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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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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docx

    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增进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解读政策性文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权威、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政策解读的针对性、权威性、科学性、易用性、有效性,方便群众理解掌握。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政策解读工作,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二章主体和范围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是政策性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第六条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各级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文件的处(科)室负责解读;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第七条对于下列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需广泛知晓的文件;(五)其他需要解读的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第三章流程和内容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印发政策性文件,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九条政策性文件报批时,起草部门应将政策性文件代拟稿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审签。无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政策解读要求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科)室原则上不予收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批的文件无需解读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科)室负责研判。第十条需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一并提请审议。第十一条政府规章草案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修订完善,与规章正文同步报批、关联发布。第十二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修改或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材料。第十三条解读方案是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安排部署,应当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内容、途径、重点、时间等内容。重要、复杂的政策性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当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目录。第十四条解读材料应当注重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可针对政策性文件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理解难点、落实要求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等进行细化分析解读。不能简单摘抄文件内容或者制作文件简版方式解读。解读材料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公众知悉、配合、执行的内容,应当说明制定依据及合理性、合法性;(三)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应当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当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五)涉及原有政策修订和调整的,应当说明修订、调整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六)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当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的结合点、创新点及特点;(七)对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涉及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疑问、质疑的内容,应进行全面、清晰、明确的诠释。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审核制度,加强对解读材料的保密审查,确保解读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第十六条除政府规章外,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其它政策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根据文件定稿修改完善解读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含电子文档)报送至本级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在政府网站政策性文件页面关联发布。第四章方式和渠道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探索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动画、音视频等可视化、智能化公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解读形式,充分结合生活实际、典型案例、真实数据作深入浅出的解读,不断创新和拓展政策解读方式,推动政策性文件在基层一线有效落地和准确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解读政策性文件,向少数民族群众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运用部门负责人撰稿解读、媒体专访、政策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政策性文件进行权威解读,也可以选聘或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专题解读、系列跟踪解读等,扩展政策解读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受众面,提升解读质效。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类传播载体的平台作用,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专区等公开平台,权威发布政策解读信息,畅通群众获取渠道,不断提升信息检索、下载、转发、共享等功能,方便群众知悉、获取、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对接、协调联系相关传播媒体、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信息,不断扩大政策解读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二十条各级政府网站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文件公开和解读“第一平台”作用,在网站首页设置政策解读专题专栏,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策解读信息的及时公开、集中展示和同页面关联发布工作,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重要政策信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形式发布的,应当按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要求,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推动新闻发布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在政策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要求,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发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应解读回应工作。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等,推进政策解读工作有效实施。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能力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政策理解、要点把握、热点收集、舆情研判、解疑释惑、回应引导、凝聚共识的能力,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建由本单位负责同志、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法律顾问等为成员的政策解读专家团队,提高政策性文件解读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范围,量化考评指标,强化考核监督,推动政策解读工作取得实效。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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