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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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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docx

    附件1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申请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广、案例警示宣传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宣传项目。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培训、应急演练、警示教育等与工伤预防培训相关的项目。第四条面向我省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依法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面向我省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组织项目实施。第五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集体领导、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具体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实行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各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各市应加强支出绩效评估,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行政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遴选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管理草案,按规定拨付工伤预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进行监管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与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推荐或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中择优组建,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中提出评估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中高级职称,其中,属于中级职称的须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脸,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本科学历须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伤预防专家。第七条提供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和(或)培训业务;(三)从事宣传和(或)培训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五)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上基本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验收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八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工伤认定鉴定等情况;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预防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向工伤侦防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评估等信息,为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第二章项目申报、确定与实施第九条根据近三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至5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统效目标。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鼓励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第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工作实际,申报下一年拟开展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第十三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工伤预防专家组,由工伤预防专家组独立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工伤预防项目遴选。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由专家评委会对参加遴选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随机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每年7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委会应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工伤预防培训对象优先对两年内(不含申报当年)发生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等因素进行遴选。申报单位要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并由专家评委会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等要求进行评审。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需要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当年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要按照预计实施进度和支出计划分年度安排预算,工伤预防费当年度预算不结转不跨年。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一)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确保有效实施。服务协议文本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十六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项目实施。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相关作品和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并在可视化作品和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工伤预防”字样。第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指标和指标值,绩效指标的基础指标由本办法设定,省、各地级以上市可以在基础指标上细化、增加指标,但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的基础指标或者删减基础指标。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指标值。宣传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内宣传覆盖面或知晓度或满意度大于85%。培训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培训对象满意率大于85%,培训对象的预防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达85%以上或知识、信念、行为总分值提高大于15%,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受益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或工伤保险支缴率与培训前6个月相比下降5%以上。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或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值。工伤保险支缴率指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或项目实施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劳动者为主要培训对象的有关数值,以受益工程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其培训的服务网点、服务机构)等为单位计算。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等适当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估验收报告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需要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是否合理分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完成、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的相关专家盖章或签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各留存一份。具体评估实施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工伤预防项目遴选、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牵头组织的单位或部门参照组织方的相关标准支付,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第二十条在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后,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或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项目的,由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新增项目建议,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纳入当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因重大政策变动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书面申请,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单位共同研究同意终止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协商终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协议(合同)和工伤预防法规政策要求实施,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因出现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项目调整情况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报告:(一)对因本条第一、二款情形而影响绩效目标实现、服务协议(合同)履行、费用预算执行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审核,必要时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或征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经同意调整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协商调整服务协议(合同):(二)对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等事项,且不影响绩效目标实现、服务协议(合同)履行、费用预算执行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章项目结算第二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或合同主体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线下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线上实际参训人员培训数据记录及实名制管理材料、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对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期限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无法完成整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合同)扣减部分或全部费用。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相关单位在工伤预防项目工作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包括单位之间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与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签订协议及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痕迹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伤预防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三)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是否达到绩效目标;(四)工伤预防项目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五)工伤预防项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六)工伤预防项目支付和结算是否符合规定;(七)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直接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及大中型企业、承担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专家应签订评审评估承诺书,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的评审评估意见签名确认,严格遵守独立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其评审评估意见无效。专家收受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今后国家有与本办法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5-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姓名性别民旗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籍贯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所在单位所从事专业及年限职务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单位地址邮编学习经历(从学历教育起)受过何种奖励工作经历(请说明何时、何地,在何单位从事过工伤颈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个人自荐意见(是否愿意成为工伤预防专家并积极叁加相关工作)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推荐意见(盖章)年月日省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曰备注:I.本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存一份;2.请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3.请拟被推荐的专家提供以下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和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荣誉、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及基本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二、申报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下一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于每年4至5月前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程序具体如下:(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间安排、预算,提出项目考核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时,培训费(含师资费)应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V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60号)和当地相关规定及项目标准执行。(三)如实填写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三、申报材料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应附以下材料:(一)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证;(二)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三)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方案;(四)近两年申报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含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预防)项目的合同等实施经验资料;(五)工伤预防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信息技术等材料;(六)证明机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七)其他有利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其中,第(一)(六)项材料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第(四)(七)由项目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提供,未提供的视为无相关材料。四、其他事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五、对绩效指标的说明(一)“知识、信念、行为分值”是指为科学客观评价当次培训的效果,对培训对象的培训效果评估通过问卷测评的方式从掌握知识、产生信念及形成行为三个维度进行评价形成的测评分值,分为培训前的测评分值和培训后的测评分值。“知识”维度主要是根据培训内容编定工伤预防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基础、通用知识等方面的问卷,考核培训对象对上述知识的掌握程度。“信念”维度主要是考核培训对象对工作中存在的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现象、事物状态、人员行为习惯、管理制度要求等方面的认知态度情况,并编定相应问卷进行考核。“行为”维度主要是考核培训对象对工伤预防相关的工作行为、操作方法、防护措施等方面正确使用或按章执行的情况,并编定相应问卷进行考核。知识、信念、行为分值二(知识问卷实际得分+信念问卷实际得分+行为问卷实际得分)/(知识、信念、行为问卷的卷面理论满分)*100o知识、信念、行为分值提高率=(培训后的测评分值一培训前的测评分值)/培训前的测评分值*100%。(二)”培训对象的工伤预防知识技能考核”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围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知识,体现当次培训所涉内容,符合培训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难易适中,能科学客观评价培训对象对所学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考核方式:理论知识考核应明确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原则上应不低于7()分,试题应采用客观题,使用纸质试卷考核或具有实名制功能的线上考试平台考核进行考核。实操技能考核应明确考核目标和内容,制订科学客观的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立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培训对象考核结果做好记录、汇总。培训对象的工伤预防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通过工伤预防知识技能考核的培训对象人数/参加工伤预防知识技能考核的人数*100%。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填报日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名称成立年限主管部门所属行业主要业务范围预算金额开展宣传和培训相关业务年限项目计划启动日期项目计划结束日期工伤预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及数量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项目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项目类型宣传口培训口请在相应位置后面打项目实施方式申报机构直接实施口委托第三方实施口服务范围和对象绩效目标定量目标定性目标申报项目理由(可附页)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和承诺本单位同意申报工伤快防项目。本单位巴认真阅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h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B(人社部发12017)13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等工伤预防法规政策和申报指南,财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巳充分知晓。在此本单位郑重承诺:巳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费任、依法参加广东省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属于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及单位.所填报信息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社会保险行政韶门和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如违法违规套取工伤预防费的,将依法接受有关机构先罚,并按规定退回工伤预防费。同时,本单位知悉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等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专家评委会意见(连同专家评市意见表、申根系统评审记录、系烧抽取专家等佐证材料一并存档,有条件地区可在线保存记录专家评委会意见)工伤预防联席会意见(连同工伤子天防联席会议纪要、制发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名单文件和及联席会议到会人员签字表等材料一并存档,有条件地区可在线保存记录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方案(编写提纲)-V基本情况(一)工伤预防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组织或机构名称、法人、地址、电话、设备条件、技术人员、资产规模、业务范围、财务收支、税务、上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单位类型等情况。(二)工伤预防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历年项目(包括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及培训项目)负责情况,与项目相关的主要情况。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背景情况。项目的服务范围、需求分析、发展情况等。(二)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必要性。项目开展对预防工伤事故的意义和作用,对社会、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三)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可行性。项目实施流程和环节、设备和人员配置、经验、时间安排;费用预算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开展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四)项目实施风险及不确定性。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三、实施条件(一)硬件设备。申报单位具备满足项目开展需要的各种设备。(二)人员条件。项目开展必备的负责人及其管理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包括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专业领域)的姓名、性别、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等。(三)技术条件。从事工伤预防(含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预防)经验材料;开展项目使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等。(四)其他相关条件。四、绩效目标(一)定性目标。(二)定量目标。五、费用预算费用预算应当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做到详尽翔实、精细节约,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各项费用均须列出明细清单,精确到整数,每一项目内容的依据和说明,应列出宣传(培训)的人数、培训课时以及宣传(培训)时间安排。费用预算表格可以参照下表,也可以由申报单位自拟。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表序号项目内容单价(元)数量金额(元)依据和说明123合计六、实施计划方案工伤预防项目开展进度和计划安排等情况。(一)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二)实施内容。(三)实施方法和技术手段。(四)成果及形式。(五)组织保障。(六)风险防控措施内容(七)其它相关安排。申报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了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稿)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情况为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为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结合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省级统筹、机构改革、工伤预防工作实际等情况,以及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社部发(2020)90号)、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提升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有必要修改暂行办法。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我们起草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7)13号)、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社部发(2020)90号)、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2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等。三、总体思路一是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和规定要求保持一致,与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厅函12023)102号)、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等方面具体规定相统一、相衔接,修改、调整与相关政策及表述等不完全一致的条款。二是结合工伤预防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现实需求,优化完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算管理等机制,提高工伤预防经费使用质效。三是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完善相关职能机构名称。四、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坚持原暂行办法结构和体例基础上进行修订,共包括总则,项目申报、确定与实施,项目结算,监督检查,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的条款及情况说明如下(未修订内容见正文):一是关于第四条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社会组织)应依法参加我省工伤保险。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由省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缴纳,是工伤职工的“保命钱”,工伤预防费安排使用理应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由参保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申报实施。二是关于第五条工作原则。根据省级统筹、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情况和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第七、八条规定,该条拟新增规定工伤预防项目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各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为按国家部署开展职业伤害预防提供政策依据,并结合省级统筹实际强调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可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同时,拟增加“各市应加强支出绩效评估,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避免因收支平衡压力而提高工伤保险费征收费率,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三是关于第六条组织保障。结合工伤预防实践,简化专家入库及管理,明确由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适当扩大工伤预防专家遴选方式及范围,增加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专家遴选方式,将专家遴选范围扩大到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为避免影响预防专家发挥公正性,禁止公职人员担任工伤预防专家。四是关于第七条服务机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因此将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新增表述“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新增第一款第(五)项,强调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并将第一款第(六)项新增表述“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促进工伤预防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原表述“相关从业时间长”难以把握标准,同时“比提供预防项目服务机构从业时间长的验收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较难在实践中操作,因此删除相关内容。五是关于第二章标题。根据第二章的内容,将该章的标题由原“项目实施''调整为"项目申报、确定与实施“,以更好概况体现第二章的具体内容。六是关于第十一条社会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7)13号)第六、九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第十二条等规定,该条第一款拟新增规定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从而更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工伤预防费用预算,并为分阶段(年度)评估结算项目费用奠定基础;结合实际,拟新增规定明确“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进一步细化项目申报管理,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益。同时,根据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社部发(2020)90号)第三点第(八)小点等规定,细化增加带领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及大中型企业的能力要求。七是关于第十二条职能部门项目申报及初审。该条为新增条款,考虑到暂行办法并未规定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程序,本条即新增规定了各地市职能部门项目申报,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规范我省项目申报立项机制。主要是结合我省部分地市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纳入项目申报和专家统一评审的实践经验,明确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并规定申报截止时间比社会组织晚一个月,以便各地市结合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情况(社会组织5月底前申报),统筹全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参照第十一条社会组织项目申报的规定,该条也要求”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八是关于第十三条项目遴选。该条结合我省部分地市实践经验,将专家评委会评审项目范围,由参加遴选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扩大到职能部门申报项目,实现社会组织和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统一评审,健全规范了我省工伤预防项目立项确定机制,有利于提升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质效。同时,相应将该条第一款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表述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单位调整为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以与该条第二款及全文表述统一。遴选原则一:由于按国家部署实施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我省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赤字,基金结余不足,需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以更好地发挥工伤预防费效能和作用。遴选原则二:实践中存在未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大中型企业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未能有效发挥工伤预防费效能,也在绩效目标实现中增加了“工伤事故率下降''目标的操作难度。同时本款强调将绩效目标纳入专家评审范围,明确绩效目标的设定原则、评审要求。增加规定明确“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九是关于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及项目发布。该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明确“工伤预防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规范有关表述,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将“及时”调整为“在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明确项目发布时间。该条新增第二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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