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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宗教事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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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宗教事务条例》.docx

    新宗教事务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发布日期:2022-8-26生效日期:2022-2-1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年8月26日宗教事务条例(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气与社会和谐,模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轻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崇敬、和气相处。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养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抗拒渗透、打击犯罪的原那么。第四条国家依法养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气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举行危害国家安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力国家教导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冲突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举行可怕活动。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那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力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崇敬、对等、友好的根基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采纳附加的宗教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气力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举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辅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观法,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供给公共服务。其次章宗教团体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养护。第八条宗教团体具有以下职能:(一)辅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促使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创办;(四)开展宗教教导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创办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创办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创办、文物养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创办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四条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养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创办,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观法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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