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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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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docx

    霍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险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2023年10月底前高质高效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稳妥有序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二)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三)坚持不重不漏全市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三、工作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二)政策文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等。(三)标准规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接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四、主要任务(一)更新汇交地总区、地箝子区成果在保持地籍区、地箱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箱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汇交。(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要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五)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跨本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自2024年起,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五、实施步骤(一)准备工作1.资料收集。要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I)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I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2.成果整理分析。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鳌记成果更新1.地籍区、地箱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箱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尽快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实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并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士地所有权地籍图。(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市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登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三)成果检查汇交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脸收通过后,将成果离线汇交省自然资源厅。六、保障措施(一)加强姐织领导。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短时间内取得实效。(二)强化经费保律。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三)强化督促落实。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单位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部分环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社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霍州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于2023年底前完成70%房地一体确权登记,2024年底前实现宅基地应登尽登、应换尽换。(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三)进一步核实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更新。2023年底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实现数据汇交。二、登记发证的范围(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登记发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限,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筒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中地上建(构)筑物界址线、层数、结构等内容全面,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通过描述方式记录建(构)筑物相关情况后直接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有需求、有条件的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四、登记发证的方式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受理,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五、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中请、受理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自然资源部门集中受理.(二)审核我市“两权地籍调查工作成果已由原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脸收通过,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成果、权属资料、身份信息等资料进行完善和审核,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登记发证。(三)公告经审核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公告,审核通过一村、公告一村,逐步推进。(四)磬薄、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六、“两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1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2 .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 .多子女户拥有一处以上住宅且符合宅基地增划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宅基地增划条件的,只登记造册不发证。5 .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为其第二宗宅基地进行登记。6 .允许进城落户或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及转让宅基地,转让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予以不动产登记。(二)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4. 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属地乡镇(街道)市定,作为登记发证依据。七、实施保障(一)组织保障.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每个环节,确保"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如期完成。各乡镇(街道)是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责任主体,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经费保障。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补充调查经费按工作量确定,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确保"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三)技术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技术承担单位完成补测任务。(四)宣传保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两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理解支持,调动农民办证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霍州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明晰产权,维护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二、时间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筹备工作;2024年1月全面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三、登记程序(一)提出申请个人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的,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提出。(二)权箝调查、现场查验、叠记公告1 .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可同步进行,具体由各乡镇(街道)、市林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其中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边界与国有单位毗邻的,由市林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进行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边界不与国有单位毗邻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乡犊(街道)组织进行权籍调查、现场查险和登记公告。2 .现场查验意见要说明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林权地籍调查、现场查验等外业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负责查验或者调查人员等应当共同签字确认。3 .登记公告地点一般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内,登记公告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公示栏内,并拍照;一份由当地村委会证明“公告情况属实“后,将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档。4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过核实,理由成立的,不予登记;理由不能成立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可以登记。毗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查险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情况,可以登记。5 .勘测工作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负责,测绘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公开,权利人自由选择。(三)登记受理、资料查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负责审核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当场能够更正处理的,应当允许。查验登记材料发现权箱调查和公告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问题,查验人员可以向现场查险人员及负责人询问,查验人员及负责人应当配合说明并更正。(四)磬薄发证、整理归档不动产登记发证以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归档。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林业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原林权档案暂时由市林业局保管,移交条件成熟以后,移交市自然资源局统一保管。四、登记类型和申报材料(一)条记类型1.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牧场等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2.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登记类型如下:(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林权权利类型登记,全面开展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常态化。(二)申报材料1 .首次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权属来源材料:承包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批准调解决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街道)批准文件。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4)权属调查成果(宗地图、权籍调查表、矢量成果等,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2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变更证明材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提交户口本;承包期发生变化的提交承包合同;权利人(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市场监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因林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分割合并承包林地导致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原因文件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提交乡镇(街道)、村和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5)权籍调查成果(涉及面积、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就缺失权籍调查资料的,需再次提交权籍调查成果)。3 .转移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转移证明材料:继承或受遗赠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经公证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互换的提交转移、互换合同(协议)、发包方同意的书面意见、双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作价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或作价入股协议;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导致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关系变化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分家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司法裁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5)发包方备案材料;(6)权籍调查成果(涉及面积、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就缺失权籍调查资料的,需再次提交权籍调查成果)。4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注销证明材料:森林、林木等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明材料;林权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同时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林权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五、不予受理情形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存在林权纠纷的;(二)承包流转合同或者作议交叉重置的;(三)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的;(四)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是指申请登记的林木附着于非林业用地上的);(五)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转移登记的。属于第一种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属地乡镇(街道)调查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市林业局依法调查处理。林权纠纷解决以后,可以申请登记。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可作为权属来源依据申请登记。属于第二种情形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的,暂不受理。属于第五种情形的不予受理。六、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协调工作,扎实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创新机制,依职责开展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林业局要将林权存量档案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存量数据档案整合、核查、处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由各乡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受理、查验申请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负责;登簿发证、整理归档由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三)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据、办理程序、技术方法等各项标准统一执行。(四)营造良好氯国。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社会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霍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不断完善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职能、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时间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首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三、登记程序(一)提出申请1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2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二)权籍调查、现场变脸、登记公告1 .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可同步进行,具体由各乡犊(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2 .现场查脸意见要说明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地籍调查、现场查验等外业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负责查验或者调查人员等应当共同签字确认。3 .登记公告地点一般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内,登记公告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公示栏内,并拍照;一份由当地村委会证明“公告情况属实“后,将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档。4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过核实,理由成立的,不予登记;理由不能成立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可以登记。毗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查险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情况,可以登记。5 .勘测工作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负责,测绘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公开,权利人自由选择。(三)登记受理、资料查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负责审核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当场能够更正处理的,应当允许更正。查睑登记材料发现权藉调查和公告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问题,查验人员可以向现场查险人员及负责人询问,查验人员及负责人应当配合说明并更正。(四)磬薄发证、整理归档不动产登记发证以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归档。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原承包经营权档案暂时由市农业农村局保管,移交条件成熟以后,移交市自然资源局统一保管。四、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的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领导责任落实和工作有序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存量数据档案整合、核查、处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工作,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量档案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二)妥善化解群众纠纷。一是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其他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二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以后,依法调整了承包土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要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三是妥善处理好其他相关问题。在土地承包期间,村组内公路、水利、办公和公共场所等公益设施建设占用部分承包地的,应在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消失或农业用途功能丧失承包地的,不予确权。(三)严肃确权昼记工作纪律。在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做到轻车简从,落实专门工作经费,不给农民群众增加任何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确权登记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确权登记工作,要认真履行对确权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确保确权登记对象消除顾虑、如实申报、反映实情,避免出现因确权登记引发群众上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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