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docx
硝酸隹类物品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第一条为进步加强硝酸钺类物品管理,有效遏制利用农用硝酸钺及硝酸钺豆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硝酸彼类物品,主要指硝酸钺、农用硝酸跋及硝酸防纪混月巴Q第三条严格省内硝酸筱类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管理,严禁利用硝酸铉、农用硝酸铉及硝酸彼史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硝酸铉应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倩台、购买许可制度,并加强流向监管。硝酸铉未经改性处理,不得直接作为化肥使用。改性处理后制成的农用硝酸铉和硝酸镀笈混肥(硝酸铁含量超过50%的,下H),凡未取得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於向硝酸铁生产、销售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负资向使用硝酸铉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核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按职责要求履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贡向硝酸核销售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负员对从事硝酸钺、农用硝酸铉以及硝酸钺复混肥生产、销格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货督促从事硝酸筱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数目培训,加强硝酸筱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负货硝酸铉的购买许可,加强硝酸铉流向监管,查处利用农用硝酸修和硝酸彼史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硝酸钺生产、销传企业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工信部门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硝酸筱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硝酸钺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骆、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铁。从事硝酸铉运输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车辆从事硝酸铁运输,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筱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第七条硝酸筱销仰企业只允许将硝酸铁销传给民爆器材,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严格杳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俏传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堆位和个人。第八条硝酸铉销传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存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级工信都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铉购买单位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R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钺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买硝酸钺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农用硝酸铁和硝酸铉及混肥生产经营企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改性处理后的农用硝酸钱和硝酸筱友混肥需经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产品上市销传应随附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介格报告。农用硝酸核和硝酸钺亚混肥生产企业应每三年进行次统检。第十一条农用硝酸钺和硝酸铉狂混肥销竹企业应严格查验经销的农用硝酸筱和硝酸筱复混肥产品抗爆性能强制检测报告,落实销售登记制度。第十二条农用硝酸核和硝酸钺复混肥牛产、销售企业应执行销伊登记制度,详细记载购买人姓名、地址、状系方式、用途、数量等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应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或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杳处。第十三条经抽检,抗爆性能不合格的农用硝酸铁和硝酸铉复混肥,由相关职能部门货令停止销隹,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费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擅自非法销售农用硝酸铉和硝酸铉第混肥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抗爆性能检测不合格的农用硝酸铁和硝酸钱品混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资任。第十四条涉爆案件涉及硝酸铁类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倒查源头,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费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筱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修改背景2014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铉类物品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24号,以卜.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省硝酸按类物品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农用硝酸铉及硝酸铁更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9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卜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铁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以卜简称应急(2021)64号文),对进一步加强硝酸钺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硝酸铁类物品管理,现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现予以重新公布。二、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严格省内硝酸钺类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修改为“严格省内硝酸钱类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管理”;第四款中的“应强制进行抗爆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化肥销售、使用”修改为“凡未取得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能售”。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相关要求,第一款增加了硝酸钱类物品储存、运输环节内容,第四款明确了抗爆性能的检测机构,规范“农用生产资料”表述。(二)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督促硝酸钺化肥生产厂(点)落实农用硝酸钱改性措施,组织农用硝酸筱和硝酸钱复混肥抗爆性能抽检”:招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硝酸钺、农用硝酸钺以及硝酸钺豆混肥生产、销售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登记工作。”:增加内容作为第四款“交通运输部门负货督促从事硝酸钺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钺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六点规定,对硝酸筱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地新进行调整明确,新增了交通运输部门对硝酸钺运输环节的监管职员。<三)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硝酸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符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稍峻铉。从事硝酸铉运输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车辆从事硝酸铉运输,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钺运辘车辆动态监控。”。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四点规定,明确了对硝酸筱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四)将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硝酸拔销管企业只允许将硝酸按销售给民爆器材、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雌位;必须严格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舱位和个人。解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应急(2021)64号文第五点规定,对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五)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硝酸钱销售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H内,将销售的品种、数电和购买单位向省级工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钺购买单位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筱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如实符本单位销售、购买硝酸钺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解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B第七条、应急(2021)64号文第五点规定,对硝酸钺的销售、购买备案的时限要求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硝酸钺流向信息登记有关要求。(六)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改性处理后的农用硝酸核和硝酸核史混肥需经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产品上市销种应随附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农用硝酸镀和硝酸镀匆混肥生产企业应每一年进行一次统检.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二点规定,明确了农用硝酸筱和硝酸钺纪混肥抗爆性强制检测的相关要求。(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十四条规定,将该办法有效期定为5年。<A)将制定单位“省经信委”修改为“省工信厅”,“省安监局”修改为“省应急厅”,“省工商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增加“省交通运输厅”作为制定单位:全文中的“经信部门”修改为“工信部门”,“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解读:根据现行政府机构名称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