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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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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docx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引言: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风起云涌,顺风车业务迅速发展。但顺风车有别于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投保人如何维护合法投保权益,保险公司如何依法拒赔,争议较大。根据司法实践,是否赔付应根据事故车辆的出行方式、行驶目的、接单频率、营利性等因素,结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予以综合判定。案情简介案例一:A以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某日,A驾驶该车与他人相撞,致A车辆和他人受损,经交警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后A申请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拒赔。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款及其垫付的维修款。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和费用。法院经一、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A上述相应费用。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的行为是否属于网约顺风车的性质,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该市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四次。以一年期间为标准,A的接单总量和日均接单并未超过相关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当天,A接单路线基本均属于其居住地到其工作单位之间。故本案中A的行为属于网约顺风车的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得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相应费用。案例详见裁判文书网(2021)鲁02民终813号民事判决案例二:B以私家车通过某网络平台不定期从事顺风车业务。某日,B应亲人邀请从甲市前往乙市,并通过某网络平台接了三单顺风车,在甲市两处不同地点先后搭乘了两位乘客后,又前往甲市另一区接第三名乘客,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致B和两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后B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拒赔。B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进行出租性营运作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拒赔范围。法院经一、二审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B在事故发生前至少接了三单顺风车,在城区两处不同地点先后搭乘了两人后,又前往其他地方接第三名乘客。上述行为已经超越了顺路搭乘他人的范畴,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故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案例详见裁判文书网(2017)JH14民终698号民事判决案件评析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虽然判决依据相同的法律条文,但事实认定和裁判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案例一中,法院参考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的相关标准,认为以一年期间为标准,A的接单总量和日均接单量并未超过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在事故发生当天,A的接单路线基本均属于其居住地到其工作单位之间。故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网约顺风车的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未使得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免赔。案例二中,虽然B从事网约车业务接单量不高,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车主为赚取费用绕路接人的路程中,且绕行距离明显已经超出合理范围,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免除赔偿责任。两个案例虽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其他裁判中不具有约束力,但其仍存在较好的研究意义。从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裁判可能依据相同的法律,但事实认定和裁判思路存在一定差异。两个案例中均提到了接单次数、行驶路线等问题,但是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从形式上看,A接单总量多但未认定其系运营行为;B接单总量虽少,但事故发生时其从事的行为被认定为运营行为。因不同地区对顺风车日接单次数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每天多少频次属于合理范围,很难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同时,单次接单的行使路线是否符合“顺风”的合理区间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纠纷争议主要集中于两点:1如何认定网约顺风车属于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2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后,何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一、网约顺风车的定性从相关规定来看,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意见同时将私人小客车合乘与快车等其他业务做了区分,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此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江苏、洛阳、成都、青岛等各地随即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相关规范意见,均认为顺风车属于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营运行为,并对使用方式、日接单次数等予以明确规范。从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看,网约顺风车应是车主以自用为主,兼顾他人,区别于快车或者出租车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方式的车辆使用模式。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一般认为网约顺风车属于营运行为,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拒赔。从法院的裁判角度来看,是否认定网约顺风车为营运车辆要综合考虑出行方式、行驶目的、接单频率、营利性等因素来综合判定。L出行方式。顺风车乘客和车主的出行一般是车主和乘客分别发布出行计划,大致路线同向。现实中,行使线路偶有超出正常行使线路的情况,如因堵车、自然灾害引发的绕行,或短距离合理范围内接送乘客等,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仍会认定为顺风车业务。2 .行驶目的。对顺风车出行目的的认定不应局限在特定路线上,如上下班途中等。一般说来,车主在合适的时间里上下班、寻亲访友、日常游玩或其他具有合理理由的出行均属于顺路接单。案例一,A节假日利用顺风车出行接单,属于正常使用车辆情况,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案例二,B陈述事故发生时行使性质为自用,但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该接单行为属于为他人服务,故不属于顺风车范畴。3 .接单频率。接单频率是认定车辆营运的重要标准。部分私家车主专职从事顺风车服务,会导致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应当认定为车辆性质发生改变。不同地方对每天每车从事顺风车服务的次数不同,如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和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均规定,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东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明确,每车每天不能超过三次;洛阳市关于印发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青岛市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认定意见规定,每车每天不得超过四次。从上述地区的规定来看,不同地区的考虑不同,体现了鼓励拼车和规范运营的价值平衡。这也可能导致同一情况,不同地方的裁判结果不同。4 .营利性。营利是运营车辆的目的和典型特征,这也是定性顺风车是否为运营车辆的重要标准之一。如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从实践来看,顺风车收取的分担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一般也会有一定的收益,这也是顺风车若是多频次接单可能被定性为运营的重要原因。二、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后,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从国家相关规定和司法裁判理由来看,顺风车合理接单并不显著增加事故风险,拼车出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保险公司应适当容忍。同时,这也可以减少社会车辆的总出行数量,间接降低社会总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根本上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故保险公司一律将网约顺风车认定为营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也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对于私家车主来说,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应尽到不改变车辆运营性质的注意义务,若有变化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予以拒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规定是保险公司在该类纠纷中主张拒赔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当顺风车一旦在搭乘出行方式、行驶性质、接单频率、营利性等方面出现变化,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很可能被认定具有营运性质。营运车辆与私人合理使用的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不同,故对网约顺风车的搭乘行为,保险公司是否拒赔,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事故车辆的出行方式、行驶目的、接单频率、营利性等因素,结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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