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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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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工作流程.docx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办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省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程序(试行)(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第三条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第四条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规定等,对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法定职责及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责任等级及追责标准分别对应,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体系。(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一)所属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四)违反集团管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七)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详细论证的,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八)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十)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转让、增资、合资合作、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七)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采取止损措施,并未按规定上报出资人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投资,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未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二)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研究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五)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投资平台公司或由三级及以下子公司充当对外投资主体的;(六)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以规避监管为目的,故意压低投资额度或将一个大项目分拆的;(七)越权调整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及投资地点、股权合作方及投资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八)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十)未经审批擅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违规以各种形式为投资项目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各项资金,或通过高溢价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十一)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五)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试点等改革事项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相关协议、约定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明显缺失的;(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从事相关投资业务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八)因未依法纳税承担大额滞纳金、罚款的;(九)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四)过度负债产生财务风险危及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未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七条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第十八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九条根据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IOO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IOOo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含)以上、2%以下,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IOOO万元(含)以上,或资产损失不足IOOO万元,但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2%(含)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上报省国资委处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集团公司一般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I类、一般资产损失II类。(一)一般资产损失I类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0.5%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一般资产损失II类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0.5%(含)以上、1%以下,且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为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二级分子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I类的,由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按照本办法处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II类的,由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十三条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三)公司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五)相关经营投资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经中介机构评估或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上述所列情形形成的相关材料综合研判认定。第二十四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分管或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公司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应及时做出决策而消极推诿、拖延不做决策的;(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各公司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表明反对且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各公司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瞒报、谎报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连续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上级公司相关负责人未尽责履职应当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一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年度绩效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二条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造成省国资委认定的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省国资委处理决定或意见执行。(二)造成一般资产损失I类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收入,如有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收入。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20%绩效收入,如有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2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收入。(三)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类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收入,如有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收入。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30%的绩效收入,如有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2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收入。(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公司领取绩效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扣回其薪酬。(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惩处扣薪标准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不一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第三十三条责任人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领导职务;连续造成国有资产出现重大资产损失的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领导职务。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二)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三)瞒报、谎报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四)干预、抵制、阻碍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包庇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有意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应进行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一)及时采取合法合规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二)主动自查自纠或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O第三十七条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层级以内,视情节给予较重的处理。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层级以内,视情节给予较轻的处理。第三十八条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挽回资产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情况对扣减的薪酬予以减免。有关责任人被扣减薪酬后离职、退休(退养)的,若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责任追究的工作要求,配合省国资委对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置,执行省国资委关于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组织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三)审议批准责任追究处理方案,研究决定启动追责程序,督查各公司责任追究处置和整改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省国资委规定的一般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各公司一般资产损失类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开展下属公司连续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的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五)负责对下属公司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六)通过派出监事对下属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下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资产损失线索;(七)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八)受理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九)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关问题;(十)加强与省国资委、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等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十一)其他应由集团公司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一条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上级单位(部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调查处置工作,执行上级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或参照本办法执行);(三)落实公司党委(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的要求;(四)指导、监督和检查下属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督查下属公司落实有关整改要求;(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公司一般资产损失I类的责任追究工作;(六)通过派出监事对下属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下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资产损失线索;(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八)通过资产损失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资产损失,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九)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十)受理本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十一)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责任追究工作;(十二)其他应由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处理的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二条各公司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责部门,纪委办公室、审计稽核部、风控法务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职责:(-)企业管理部门(主责部门)承担本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落实本公司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受理各单位(部门)报送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问题和线索,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初步核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资产损失核查、责任认定、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二)审计稽核部门在对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负责做好责任追究资产损失核查工作,参与初步核实、分类处置、责任认定、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三)财务管理部门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参与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损失核查、责任认定、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组织实施对相关责任人的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理,参与初步核实、分类处置、责任认定、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五)风控法务部门在处理法律诉讼案件、法律审核等法务工作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参与初步核实、分类处置、责任认定、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六)其他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尽报告职责,并做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对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再监督,并根据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相关工作。各二级分子公司应对应集团公司总部部门职责,明确本公司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并按照总部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职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四条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组织实施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各公司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务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报告者,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对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承担报告义务。有关单位(部门)发现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问题在已尽报告、提醒义务前提下,可视情况免于承担责任。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四十六条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一节受理第四十七条主责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移交的下列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各公司在经营投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领导交办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三)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四)查办案件、检举、控告等方式得到的;(五)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二节初步核实第四十八条主责部门根据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四十九条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对无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程序处理;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权限进行分类处置。第三节分类处置第五十条主责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和相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规定权限,对初步核实后的有关问题和线索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明确牵头处置单位(部门),并将问题有关线索和资料移交牵头处置单位(部门)。分类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对属于省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或有必要由省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的,由集团公司按程序上报省国资委处理;(二)对属于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或有必要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开展的,根据问题性质和类别,由企业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牵头处置;(三)对下属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移交相关分子公司牵头处置;(四)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以及违规违纪问题重大、复杂,或者需要给予政务(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五)涉嫌非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第四节核查第五十一条根据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牵头处置单位(部门)应及时组织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成立核查小组开展核查,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可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相关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和鉴定;(五)其他有必要的工作措施。第五十二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收入等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止、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相关措施按有关程序办理。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五十三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责任追究情形、资产损失具体情况、责任认定及具体处理意见建议等,其中处理意见建议应提前商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第五节处理第五十四条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查情况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程序办理。第五十五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或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各公司应根据责任追究职责范围予以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复核工作,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六节整改第五十六条根据核查结果,对有关公司提出整改要求,有关公司应按照整改要求抓好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按照某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向有关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二)有关公司按照整改要求,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注重标本兼治,举一反三,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损失风险的长效机制;(三)有关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四)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销号处理。第五十七条各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形成责任追究自查报告,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报告。第五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收入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第五十九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岗位、免职等措施。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条各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调查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时,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要求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委托业务合同的约定处理,委托人有权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完全由国家政策变化等非主观过错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二条参股公司中的股权代表未按照出资人的要求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未及时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决策情况上报出资人,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参照本办法追究股权代表的责任。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较大、重翊川追究工作漏呈追究工彳乍遍呈1.一般资产损失I类责任追究工作流程相关单位(部门)发现问题和线索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核实后,提交臬团公司领导小组判定是否属于一般资产损失I类明确牵头欠置单位,移交牵头处置单位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督办有关公司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集团公司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2.一般资产损失Il类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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