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docx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泗)前(一)、(二)、(F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I"门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C?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E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届变更的;?(六)依法改变上地用途的;?(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H,确认使用权.?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津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照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册取登记的,或者闪土地登记机关货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竹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货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用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调整.?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卜.一年度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十四条因村庄、集镇、乡镇企业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柒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小于旧址面枳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第四章耕地保护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匣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介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枳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林渍化、潜育化和水土i失。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灌,从事种植业、林业、窗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书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地整理规划,实施十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旗磕.?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贡验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豆核确认,?第二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十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贡笈垦:没有条件复垦的,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北星加;H垦不符合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北星货。土地亚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卜四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十.地豆垦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贡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上地垃星费的标准“?第五堂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以疗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也使用权登记e?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上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M)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七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花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依据G土地管理法3第五卜五条第二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4(M留本级财政,10%城市财政,20磷省财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50%留本级财政,20¾缴省财政。?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设用地的上地有偿使用费,20%缴省财政“?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B第五H得条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处置上地资产,涉及省属单位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B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外,应当办理上地有偿使用手续,擞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前款所称国有十地租便,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e?第三十一条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款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山资(入股)投入企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上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坪估结果.?第三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枳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三)办理补偌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上地所在地的乡(镇入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点、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消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上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行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为标准:?(一)征用鱼墉、藕塘、苇墉、灌丛、结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F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我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贪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因果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卜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1?(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枳价值的1%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丽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¾至80%补偿。?(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M上地管理法第四卜七条和本办法第二卜四条、第三卜七条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上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祖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第四卜条严格控制征用施菜基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除依法报批外,应当按照征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一条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有青苗的,支付育苗补偿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耕种20XX年以上,收网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第四卜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农村桀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照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共宅基地的面枳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用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含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F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侬规划需要拨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