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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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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西安市都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1月目录目录21总则41. 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5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52. 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52.3 专家组62.4 区级有关单位职责73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134信息报告和发布154. 1信息报告154.2灾情评估核定164.3信息发布175应急响应185. 1I级响应185. 2I1.级响应225. 3IH级响应26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86. 1过渡期生活救助286.2冬春救助286. 3恢复重建297保障措施317. 1资金保障318. 2物资保障329. 3通信和信息保障3310. 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3311. 5人力资源保障3412. 6社会动员保障3412.7 技保障3512.8 融保障358预案管理358. 1宣传、培训和演练3513. 2预案修订和备案369附则3714. 1名词术语解释3715. 2预案解释3716. 3预案实施3710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鄂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架构设置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都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通讯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都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鄂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可依托应急专家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都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6:都邑区各街办、景区管理局灾害信息员通讯录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鄂邑区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都邑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鄂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都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鄂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西安市鄂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鄂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投资工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局、区供电分公司、鄂邑区火车站、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秦岭保护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棚改中心。区减灾委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鄂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总体安排部署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指导和支持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定防灾减灾救灾其他重大事项。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办主要职责;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市减灾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区减灾委指令,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区级有关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区级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2. 2专家组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2.3区级有关单位职责区级有关单位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街办、景区管理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组织媒体及时发布宸情灾情和救灾相关信息,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救灾法规、政策等的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宣传工作。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抗灾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外侨胞有关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提出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发改委:负责根据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受灾人员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主食的应急供应;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根动用、加工计划,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区政府要求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及建设资金,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区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区教科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区投资工信局:配合协调本地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建材、生活必需品等生产供应及协调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工业、商贸业损失的评估统计工作。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疏导管制,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府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实有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动员引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中、省、市和区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落实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应急供应及快速调运的经费保障;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的损失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灾区相关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指导灾区做好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区住建局:配合开展灾后有关减灾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参与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参与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公厕等设施的恢复建设;负责协调防汛期间户外广告牌、行道树、公园绿地、小型游园等城市家具的防汛安全工作;参与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区交通局:负责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灾害损失情况,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评估工作;协调组织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对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人员转移琉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参与全区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撵;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秦岭保护局:指导开展全区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文化旅游局: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开展危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防雷电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大气扩散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区电信局: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讯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照明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夏重建工作。鄂邑区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参加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区城棚改中心:协调,协助办理完善灾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市政建设工作。其它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在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3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秦岭保护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向区减灾办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农作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自然灾害相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信息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I)向可能受影响的街办、景区管理局及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以及紧急情况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可提前开放。(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6)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区减灾办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4信息报告和发布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工作,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4.1信息报告4.1.1初报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后1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总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审核汇总,报告区减灾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上级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4.1.2续报自然灾情稳定前,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灾情发展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街办、景区管理局须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灾情发展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4.1.3核报灾情稳定后,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在2日内全面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各街办、景区管理局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减灾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1.4干旱灾情信息报告对干旱灾害,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等部门确定灾害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灾情评估核定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3信息发布4.3.1发布原则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4.3.2发布形式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3.3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HI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委及区减灾办协调区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3.4发布内容区减灾办组织区水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秦岭保护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援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3)监测预警信息:区减灾办及有关成员单位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4. 3.5发布要求区减灾办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5应急响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高至低设定I、II、I1.I三个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II1.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5. 1I级响应6. 1.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死亡3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倒塌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高度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其他区减灾办认为应当启动I级响应的情形。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1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报告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6. 1.3响应措施根据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专家及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指导支持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就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组织区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赴灾区核查灾情。(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应于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应于每日9:3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1: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分别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市应急管理局。(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投资工信局、区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5)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灾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6)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投资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办、景区管理局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8)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9)以区减灾委或区民政局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区减灾办组织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区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涉外、涉侨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10)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1.4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5.2I1.级响应5.2.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11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其他区减灾办认为应当启动II级响应的情形。5. 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11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6. 2.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办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应于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应于每日9:3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1: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投资工信局、区民政局指导街办、景区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5)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灾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投资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办、景区管理局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8)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9)区民政局监督、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捐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力量参与救灾活动。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处分工作。区统战部协助做好涉外、涉侨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10)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4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5.3111级响应5.3.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出现人员重伤情况,无人员死亡;(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2000人以上;(3)倒塌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下、500间或100户以上;(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7)其他区减灾办认为应当启动HI级响应的情形。5. 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n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H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和副主任。6. 3.3响应措施区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办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办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查灾情。(3)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政府应于每日10: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1: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根据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开展救灾工作。(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6)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统筹安排,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3.4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办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办、景区管理局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绩效评估。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一次年5月),区减灾办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街办、景区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台账,在10月10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街办、景区管理局应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及街办、景区管理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街办、景区管理局申请,结合冬春救助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暧等基本生活困难。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区政府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6. 3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街办、景区管理局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应组织应急、民政、财政、水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气象、住建等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各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及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各街办、景区管理局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街办、景区管理局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区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修复加固。区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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