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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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西安市鄂庄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依据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上地承包法人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K6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村合作社)资源指由村集体移交而来的村原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村合作社资源不因合并村合并而合并,仍属各村合作社所有。第三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桎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合作社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贵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二)执行村合作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三)制定本村合作社的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村合作社资源的经营活动.第四条村合作社要建立资源台帐,如实登记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经营情况。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或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村合作社资源。第六条村合作社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合作社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批准,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布。第七条村合作社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应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并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第八条村合作社发包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仃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属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第九条村合作社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第十条村合作社监事会行使村合作社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合作社茶事会执行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三)参与村合作社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N)听取和反映股东对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Ii)协助各级农经机构对本村的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第十条实行村合作社资源公开制度。村合作社资源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村合作社资源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要及时公开0第十二条股东有权对本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提出质询,村合作社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三条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是农村资源的直接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贡本辖区内农村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负货农村资源统计工作:(四)参与农村资源价值评估工作:(五)负责对农村资源开发经营方式的确定、承包过程和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区农业局负贡全区农村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杳.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合作社资源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村合作社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村合作社资源进行管理,有卜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司法、审计、财芳规定程序追究费任。(一)对报臼占有或使用上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的:(一)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接自决定村合作社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对不落实村合作社资源公开制度的:(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合作社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五)村合作社资源在招标、投标承包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六)负贡村合作社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合作社利益损失的:(七)有其他违反村合作社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货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第十八条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