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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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函.docx
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俏) 【公布日期】1993.08.04 【文号】 【施行口期】1993.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复函(1993年8月4日)青岛市林业局:你局关于解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投权性质的请示收悉。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答笈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性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一九九二年以国法函字199274号文明确函笈我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诉讼时,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国务院法制局的答发属于国务院作出的解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你局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有权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包括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