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全县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国务院6城市绿化条例36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荷称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县自然和文化特色。第四条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城镇化F1.标责任。第五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货全县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所在地的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贡共同做好与城镇绿化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辂区(含镇街)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级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和年度增长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经费。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第七条城镇绿化,人人有责.每年三月份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白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堆位或园林式居住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定期限的冠名权。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侬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明、投诉和举报。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更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I条城镇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管理依照邻夹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县、镇(街)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绿地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应按照要求泮格落实绿地规划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第十: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因地制宜,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镇绿化生态兔观系统。公园绿地、防护球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恩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并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绿地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公园绿地。旧城改造规划中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第三章建设第十五条县、镇(街)球化项目建设分工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8相关规定执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凡应当绿化而没仃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绿化。第十六条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第十七条各类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球化工程应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完成。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耍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接受社会监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验收由建设方组织实施。规划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位置、面枳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予以核实。第十九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优。第二十条城镇建成区应绿尽绿,做到黄十.不裸露;违章建筑拆除、环境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退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道路绿化布局不低于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应当同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城镇道路绿化在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卜: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绿化年盖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提倡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屈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庖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绿地规划平面图;附域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第二十三条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因地制比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室外公共除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建成林荫停车场,第二I,四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之日起,工程项目一年未能开工的土地,应临时绿化。第二卜五条规划的城镇周边防护绿地可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货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城镇周边球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等方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绿地。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卜六条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职责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贲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鲍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贵任不消或者存在争议的城侬绿地、零星树木,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其养护管理贡任。第二十七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报告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攀爬、践踏花草树木,采摘花果枝叶,攀折、刻划花木、钉钉、剥损树皮、破坏根系;(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以及亮化;(三)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化学物品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四)在僦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宠物,圈占绿地;(五)在绿地中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摆推设点、停放车辆、宿营、露天烧烤;(八)擅自设置广告,拆除绿篱、花及或名铲除地被;(七)污染、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八)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所仃权人、管理人现场勘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后可以临时占用。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期限般不超过年,确得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恢豆原状。第三十条城镇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因城镇建设需要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树木所有权人、建设单位现场勘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后可以移植:(一)因工程建设需要的;(二)妨碍交通、消防、医疗救治、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三)严玳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采光的。第三十一条城镇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城镇建设需要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树木所有权人、建设单位现场勘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后可以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或者移植、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原因及绿地的位置、面枳、附着物等,移植或砍伐的理由及树木的位置、品种、数量、规格等内容的申谙书;(二)绿地保护恢品和树木补枢计划措施及承诺书;(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平面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涉及城市道路开口的,还应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四)属于城镇居住区的,应当并提交本居住区权属人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三条城镇居住区内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树木审批前,应将申请事项、拟定许可意见在现场进行公示。许可批准后,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许可文书应由申请人在城镇居住区内张贴。移植城镇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或单位实施。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负贡补植并保证成活。第一:十四条因各类建设项目等需要经批准砍伐公共地段树木的,临时占用公共地段绿化用地,须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第三十六条对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1)第三十七条城市代征和退让的城镇绿化用地,任何雎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和转作他用.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代征和退让的城镇球化用地项目用地的规划定点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在六十日内移交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代征和退让的城镇绿化用地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城镇绿化用地的土地相关手续,及时绿化建设。第三十八条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员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携自修剪城镇绿地内的树木。因影响人身安全、妨碍交通、路灯照明或者其他设施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居住采光,需要修剪树木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仃权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形完整。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城镇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新建、改建、扩能的城市道路,除因树龄老化、检疫性病虫害等客观原因外,不得更换行道树。对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整体移植(更换)行道树种的,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城镇主次干道行道树整体修剪整形由养护责任部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在常规修剪之外的大规模的重度修剪,应该进行技术论证。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非因安全应急和树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严禁“抹头式”修剪。第四卜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树木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或胸径大丁五十师米的大树,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不得擅自移植、砍伐、重度修剪.确需移植、砍伐、应度修剪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征求公众菽见。第四十条交通设施、各类管线、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同城镇绿地内树木发生矛盾,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需要修剪时,由设施管理单位商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树茂线(管)通的要求进行修剪,规划、建设管线应当与树木和绿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设置管线时树木生长有膨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管线建设与绿化建设发生冲突时,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要求解决。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二条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智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四十三条县城依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下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限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杳活动。第四十四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绿化建设、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绿化活动中的守信、失信状况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计入全县单位、个人信用枳分档案,作为行业采购和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四十五条县城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镇绿化监管体系,完善城镇绿化信息管理系统,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镇绿线;(三)城镇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城镇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城镇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毁的,由贵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权屈电位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依照g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贡令限期改正:西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十八条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攵原状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城银绿化主管部门货令限期归还、恢宏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若不恢宓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捆自移植树木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3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贡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货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五十条擅自砍伐树木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五十条在城镇绿地葩国内,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6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卜条规定,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在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报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行。2008年8月12日扶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扶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