面板,综合氛圉装饰设计1.1.8 预留信息发布屏位置及点位1.1.9 综合考虑楼栋标识安装点位1.2苜层门厅1.2.1 顶面:轻钢龙骨双层石奇板吊顶或单层12mm厚石音板吊顶而饰白色无机涂料1.2.2 墙面:釉面破墙面、大理石墙而1.2J地面:地面釉面地砖或大理石1.2.4设生造型墙1.25综合氛围装饰照明1.2.6 电梯门板、门套、门相、楼层显示器、及多媒体楼层按钮而板,综合氛围装饰设计1.2.7 预留信息发布屏位理及点位13标准层电梯厅13.1顶面: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吊顶或堆层12mm厚布膏板吊顶面饰白色无机涂料1.3.2 地面:釉面砖墙面、大理石墙面1.3.3 地面:地面釉面地砖或大理石1.3.4 有条件空间,设主造型培133综合氛用装饰照明13.6 电梯门板、门套、门楣、楼层显示器、及多媒体楼层按钮面板,综合就用装饰设计13.7 窗台石:人造石13.8 8综合考虑楼层标识安装点位2户型套内配置标准2.1 门厅(含入户玄关)2.1.1 顶面:轻钢龙骨双乂石膏板吊顶或单U12mm厚石膏板吊顶面饰白色无机涂料2.1.2 墙面:墙面乳胶漆饰面或装配式饰面生态板2.1.3 地面:地面釉面或SPC锁扣地板(有条件的房型,可考虑综合拼花)或多所实木曳合木地板(地暖专用)2.1.4 踢脚线:实木踢脚、石材踢脚或PVC踢脚(倒角)2.1.5 综合氛园装饰照明2.1.6 玄关柜(宜设置)定制成品玄关柜玄关柜操作区专用照明(设置在玄关吊柜下方):玄关柜鞋柜专用照明(设置在鞋柜下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