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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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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2.2 区县层面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市级应急响应5.1一级响应5.2 二级响应5.3 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响应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6.3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参照情形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毗邻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层面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贵人兼任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市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2.2区县层面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卜.统称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县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1 .1.1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4 .1.2对突发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4.1.3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4.1.5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4.1.6对启动市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食灾情,及时上报。4.1.7发生干旱灾害,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IOr1.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2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市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级响应。5.1一级响应5.1.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卜.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80万人以上;(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1.2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级响应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5.1.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救助工作,核杳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开展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区县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区县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区县需求评估。(4)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市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区县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县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区县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区县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区县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县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区县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重庆金融监管局做好受灾区县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市水利局负贵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货开展受损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修复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电力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9)提供技术支撑。重庆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区县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区县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县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区县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IO)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三)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与受灾区县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5.2二级响应5.2.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卜.列情况之的,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30万人以上、180万人以下;(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2.2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5.2.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开展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区县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区县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区县需求评估。(4)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卜拨市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区县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贵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县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区县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区县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红卜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区县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县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区县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重庆金融监管局做好受灾区县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市水利局负货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货开展受损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修复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电力负费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9)提供技术支撑。重庆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区县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区县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县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区县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三)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与受灾区县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5.3三级响应5.3.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I)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80万人以上、130万人以下;(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 3.2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6. 3.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卜措施:(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单位。(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救助工作,核杳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区县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受灾区县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区县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区县政府做好救助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重庆金融监管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7)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卜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区县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8)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四级响应5.4.1启动条件5.4.1.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卜.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4.1.2本市单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卜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该区县乡村人口10%以上;(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4.2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5.4.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分析灾情形势,研究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县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区县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受灾区县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区县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区县政府做好救助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重庆金融监管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7)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卜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区县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8)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5 响应调整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县或灾害对受灾区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1.6 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通报,所涉及区县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5. 7响应终止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5.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1.1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7.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8. 1.3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9.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区县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杳。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6 .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7 .2.2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1.1.1 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6.2.4 灾情稳定后,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根据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6.2.5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县预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杳,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6.2.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2.8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3冬春救助6 .3.1受灾区县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指导。7 .3.2受灾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5FI前报市应急管理局。6.3.3受灾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6.3.4受灾区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6.3.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受灾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杳、抽样调杳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6.3.6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央冬春救助资金总量和市级预拨资金执行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6. 3.7受灾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区县申报情况,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7.1.1 市、区县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区县开展救灾救助工作。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健全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预拨机制,确保受灾区县救助资金迫切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枳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7.1.4 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1.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7.2物资保障7. 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市、区县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7 .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区县、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卜.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8 .2.3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7. 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7. 2.5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7.3通信和信息保障7. 3.1重庆通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完善市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区县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 3.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7 .3.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8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4.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卜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8 .4.2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县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 .4.3灾情发生后,区县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8 .5人力资源保障7. 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7. 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7 .5.3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8 .6社会动员保障7. 6.1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7. 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 6.3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7 .6.4科学组织引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8 .7科技保障7. 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 7.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领域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 7.3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7.8宣传和培训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对区县、乡镇(街道)党政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1JIIO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雀、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责任与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8.3.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8.3.3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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