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docx

    • 资源ID:1526995       资源大小:69.55KB        全文页数:7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docx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说明1第一章总体要求2第二章资产管理4第三章经费管理32第四章能源资源节约管理42第五章物业管理57第六章餐饮服务74使用说明1.本指南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的操作性工作指引,供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参考适用。2 .本指南涵盖机关事务领域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成熟的工作事项。公务接待管理待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再予以更新;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会议服务等其他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归纳总结,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吸收更新。3 .本指南2020年起发布,原则上根据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情况隔年修订发布。同时,结合专项工作实际,适时发布专项工作指南。4 .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参与了本指南起草工作。第一章总体要求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南。2 .工作方针机关事务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进而为人民群众服好务。3 .工作原则3.1 依法保障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保障活动。3.2 集中统一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经费归口、资源共享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分级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管理。3. 3厉行节约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调控,明确制度、计划、事项,促进管理服务规范化、均等化,维护机关运转良好秩序。4. 4提升效能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实施计划控制,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资源配置与机关运行合理需求相匹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标准,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提升运行保障效能。5. 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资产管理1 .办公用房管理1.1 管理体制1.1.1 管理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1.1.2 机构与职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管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也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费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1.2 权属管理1.2.1 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登记到行政主管部门名卜.,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也可以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是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1.2.2 清查盘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1.2.3 信息统计报告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1.2.4 档案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1.3 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1.4 配置管理1.4.1 配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1.4.2 配置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1.4.3 调剂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1.4.4 置换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1.4. 5租用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1.4.6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后,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一)无办公用房的:(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三)原办公用房建设布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具体规定执行。1.5使用管理1.1.1 单位使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违章搭建。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1.1.2 配备使用要求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J2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1.1.3 管理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党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1.6 维修管理1.6.1 维修内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1.6.2 维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地、州、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维修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可以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1.7 处置利用1.7.1 处置条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六)其他情形需要处置利用的。1.7.2 区域闲置办公用房调剂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1.7.3 闲置办公用房利用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1.8 监督管理1.8.1 巡检考核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再要内容。1.8.2 信息公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8.3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2.公务用车管理2.1 管理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1.1 2机构与职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统一处置;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1.2 3编制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或者经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党政机关人员、机构发生变化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政机关申请及时调整公务用车编制。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应当主动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联系,在本单位车辆编制范围内配备车辆。在取得车辆后,一个月内到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2.4 配备标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O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O升(含)以卜.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军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勒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基础上,控制超标车辆和越野车配备数量。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军。越野军应当严格用于赴交通不便地域公务活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2.5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乍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军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2.6 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电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H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处置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审核汇总本地区党政机关、本部门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党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部署要求,编制本单位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并报送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2 .7标识化管理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2.8处置管理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3 .通用资产管理3.1 资产配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各单位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3.1.1 配置原则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国产、节能、环保的原则。3.1.2 配置条件配置通用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3.1.3配置方式通用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购置、租赁、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3.1.4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3.1 .5配置程序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配置计划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情况,核实单位资产配置需求,汇总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编制经费预算和进行采购的依据。核准后的资产配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对配置标准外的和成立临时机构、召开临时会议等情况下的资产配置需求,应当编制专项配置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整合利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3.2 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关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H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资料管理,确保档案完整。3.2.1 账卡制度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册,并对新增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入账。3 .2.2领用交还制度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交还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4 .2.3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而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3.3 资产处置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制度。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机关资产,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行统调剂或者集中管理。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3.3.1 处置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二)罚没或者按规定应当上缴的;(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四)达到报废期限或者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五)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3.4 建立机关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机关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机关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各单位编制的反映本单位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站式”全流程在线办理和资产全生命动态监管,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构建资产整合、调剂、处置平台,及时掌握资产供需情况,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工作。各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处置资产。3.5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对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推行量化考核和评价。4.其他不动产管理4.1 不动产权属管理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本级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本级机关不动产登记统一管理。各机关使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具体登记方式等可以参照办公用房有关规定。4.2 土地管理1.1 .1机关用地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施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机关存量用地,加强和规范土地规划利用处置管理,节约集约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1.2 .2加强规划引领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编制本级机关用地规划,可以包括办公区、发展预留、职住平衡等用地规划。机关新增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严格建设项目审核。4.2.3存量用地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用地规划,开展存量用地潜力分析和评价工作,推动挖潜利用,促进存量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畸零、闲置、低效以及违规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整和处理,实现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机关用地周边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保障机关安全正常运转。4.2.4用地处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处置监管,严把出口关,优先考虑在机关内部调配使用,确实不能调配使用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以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作价入股、拆迁占地等方式处置土地的,应当先报归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4.3周转住房管理4.3.1管理原则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负责本级机关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并遵循统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4.3.2筹集方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组织建设、改造未分配公有住房,或者通过市场购买、租货等方式筹集周转住房。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4.3.3申请条件周转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一)易地交流、挂职的干部,且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当地获得产权住房;(二)在职的干部职工,且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产权住房。4.3.4面积与使用期限周转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规定最长使用期限,到期后通过原渠道退回。4.3.5租金要求与收入管理周转住房的租金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收取,在而积控制标准内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物业费、家具电器成本等因素,按照成本价确定,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适时调整;超出面枳控制标准的租金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收入用于周转住房的维修、管理、家具电器购置和物业服务费支付等。4.3.6居住要求周转住房入住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并维护屋内相关设施设备,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主动及时报告家庭常住人口以及住房变化情况,配合管理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入住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协议,限期收回周转住房,并索赔相应损失:(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的;(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六)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以及违反房屋租赁协议的其他行为。4. 3.7腾退情形周转住房入住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周转住房,具体时限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调离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或者单位的;(二)在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退休的;(三)入住人员或者其家庭成员已在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四)周转住房租赁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五)提出续租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续租要求的:(六)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失联等原因不继续担任公职的;(七)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被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腾退周转住房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不宜超过1年。过渡期内租金应当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4.3.8惩戒机制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骗租周转住房或者有本指南第二章4.3.5条所列行为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住房,取消周转住房入住人员承租周转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其追偿。周转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9周转住房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周转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周转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等信息,并记载承租人租金支付等诚信情况。第三章经费管理1 .机关运行经费管理1.1 基本概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是指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如办公用房的面积、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与技术参数等。机关运行服务标准是指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的E机机舱等级、火车软硬席、轮船舱位等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是指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使用的具体金额标准,通常表现为某类实物或者服务的价格。机关运行经费开支标准是指机关运行经费开支的具体金额标准上限,是某类实物或者服务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如会议费开支标准是每人每天会议费支出的最高限额。1.2 基本原则

    注意事项

    本文(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