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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对策研究》8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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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对策研究》8500字(论文)】.docx

    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对策研究目杀美4W:*thMj¼ttX*M*:9*府一、相关理论皿-域层的低念2(二农村土地纠纷的横含及特点2"一一一一一一.-"-.-.-.-.-.-I.-"2(-茶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现状2(二)刘层调圻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3三、甚J三1W村±MW三i三mM三6-充实派出所调解力址6二强化派出所调解的法律效力6=赋予办案民警适当的自由裁兔权7(网加强乡政府的行政我济7(三)注匝对农村土地找家证据的搜集和保留8.MK摘要: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是基层政府及派出所义不容辞的方任,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频发,基房政府及淞出所溯解工作日益繁支,但是因为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基房对此类纠纷案件调相仍存在着效率低,成功率低等问起。在此背景下,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法律知识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具体有增强派出所调解力量,增强淞出所调解法律效力,给予办案民警应有自由裁量权,增强乡政府行效效济力度以及重视农村土地找量证据收某与留存。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地提升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的调处效果,同时也为扪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疑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赤里通过本研究,能够确保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关便刊:基层海出所;农村土地纠纷:乡政府近些年来,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方面,工业化和城笛化也逐渐推进,但是有关农村十地方面的纠纷矛盾越来越多,如违法占地用地和非法征地案件频发,土地承包纠纷,征地补偿纠纷以及土地流转纠纷等等,这类纠纷数量越来越多,这不仅损吉了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群体性增多,从而进步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和谐与稔定。为了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全国各地区农村都有必要加大农村土地争议解决力度,积极探究农村十地争议产生原因,使派出所,乡政府以及其他基层机构都能够加入争议解决行列,谢保争议矛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避免闹上司法部门而导致更严重法律纠纷。如何解决好当前的农村土地纠纷,已成为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其分析研究和探索。而其中最全要的就是要加强基层群众蠲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此,文章将就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发现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且根据基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一、相关理论概述(一)基层的概念根据党章,党的基层组织就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在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等基层旅位以及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等单位.二)农村土地纠的概念及特点从字面上看,农村土地纠纷指农村土地作为客体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在我国农村土地中,农村十地纠纷主要发生在农村区域内,具内容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耕地与农业用地、宅基地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与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及利益分配等问题。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生活象域出观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新的特征。因此,深入研究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具有歪要意义。本文就此作一些初步探讨。农村土地纠纷具有以卜特点:(1)主体利益的多样性。土地纠纷涉及到农民、集体和企业等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问题,而在现实中涉地纠纷往往是由丁农民身份、社会保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若价值冲突所导致的。(2)多层次性特征明显。由于农地纠纷具有笈杂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因此在处理农地纠纷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性问题.即:农地征收纠纷与待地纠纷并存、矛盾多而笑杂.(3)纠纷解决依据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政策文件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较大,而仲裁、行政处理和派出所、乡镇政府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4)农地纠纷成因宓杂。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错综更杂,因此也容易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2)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纠纷日益增多。(3)影响因素更杂化。概括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可发现其成因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如土地历史制度,土地现实条件,法律制度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二、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现状分析<-)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现状目前我国城钝化发展态势突飞猛进,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至U2020年全国农村人口分别为99406.63万和26802.32万,我国农村人口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伴随若我国城镇化的进程,许多农民已经进城居住,农村土地废弃或者流转现象比较常见,但是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物资基础之,它与农民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土地具仃特殊性,所以农民对土地的利用,交易,流转等问题十分全视,但是一旦这些过程损击了土地利益,则可能导致一系列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目前,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结构复杂,类型多样.灵丘县连续两年共受理土地纠纷33件,其中,涉及农户的经营权争议纠纷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各占7件,涉及征地补偿费的纠纷有9件,涉及违约赔偿仲裁的组纷有2件;仲裁立案6件,其中:调解解决27件,占所有纠纷案件的三分之以上,受结率达100%。灵丘县建立起r县、乡(镇)、村-:级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对于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矛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枳极作用,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农村土地纠纷均如灵丘县一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笔衣在对一些区县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基层农村土地纠纷办理现状不容乐观,许多地区还未如灵丘县一般设立以县级农村上地承包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乡侬级农村上地承包纠纷调解仲极仲裁庭,村级土地纠纷调解仲城小组为主体的:级农村上地承包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多数农村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以乡政府,村委会和本地基层派出所为主体进行调解仲裁,但从整体上看,这现状并非仅仅是个简单的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2020年度我国市县农经部门和县仲裁委分公共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680多万件,较2019年度上升了一倍多。从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来看,农村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的个突出问题。其中,土地承包纠纷占62.3%,土地流转纠纷占36.5%.,两者之和为2.2%,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进行研咒,并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各市(县)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有仲裁委狗会的乡镇成立调解仲裁调处体系(以下简称调解调处体系),并成立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选派农民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各县设仲裁员三至五名,乡镇设谢解员至二名。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来进行土地管理“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业务水平。但当这些基层部门调停不成时,此案由公安机关办理,从整体上看,乡政府与基层派出所共同构成了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主体机构.(二)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酚调解存在的问题1、派出所调解力量不够在立法上,派出所不属于专门处理民事纠纷或法定纠纷调解机构.因此,土地纠纷案件i般由乡(镇)政府来负货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农村最为常见的-种社会现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些地方和部门对如何处理好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导致些地方和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过程中,作为纠纷主体之一的基层派出所更是面临着巨大挑战。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初,我国基层派出所共接警2000余次,平均每天接警200余次左右,每一天接警达20多次以上,这些非警务事宜给派出所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土地医疗组纷案件时,有将近50%的案件属F治安案件。再加上因为派出所调解属于无偿调解,所以在未来人们会选择去派出所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和化解,而一项争议从发案受理,调查取证直至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往往需要花黄很多时间与精力,这就造成了最为直接问题是派出所警力显著不足且精力极其有限。2、派出所调解法律效力较弱2006年实施的e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第158条规定:"调解取得一致意见而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不再给予处罚:调解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或达成一致意见而执行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显然,调解只有取得一致意见和自觉执行才能仃效,调解协议没有执行就不会产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违反已签订的调解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不利员任,使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大大降低J'他们参加调解的热情,而这种任意反悔调解协议也使派出所干警的主动作为成为泡影,致使派出所干警在调解和办理农村土地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情被极大地削弱,并最终直接限制调解机制功能的有效实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对治安调解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一方面,治安调解在我国现行体制卜.属于一种补充措施:另一方面,它又是一项揖要的刑事司法救济手段.另一方面,治安调解代替J'治安处罚,如果调解协议因为一方或双方反悔而被另一程序所推翻,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在人力,物力及执法资源等方面都存在浪费,3、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派出所面对钳综更杂的社会纠纷能够比较自由的选择解决办法,同时也意味着对治安处罚适用能够灵活处理。笔者通过对案例的追踪发现,实践中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会产生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坚持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一般常见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二是以“零投诉”为原则,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这种做法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如某村民王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被他人侵占,丁是提出要到村委会协商始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后来村委会派人去找王某谈“这样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所制作出来的就并非是标准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了(需参加调解的警察签字),而只是般的民事和解协议书,如事后没有执行,就不再涉及派出所了,可以直接通知当事人就农村土地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坚持对可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侦查中,不少干警投诉谢解程序比较烦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太过装杂等问题,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就难以确保纠纷案件得到公正解决04、乡政府的行政救济不足乡政府在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中处于前端地位,这类乡政府由农村居民委员会,村支书和其他基乂政忖工作人员组成,一些乡镇还会组织转门人建立仲裁机构,这类机构能够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主体进行行政救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的乡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救济不足等问题。是没有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在土地争议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是没有明确乡镇干部在土地纠纷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三是缺少规范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乡镇府在处理农地纠纷时缺乏有效的内在约束机制和程序上的任意性.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作为农地权益受损主体之一的行政机关一一张某某与海阳市政府GT局因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产生争议。1.Y村仃片优质的基本农田,近年来由于村民大量从事非农工程,1.Y村村民张某某多次向淮阳市G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然而,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该企业的土地用途处于非法状态。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共同成立了公司,局长由自己担任,该公司委托被告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该公司乂委托被告为其提供场地和设备等相关服务,且该公司还委托被告在淮阳市Gt局所管牯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应享有淮阳市GG局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及义务。H1.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调查处理职竞;而淮昭市G局则在二审法院的判决基础上提出异议1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则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而一旦发生争议后又难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救济机制在运作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肆意妄为等问题均会对农地纠纷的正当合理解决产生影响,但当前时其土地行政职权行使却缺乏必要的制约与有效的监督。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产生原因十分发杂,既有自然方面的因素也有人为方面的因素。其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薄弱是IR要原因。另外,信访作为非法律救济途径被更多地运用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办理之中,但是运用效果却不显著,逐级上访具有正当性,而越级上访则具有违法性,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大垃涉及农村土地纠纷而未经基乂政府办理而直接向中央上访的问题.致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化解.5、农村土地裁量证据收集困难造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难以调解的主要原因也和纠纷案件自身因素有很大关系,由于多数农地纠纷回溯甚至长达10年之久,一旦发生争议,调解人员就要求当事人收集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证据。但是由于时间太长,许多证据都存在丢失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举证难度非常大另外由丁一些地区缺乏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我国许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存在着严应的制度缺陷和漏洞。在此情形下,容易发生明明是受害方,当事人却因证据搜集难度大而不能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这乂进步造成J'更加不公正的现软发生。三、基层调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对策(一)充实派出所调解力量依法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之本。要提高民警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必须加强同解人员队伍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队伍建设,使之成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和治安管理的重要力量-基层派出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白己发展的模式和方法,这样才能使基层派出所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还要从制度上给予保障,如:制定«±地纠纷调解书3、关于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户籍改革政策,为农村人1.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派出所的每一名民警都必须是法律专业出身,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辖区内的各种案件情况,并能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农地进行有效管理。二是派出所应声视同馆惑里重的老干部,老党历,老教师,老工人等建立乩好信任关系,充分发挥和利用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优势,协同做好纠纷的调解。同时,对农村治安积极分了进行治安信息员培训,大量搜集深层次和预警性信息,深入调查农村土地纠纷成因,拓宽纠纷案件线索,便于对纠纷采取有效解决机制。(二)强化派出所调解的法律效力基层派出所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时,对当事人处分权予以适当纵容,使其能够主动作为,但是这一方式极易损害的既有调解处罚程序选择性。如果调解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谢解,并将调解结果以调解书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判决,这样才能有效化解矛盾冲突.I可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可能选择诉诸法律。因此,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四r八条第二款作出修改。将土地纠纷的处理范圉缩小至诉讼阶段,派出所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调解情况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收到调解竹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审查认定调解违反自蛆原则或者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调解,当更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再向派出所申请行政裁决。另外,对派出所作出的判决或拧调解,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仍然可以依职权予以笈核,另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不执行判决的请求。(=)赋予办案民警适当的自由裁激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乂、社会矛盾纠纷最前线,它要受理一些乡政府未能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农村土地纠纷则是此类案件中的IR点。派出所对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及时性和被动性: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调查办法、土地调解仲裁法、行政曳议法B等相关法规对派出所工作的指导不锅完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些具有一定参考指导作用的规定来实现公平公正目的: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应该从以卜几个方面着手:是要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建立相关制度:四是加强法制教育:五是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随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成为提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关系到国家公权力能否正确行使的大问题。派出所办理此类案件,以某种自由裁量的形式,对于承认有过错、怙节较轻的行政违法人进行调解,让他们向被害人道歉、补偿部分经济损失,不仅能教育违法当事人而且能获得被害人的理解与心理平衡,也未尝不是两全齐美之举"与法院自由裁量权相同,绐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及普通民事纠纷以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在实际运作上早已有之,而口对增强派出所执法能力具有保证作用。(四)加强乡政府的行政救济在农村,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首先要靠行政机关来完成,而这些行政机关一旦调解不成就要到派出所进行举报.在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后,往往是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村委会负贲人等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解,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救济措施,导致了基层派出所与派出所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因此,我们应该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综合性的行政城决部门以及土地相关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高行政救济的力度,保证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要防止土地纷争与信访相混渚,使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统轨道。行政裁决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上地纠纷行政裁决的范围:二是确定土地争议类型以及解决方法:三是确定裁决人员:四是建立裁决机构:五是制定规范的程序规则裁决文书要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减少农地纠纷:强化裁决部门员任意识,抑制滥用管理权力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便于农民监督并在裁处和诉讼救济之间取得均衡。从实践效果看,这样做能膨有效地降低基层群众的维权成本,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另外,为有效降低农地纠纷案件发生率,我国需进一步健全农地诉讼和仲裁衔接协作机制以确保事后解纷方式适用范围能够全面涵盖全部纠纷案件。(五)注对农村土地他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有敕于当事人能否全面收集证据,但是农村上地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具有一定难度,为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到位造成不公正案件,农村土地件主体均需强化证据收集与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现争议之后因证据不足进而损害到自身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关于证据收集的相关制度也较为完善。但是由于现行立法还不够健全,使得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为缓解因证据搜集不足而造成的不公平案件,我国可在土地调解仲裁法增设关于证明的条款,并在证明上对当事人举证交任予以适当降低,执行程序的举证货任主体应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以及案外人等,而对不同证明主体则应设置不同的证明时效以及逾期未证明的法律后果。四、结论为了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有必要对农村居民群体进行若重研究,由于农民仍然是目前我国的主体,针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频发的现状,对纠纷案件进行不合理的处理,将导致一些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所以,必须要有合理有效地措施进行化解,调解是较为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一旦出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首先要通过乡政府等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则转交基层派出所处理,然后再由人民法院处理。这不仅能够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还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0但是,目前农村十地权属争议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泮重影响着社会稳定,所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就纠纷调解而言,乡政府与基层派出所为主要调解机关,文章主要针对基层调解中农村土地纠纷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提出丰富派出所调解力电,增强派出所调解法律效力,给予办案民警应有自由裁量权,加强乡政府行政救济,重视农村土地裁量证据收集与留存等应对措施,期望可以有效化解我国农村土地纠纷.参考文献1雷文.陈树宝.浅谈如何调解农村土地纠纷几人民调解.2014(03):13/5.2温燕凌.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J.新农业,2014,000(023):55-56.3葩文涛.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化及解决机制研究ID1.西南政法大学.4严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J.湖南农业,2013.000(003):40.5倪金龙.农村房屋土地纠纷审理指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6章彦英.新时期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救济功能研究一一土地征收视域卜的考察CW七省市区法学会呐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2012.7佟占军.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生活秩序M.金盾出版社.2010.8J郭德海.论农村土地流转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91赵明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思考J云南农业,2017,()00(007):80-82.101张顺版.浅谈我国土地纠纷行政调解机制U1.北方经贸.2017(2):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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