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
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支付工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账户内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及其它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信用卡属于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本外币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本行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具有信用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可具有其他功能,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功能可各不相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类型、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除本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或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与中国银联(以下合称“信用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使用,并可在信用卡组织或本行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并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凡资信良好,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单位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撤销须获得本行认可。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手续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第九条申请人必须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表,即视为申请人已向本行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申请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二)申请人承诺并保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申请人提请本行以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所附资料作为申请人申领信用卡的依据,并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三)个人信息授权。鉴于持卡人向我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我行需要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1.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章程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持卡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我行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2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3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持卡人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我行;4 .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持卡人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我行提供的如下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5)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6)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持卡人提供和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信息;(7)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我行提供的其他信息;5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1)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2)信用卡卡片加办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3)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4)持卡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5)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例如反洗钱);(6)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6 .我行依法对持卡人授权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我行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7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否激活,我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持卡人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终止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四)申请人了解并同意:无论是否同意核发信用卡,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均由本行保留及用做内部管理使用;(五)若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的信息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该人的授权和同意向本行及上述资信评估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上述第(三)、(四)项内容的同等收集及使用。第十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发卡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在收到信用卡后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等途径更改密码,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持卡人可进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的设置。第十二条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有权依照本章程和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卡片有效期内持有并使用。卡片的有效期限以持卡人所收到卡片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月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本行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为其制发新卡并收取相关费用。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结清债务、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改变。第五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本信用卡为实名制,信用卡申请人不得购买信用卡账户,且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且由于合法持卡人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合法持卡人全部承担,申请人购买信用卡账户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提交材料并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同意本行向有关方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并基于持卡人用卡安全的考虑对持卡人有效期内卡片采取卡片/账户相应管理措施,但本行应及时予以通知。第十四条信用卡只能用于本行和信用卡组织允许的合法交易,使用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用途,并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信用卡资金仅限消费用途使用,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进行房地产经营或其他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第十六条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行依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及确定领卡种类级别,授予申请人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申请人同意无论是否核批通过,申请材料均不退回申请人。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中国银联和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消费和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本行、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债务,应当使用其自有外汇偿还,或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购汇偿还。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以合法资金偿还欠款。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还款顺序。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有效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数据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仅使用签字进行的交易,则以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和运通卡支持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自助渠道、人工客服等渠道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亦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前述渠道关闭该功能。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但属本行过错而导致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可向我行申请销户。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已发生的仍未清偿的全部债务。第六章信用卡的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五条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不时修订的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夏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暂不计付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有关利率或允许发卡行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的,以本行届时确定、修订并公示的利率为准)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下同)享受如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最后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的全部额度,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依照其与本行的约定,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九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将信用额度款项转入其它账户的交易而形成的透支均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或交易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和复利。第三十条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和复利外,还对最低还款额中的未偿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本行依法规定)的比例按月计收违约金。第三十一条持卡人超出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需支付透支利息,不收取超限费。第三十二条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本行规定、不时调整并公示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溢缴款除外)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执行。第七章本行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本行还有如下权利:(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视情况取消其持卡人资格,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除上述规定外,本行有权随时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等其他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限制持卡人激活卡片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甚至更换或收回卡片。(四)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并按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确定收费项目、费率及利率标准,持卡人授权本行以直接记入持卡人账户等方式收取应收款项。(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的到期应还款项。(六)持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催收、行使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其他措施进行追收。(七)持卡人与我行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我行本行有权从持卡人指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L若持卡人出现未能依约还款的情况,持卡人同意我行本行查询、冻结并及时扣划其在本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如有)用于清偿持卡人全部欠款。如需冻结及扣划持卡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持卡人同意本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本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持卡人同意我行根据我行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持卡人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持卡人我行我行持卡人如需扣划持卡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持卡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孽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持卡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持卡人活期账户。我行本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我行本行有权将持卡人作为担保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并对卡片注销,如担保款不足以还清持卡人欠款,我行本行可继续催收,直至信用卡账户欠款还清。2 .除上述方式外,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我行本行仍有权不论持卡人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或提前分摊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持卡人名下拥有我行本行多张信用卡时,我行本行以持卡人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我行本行以持卡人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由于我行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我行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按照我行本行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我行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持卡人因我行本行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我行本行有权因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根据我行本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持卡人办理销卡销户。(A)在持卡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我行本行或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我行有权为履行本合约之目的采取以下举措:L我行本行将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金融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给我行本行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我行本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或通过已公开信息,查询并获取持卡人最新相关个人信息,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缴欠款等。2持卡人我行本行可联系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持卡人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担保人(如有)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持卡人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持卡人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持卡人的联络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当关联第三方主动提出代偿意愿,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我行本行将代偿所必要的个人信息等提供给代偿意愿人,代偿意愿人可向我行本行归还持卡人的欠款,以便持卡人尽快清偿债务。3 .持卡人我行本行(包括北京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我行本行合作方可向拥有和掌握持卡人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持卡人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等),对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传输和使用,履行我行本行催告义务。上述同意可能使得代偿意愿人获取必要个人信息以便向我行本行归还持卡人的欠款,在持卡人更换联系方式未告知我行本行或我行本行无法与持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我行本行将用上述查询获知的新的联系方式与持卡人联系。4 .我行本行保证收集、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我行本行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持卡人我行我行持卡人我行持卡人我行(九)如持卡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时,本行有权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终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持卡人按照本行要求提供客户信息(如姓名、证件信息、性别、国籍、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持卡人拒绝提供客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任意一项要求的,本行有权拒绝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已提供服务的,本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持卡人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联系本行办理信息变更,如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或终止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四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本行还有如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通过本行信用卡网站及其他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及告知;持卡人亦可随时向本行查询上述信息。(二)利用电话服务系统等适当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经核验相关身份信息后,给予即时处理或答复;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消费交易的查证,通过人民币账户交易的在30日内给予答复,通过外币账户交易的在45日内给予答复。(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依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以及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并且,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本行可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四)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己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本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第八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五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服务内容、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H)持卡人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一年内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五)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网站查询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各项收费标准、产品服务等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及业务需要而不时进行的更新及公示告知。(六)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持卡人对本行处理的其本人个人信息享有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义务:(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二)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姓名、证件信息、性别、国籍、现居地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身份信息、资信状况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持卡人均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及时通知本行。(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向本行主动查询,若本行已向持卡人预留账单地址、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纸质账单、短信或电子账单,但持卡人在交易后三个月内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第三十七条重要风险提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号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ATM取款密码、电话查询密码、网上密码等)、身份信息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的电话服务系统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卡号或密码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亲自保管信用卡卡片及其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失去控制或者密码或其他敏感信息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及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信息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后信用卡账户资金的变动,不再承担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除外:持卡人拒绝协助有关调查或者有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导致客户账户资金变动的,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的卡片丢失或重要信息泄露的,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本行制定,经有权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作出并负责解释,经有权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于本行信用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若届时中国法律并不要求该等批准,则该等修改于本行信用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本行、所有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新章程适用时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行与申请人、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之间在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持卡人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中国银联、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