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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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9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和“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行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便利化程度,减轻企业履约保证金压力,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及履约等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7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和“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行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便利化程度,减轻企业履约保证金压力,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履约等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供应商,是指入驻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银行,是指与黑龙江省财政厅开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建设合作的银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管机构,是指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授权,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营的北京沃东天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集团)、负责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建设与运营的重庆天蓬云采网络有限公司。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运营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的重庆天蓬云采网络有限公司。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为保障采购人的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相关协议及合同义务,由平台供应商缴纳的资金。平台供应商履行义务范围包括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履约行为及售后服务等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赔偿,是指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平台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划转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平台供应商应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赔偿采购人。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款专用、专款专账管理,账户资金接受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管银行、委托代管机构三方监管。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存续期间,利息按照银行对公活期利率计息,对各平台供应商单独计息、分账核算,本金及利息均归平台供应商所有。第十一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制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办法,监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规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及退还等行为。第十二条监管银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开户合作银行,负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收付划转、计息核算、账户监管冻结、定期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报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利息等情况。第十三条委托代管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代收管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账、计息核对、配合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及退还等行为。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平台供应商须按照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准入条件,分别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拟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办理入驻手续时,足额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于在此之前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第十六条供应商可通过公对公转账方式(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可通过经营者的个人账户对公转账)向资金运营代理机构开设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供应商名称-卖场”或“供应商名称-超市”,将银行回单上传至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委托代管机构应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对已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平台供应商予以标识。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七条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划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弥补采购人损失:(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履行平台供应商承诺或合同义务等造成采购人损失,平台供应商拒绝赔付或延时赔付的。(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并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第十八条采购人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与项目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交申诉书。第十九条采购人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申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申诉事项和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赔偿请求(含请求赔偿金额);(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申诉的日期。申诉书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条采购人提起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龙江省财政厅驳回申诉:(一)在申诉有效期限满后提起申诉的;(二)同一申诉事项已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一条黑龙江省财政厅收到申诉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诉平台供应商相关申诉情况,被申诉平台供应商如对申诉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被申诉平台供应商提交的答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名称;(二)收到通知的日期、被申诉项目名称及编号;(三)申诉事项、答辩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四)答辩人名称;(五)答辩的日期。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应当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由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六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受理申诉后,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应当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二十七条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第二十八条委托代管机构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事项当事人。被申诉平台供应商需弥补采购人损失的,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授权委托代管机构,通过监管银行划转被申诉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应当建立申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补缴第三十条平台供应商应保证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整,如出现余额不足情况,应在收到委托代管机构出具的补缴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至壹万元整。平台供应商逾期未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第三十一条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可主动放弃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入驻资格,提交退出平台及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第三十二条电子卖场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内,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可主动放弃电子卖场入驻资格,提交退出平台及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第三十三条电子卖场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框架协议的,由委托代管机构在框架协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供应商可在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办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退还手续。电子卖场供应商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提交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公开和审计第三十四条平台供应商可实时线上查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支及余额情况,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每年公开平台供应商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情况。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不得向己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平台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履约保证金压力。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