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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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docx
发文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22.06.30生效日期:2022.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财农202213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京财农20221318号各区财政局、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对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农(2020)17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王林琳联系电话:5559223113810520229联系人:朱向东联系电话:6855664718601055156附件: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切实帮助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收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央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给我市的资金;(二)中央财政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分配到我市的资金。第三条各部门职责中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管理,各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中央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务局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指导区财政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制定中央资金支持领域的范围,配合市财政局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并开展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水务局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联合区水务局组织项目验收。区水务局根据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建立扶持项目储备库并适时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扶持项目组织、技术方案审批,落实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联合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第四条中央资金使用方向(-)优先用于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直补资金发放,标准为600元/人年。(二)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1 .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2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3 ,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4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7.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三)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各区要围绕后期扶持中长期目标,以水库移民增收为导向,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各区应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根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及年度资金规模,建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需完成: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审批。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采用滚动管理制度,定期补充和更新项目信息,调出无法实施或已获得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扶持项目需求计划及前期工作成果报市水务局。第六条中央资金的分配(-)农业户口移民直补资金根据各区上年度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业户口移民人数,按照600元/人年扶持标准,测算下一年度农业户口移民直补资金额度。(二)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额度构成包括中央下达我市资金扣除移民直补资金后的金额和上一年度全市未完成资金的金额。各区分配资金额度主要依据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1)农业户口移民人数因素(权重50%)o以各区政府上报的年度大中型水库农业户口移民人口数据为依据。(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行政村数量因素(权重20%)。以各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行政村数量为依据。(3)资金绩效因素(权重30%)o以各区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照因素法测算各区应分配项目资金后,扣除该区中央资金绩效评价中上年度未完成的资金金额,并结合各区项目储备资金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作为确定市级下达项目资金的依据。第七条资金拨付管理收到中央资金二十日内,市水务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于中央资金下达三十日内将资金拨付相关区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资金三十日内,会同区水务局将中央资金使用计划(含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并及时下达资金。第八条扶持项目管理(-)扶持项目条件1 .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各区区域总体规划;2 .由村民代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民主决策;3 .项目审批前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二)工程类项目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非工程类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政策界限和标准执行。(三)区水务局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根据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内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四)扶持项目验收后,各区水务局要加强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管理,督促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益。第九条各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各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应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监督,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各级财政、水务及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务、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三)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凡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在中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凡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各区财政局可会同区水务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要求决定是否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农(2020)17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