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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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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征.docx

    附件1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点)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挥调度机构、急救中心(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一)指挥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二)急救中心(站、点),是指根据省级规划设置,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三)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平急结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第五条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改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二)自然资规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城市、区域规划政策和战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等;(三)财政部门做好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资金保障;(四)工信部门推动涉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事项;(五)公安、交通部门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公安部门及时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六)人才发展局会同行业行政部门做好急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七)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急救中心(站)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和调整工作;(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九)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将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十)民政、教育、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第八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中西医并重,本省支持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省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医疗急救机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急救中心(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第十一条省级指挥调度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二)根据统收分拣、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全省“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三)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急救培训、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六)设计全省急救人员制式服装统一样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点)履行下列职责:(一)急救中心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二)市、县急救中心受理本区域重大活动救护车使用申请,向省级指挥调度机构报备;(三)急救站(点)接受统一调派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急救培训I、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急救网络医院做好下列工作:(一)根据相关标准设立急救站;(二)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四)定期开展急救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成立质量控制中心并组建专家库。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第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不得冒用急救中心(站、点)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当班车组严禁调用,确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市、县急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省级指挥调度机构备案,由所在市、县急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配,申请方应支付使用费用。第十六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设置适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调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及时发出调度指令。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急救人员应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到达急救现场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第十八条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兼顾患者及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确认。患者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第十九条在转运、诊疗过程中,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自残、攻击他人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行为的,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协助运送。第二十条对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救治准备。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绝接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患者在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一并交由救治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照门诊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第二十三条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急救医师、护士、驾驶员等急救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人员应当按岗位统一着装,在急救人员的指导下现场相关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对患者展开急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急救人员的正常工作,患者及其近亲属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标准配备救护车,车型包括监护型、负压型、涉水型和新生儿转运型等,数量应满足卫生应急需求。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第二十五条全省统一按国家标准喷涂或粘贴院前医疗急救标识,配置车载医疗设备,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消防急救联勤站建设,实现消防救援与院前医疗急救深度联动。第二十七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第二十八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应当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录用、晋升、不低于属地急诊医务人员平均收入的薪酬等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视为基层卫生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五)不徽纳停车费。公安部门应当为急救中心(站、点)施划专用停车泊位,依法处罚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下列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其他急救物资;(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薪资、统一制式服装及职业保险;(四)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五)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临聘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六)其他应当由政府保障的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公共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第三十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智慧指挥调度系统应与110、119、122等平台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具备“患者-救护车”双向定位功能。第五章社会急救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卫生健康行政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普及急救知识。公安、教育、交通、住建、商务、旅文、应急、民政、金融等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鼓励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培训;鼓励个人参加急救培训。第三十五条公众发现急救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进行急救呼叫,根据现场情况可以立即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在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为患者急救提供便利。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急救。本省鼓励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急救。第三十六条因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维护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政府推动120调度指挥系统、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AED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联通联动,实现公众急救与专业医疗急救无缝衔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设立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有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有关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服从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的;(二)推诿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违反患者转运原则运送患者的;(四)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急救站点及相关服务违规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六)未经批准将救护车挪作他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一)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致使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以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急救的;(三)故意损坏救护车和其他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四)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五)冒用“120”、“急救中心”等名称发布信息的;(六)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作原则。第四十六条探索建立具有海南特色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体制机制。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一)背景1 .工作形势院前医疗急救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公益性事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于一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筝健康服务。2 .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短板(1)急救网络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10-20公里),全省现有急救站点不仅数量少,而且分布在城市主城区,农村偏远地区较为缺乏。(2)救护车数量配置。省委省政府2023年将“15分钟医疗救治急救圈”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全省增加131辆救护车。但按照国家标准(地级市每3万人配置1辆救护车、县城每1万人配置1辆救护车),全省救护车数量需求仍存在缺口。此外,全省各市县将救护车等同于一般的公务车进行管理,核定车编严重不足;现有救护车经常被随意抽调参与各类活动医疗保障,导致有限的急救资源被挤占;部分救护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载设备完好率低,设备老化,性能不强,抢救能力有限。(3)经费保障。各市县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急救站点建设、救护车配备,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急救人员待遇保障等方面财政投入有限。(4)急救人才队伍。院前医疗急救岗位缺乏吸引力,风险高、强度大,经常暴露于多种职业危险因素之中;急救医护人员除了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外,还要承担患者撤运等繁重工作,加之急救人员薪酬待遇偏低、入编和职称晋升困难,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导致急救人员流动频繁,无法形成人才梯队。(5)指挥调度质量。目前全省120指挥调度以市县为主,各自为政;除海口以外,大部分市县很少有专职的接警调度员,基本上由急诊科护士兼任,值班不固定、调度不专业,缺乏远程急救指导;全省院前、院内医疗数据尚未即时互通,缺少呼叫定位功能,与医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共享联动不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3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法规出台情况全国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出台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2月再次征求各省份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国家相关部委持续深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我省5家医院(省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3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海南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海口120急救中心、三亚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入选航空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5月16日印发通知,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选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第一批项目储备库名单。这充分表明国家卫生健康委自2014年颁布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来,始终深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4 .我省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政策保障情况2020年12月25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人员损伤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公通(2020)145号),明确协力构建海南省道路交通伤三级救援救治体系,建立应急救治专家库,实现“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工作目标;省消防委于2021年10月13日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行消防救援与院前救护深度联动,统筹消防救援站同步建设医疗急救站,加密紧急医疗救护网络布局;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I,逐步实施医疗救护员资格认证;对消防救援接处警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医疗协同处置程序;优化119、110、120联动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至2025年,50%以上市县的消防救援人员完成医疗救护技能轮训,30笔以上的市县建有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勤示范站。新建消防站均预留救护车库和救护人员执勤办公场所;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政府13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方案(琼卫应急(2021)5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平急结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府主导、全域覆盖、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海陆空一体化紧急医学救援机制和省、区域、市县、城区(乡镇)四级院前急救服务体系,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长足发展、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急救知识技能全面广泛普及、急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事业发展的氛围。具体指标:优化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能,建成全省统一的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与健康信息平台、二级以上医院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海口、三亚、僭州、琼海、五指山5个市县建成区域级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完成市县急救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增加急救中心(站)数量,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10-15公里;全省用于院前急救的救护车数量按照常驻人口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按照地级市每2万人口、县级市县每1.2万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全省680辆以上),其中负压型救护车不少于40%,平均急救呼叫满足率达到98%;全省120急救电话开通率达到100%o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达到98以3分钟出车率达到98%。院前医疗急救病例书写率达到1003危急重症现场医疗监护或抢救措施实施率达到98%;急救中心(站)急救人员配备满足服务需求;全省取得急救培训证书的居民比例达到2%以上;注册登记的院前急救志愿者人数达到常驻人口的30%(全省不少于30000名)。5 .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已经出台的工作实施方案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够,很难解决体制机制、人员编制、待遇薪酬等需法律规定解决的问题。(二)依据一是省领导有关批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省领导就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级有关政策文件作支撑。(三)目的规范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二、主要内容本条例共分八章:总则、服务机构、服务规范、服务保障、社会急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计四十七条。本条例撰写主要参考了近年海南省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方案、海南省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若干措施两个文件的有关表述,预留了具体规定制定保障条款。三、提请重点关注或讨论的事项(一)关于急救医疗服务的政府责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职责,并规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关于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反应能力的措施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反应能力,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要求。(第九条、第十条)二是明确了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三是规范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第十六条)四是强调了院前医疗急救的送院原则。(第十八条)(三)关于规范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措施为了提高院内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一完善了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机制。(第二十条)二是强调了首诊负责制。(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了病历按照门诊病历保存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四是规定了在场人员须通力配合进行救助及家属不予配合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四)关于社会急救的有关要求社会急救是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条例草案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鼓励紧急现场救护。(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了具体单位加强急救能力建设和组织开展急救技能培训I、普及急救知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三是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推动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与多平台无缝衔接。(第三十八条)(五)关于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措施明确了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四、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建立统一指挥调度机制。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成立“海南省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中心”,与海口市120急救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职责,受理全省120急救电话和指挥当班车组。按照“统收分拣、属地负责”原则,受理全省院前急救投诉,打破以行政区划为范围的院前医疗急救格局。对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承担的省级统筹职能和新增任务支出,由省财政对海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急救中心负贲辖区站点管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诊相对独立和有序衔接,确保院前急救人员相对固定,充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公益性。(二)多举措强化救护车配置。根据我省救护车实际需求,结合公务用车改革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救护车编制;在编制内增配救护车,车型以普通型为主,适当加强负压型、涉水型和新生儿转运型救护车配备,满足卫生应急需求;到“十四五”期末,全省救护车数量达到600辆以上。以市县(区)为单位核定辖区救护车编制;统一全省救护车标识,规范警灯、警报器和急救标记;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救护车运行状态、设备使用情况管理,完善救护车及车载设备更新报废制度。(三)加强院前急救人才配备。各市县按照每万人口不少于1.5名配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人员,如医师和调度员等优先使用编制保障。市县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急救辅助服务。支持海南医科大学、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设置本、专科急诊方向临床专业,并通过“订单定向”方式培养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在省属医院建设急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项目,做好乡村医生急救培训。(四)创新急救人才激励政策。允许公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充分保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情况下开展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核增其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对院前医疗急救人才的申报材料、面试题目等与院内急诊人员相区别,可视申报情况,单独分组评审,打通其职称晋升通道,在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全额购买医疗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可根据专业类别申报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推荐交流至相关医疗机构或岗位。(五)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推动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服务半径10-20公里标准合理布局急救站点;海口、三亚、僚州等有条件的市县建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勤示范站;建立救护车“以奖代补”制度;推进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海南)建设,突出海上救援功能,加强与海事、海警、搜救机构协作和军民融合,推动建立辐射周边国家和毗邻省份的海上医学救援合作机制;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有条件的市县要确定一家医疗机构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建成海陆空立体化、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六)完善院前急救信息系统。加快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更好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救援工作。完善“患者-救护车”双向定位功能,提供语音、图文、视频以及多语种呼救模式,缩短急救反应时间,缓解患者焦虑情绪。推进120指挥调度系统与医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和数据平台对接和联动,接入志愿者信息平台实现联动,实现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医保即时结算,深化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救治联动机制。完善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地图,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调度平台。(七)健全社会急救体系。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培训师资队伍,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活动,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大赛,建立社会急救奖励制度。推进公共场所急救安全屋建设和AED、急救包(箱)配置,支持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AED配置维护等应急救治服务,AED配置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检查、健康城市、健康乡镇重要考核内容,争取在全国率先实现AED配置目标。(八)强化急救支持保障措施。科学核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符合条件的院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制度,优化公立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服务收费标准,落实第三方转运机构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度。市县财政每年对急救站点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以及急救辅助服务给予专项补助,确保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和急救安全屋等持续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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