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8500字(论文)】.docx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摘要在数字化.大数抠.互联网堇勃发展的当今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侵权中件越发越多,侵权手段异常附筱、侵权行为千变万化,产亶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入手,诩逑了个人信息在民事侵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现状。本文就比了夕中华人艮共和国艮法典,和民法典尚未施行以前的民事法律,分析了以往民事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些缺陷,民法典在缺陷的填补上又有霹些缺陷,同时针对中隼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剖析,明确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联票,剖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改进之处并做出了笔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反思。关健词:个人信息;侵权情形;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录引言3一、个人信息的3<-)个人信总的界定31 .个人信息的内容32 .个人信息内涵的变革4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4】.个人信息与验私权42.个人伯恩与名誉权5(三)我国个人信息民不侵权的类型51 .不正当自动化决策52 .非法买卖个人信总63 .非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6二、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6三、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7(一)没有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涌与外延7(一)没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费事由8(=>未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羡范8四、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8一民法典相81 .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82 .严格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费事由83,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8二)对个人佶息保护的进一步思考91 .加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92 .加弼普法宣传力度93 .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9结语9Xi:*10引言目前我国尽管已有民法典和其他相美法律法规,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仍是存在不足的。放眼国外,欧盟于1995年就通过了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成员国也要在规定卜.更加细化规定法律并在国内适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欧现地区较为普遍。美国则从隐私权出发确立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国外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理论发展较为成熟,为其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司法理论依据,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因此,本论文旨在以民法典3为背景来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口结合之前我国个人信息案件来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参考国外国家有关法律中的优点,从我国国情出发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建议。一、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个人信息的内容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作基本界定,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记录,可以独立或与其他个人信息组合使用来确定特定主体身份的各类资料。由定义不难看出,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存在方式大多以电了存储为主,其他传统的纸质档存储为辅。国外有关法律如6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个人数据(欧盟地区个人信息使用个人数据这一基本概念)界定如E:个人数据系指涉及任何被认定或者可辨认自然人的资料:一可辨认的自然人系指一或直接或间接可辨认者,特别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或自然人具有的其它特有的经济性、文化性、遗传性、心理性、物理性、生理性或社会性等特征.对比欧盟地区与我国关个人信息的定义,可得出:个人信息是种能用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所以,个人信息最核心的实旗就是:特定自然人身份是否可以被独立辨认或需结合其他信息进行辨认,亦即其是否具备可辨认的特性,这是个人信息不同于其他具体人格权之根木特性。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征有直接鉴别与问接鉴别两种,直接鉴别是指可以通过此信息对信息主体(如人脸、指纹等)进行直接鉴别来证实其我实身份。而间接识别就是要求这一信息和其它信息结合在一起,以证实信息主体(如出生年月日、年龄等)探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属性问题,主要存在“陷私权客体论”、“所有权客体论”、“基本人权客体论”和“人格权客体论”等4种观点。所有权客体与个人信息权在性侦上存在若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两者都属于所有权的范时,只是作为一种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客体而言,从民法理论角度来看,“物”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而信息所有权则是由所有权人所享有:所有权以其财产性最为明显,如此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所有权看待,只看重其财产属性而忽视其依附人身性。隐私权客体说的主要思想为: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利益属于隘私权保护的根本对象,大力倡导以隐私权为本位的保护模式予以保护。此种学说主要来源于部分美国学者提出的随私权概念。主张个人信息就是随私的观点太过片面化。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其中也可能不乏一些屈于依法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只是笼统地将各类个人信息视为隐私,则可能会大大增加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合理流通利用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阻碍个人信息的流通发展,不利r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客体论籽个人信息归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畸,提倡对其采取人格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而且也是维护人格尊严的基础。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较为理性,这一观点与我国个人信息采用立法保护模式较为贴近。而“基本人权客体说”是一些国际组织倡导个人信息为基本人权之一,这样的观点更趋向理论,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2.个人信息内涵的变革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非法删除、拦截、以改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可以构成犯罪。”该规定中列举的个人信息仅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个人数据资料,其列举的并不全面且局限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部分个人信息。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能够隹明特定公民个人身份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电子信息的权利即为个人信息,这一规定点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揭露r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本质特征,但这项规定也只是对个人信息做了抽象概括,并没有列举式规定和明确可识别性的界限,此时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也大多散见于各部门的规定中。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在民事立法中明确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一般法律与具体类型列举相结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r界定。对比&网络安全法与G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不何定义,G民法典3中关丁个人信息类型的列举增加j'电子地址与行踪信息,须应r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趋势。(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1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在我国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虽有共同之处,但仍是两种有实质性差异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作为具体化人格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属性,例如,有贩卖名人隐私而谋利的不法从业者,但理论上隐私权的财产性不如其人身性突出,我国法律也更为强调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司法保护。而且公民个体所拥有的信息权既包括人格利益又兼具财产性利益。隐私权作为一种具有消极性、防御性的人格权,顾名思义,权利主体在被侵犯后,只能主动请求他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而不能主动积极行使权利,即侵犯隐私权后大多采川事后救济.而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除r可以消极防御也能积极行使权利。比如,他人擅自任意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就仃权利要求他(她)们在适当的时间内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体不愿被他人知悉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使违背道德也属于哙私的范畴。隐私也不限于信息的形态,并且不需要载体也能表现出来.而个人信息真正特质在于其可识别性特征*g,也就是特定自然人身份能够被部分信息所辨认,所以个人信息大多与身份相关,也需要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例如电子形式和传统的纸质记载。关于公共利益方面,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联系更为密切。在必要时候国家机关会收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虽被收集起来,进行利用、传送,但其也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敏感信息并不能完全公开。因此处于对国家安全的考量,法律也对这种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限制规定。而隐私属于个体独有,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关系不大。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秘密免遭披雷和保障个人生活的安宁。个人信息权为主导权,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指个人信息支配与决定权,包括有权知道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和授权他人使用它的权利。此外,自然人对其决定披露的信息,有权决定披露的程度。2 .个人信息与名誉权普罗大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是名誉权的权利客体,屈于一项精神方面的权利,其评价内容由他人白主决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个人信息权之权利对象为自然人之个人信息,为客观存在之事物,有其客观性。二者在对象上有某些区别.在权利主体方面,个人信息权以自然人为主体,名誉权不局限于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权利内容上看,个人信息权主要保护自然人对其的支配使用权,名誉权主要保护其正当名誉并需要他人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在经济利用方面,个人信息与名誉权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但是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利用自身的优秀名誉获取经济利益,意味若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通过优秀名誉兼取价值。而个人信息经常以集合的形式出现,并以集合的形态在信息流通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单独的个人信息并不能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说经济价值不大。(=)我国个人信息民事侵权的类型1 .不正当自动化决策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遍与发展,个人信息侵权情形屡见不鲜,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有些商户不争取到用户的同意,就用计算机程序对其爱好,经济和其他方面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在其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经过计兑机分析、记录、并进行决策的行为被称为不正当自动化决策。而这过程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也没有提前告知用户。也有电商借助互联网实现大数据杀熟(指对某种商品、或对某种服务时,老顾客价格高于新顾客)。当我们在网购时,电商平台将我们浏览某种商品的次数、对某类商品的偏好,甚至是我们的日常消费额度等信息进行整合统计,进而将同一商品以较高的价格出住给老客户以及消费额度高的客户,通过大数据杀熟的不正当自动化决策,非法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合法权益,我国新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该条款被严厉禁止。2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一些商家虽以合法方式取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在利益的追逐下,他们未争得公民个人的I可意,就将取得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从而谋取巨额利益。例如,当我们网上购物后,一些不良商家会把我们的信息进行非法买卖,如电话号码等,而买方常会利用这些信息以噱扰电话和短信的方式来推销他们的产品,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3 .非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近些年来,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的事件频繁发生。在2021年315晚会中曝光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事件可谓是骇人听闻。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通过在其众多实体店内安装某种摄像头对顾客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这种手段极其隐蔽。但由于监控录像的普遍使用,顾客并不会对这些摄像头进行刻意的防备和警觉.这些摄像头通过时顾客人脸识别,很容易就能获取到顾客的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甚至可以分析出顾客当时的心情状况,后台将这些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然后同步到所有门店进行使用。此外,监控摄像的后台同时还记录着顾客出入门店的时间、在门店里购买了哪些物品、消费能力、购物频次等信息。企业对于这些信息的收集并没有提前告知顾客,顾客在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这些企业非法获取,而且超出J'一定限度,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仅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在2022年的315晚会中又再一次曝光了有关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事件。些用户为了连接场所的无线网络,下教安装了款可以免费连接W1.F1.的软件,而在安装完成后却无法正常连接到无线网络,通过对这款软件的检测发现,这款软件在使用时,并不会真正连接无线网络,而其真正的目的却是大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旅感信息,如职业和行踪轨迹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威胁.在另一个事件中,一款儿童智能手表会给孩子的个人信息带来很大威胁.儿童使用这款手表只是为了玩乐,而这款儿童智能手表却可自动开启例如位置信息、录音等多种敏感权限,再加上儿童的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其人脸图像、位宜等信息很容易就会被后台获取。这款深受儿童喜爱的智能手我却在无时无刻跟踪和偷窥若孩子的一切活动,孩子的安全险忠可想而知。二、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除第1034条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划分之外,民法典3对于个人信息也有较为完善的条文,在第一千零三卜五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还对规范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17民法典3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新的进步、新的里程碑“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资是关于“个人怡息处理的限;W”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是美干“处理个人信的免费小由”的规定:第一干等十七条是关于“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规定:第一千等十八条跳&F个人信J&安全”的规定I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兄工:“国家机Rx共工作人员时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规定,之后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乂是新的进步,其在民法典b对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内容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更为详细与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新的条款,这些条款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保障。民法典3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个人信息作出规定,那么二者先竟又是何种关系呢?时此,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8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义务主体,调整范围和执行机制方面与G民法典存在显着差异,个人信息保护法3不应作为民法典特别法。,部分学者主张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私法规范应归属于民法构成部分,对它的解择,适用应该在民法典框架体系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法规范和民法典规范应该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S个人信息保护法3中的私法规应与民法典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就适用而言,基于特别法富于一般法之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特别规定者应当优先适用,但对丁T个人信息保护法未规定的情形,还要重新回归到书民法典:久另外民法典将个人信息规定在人格权这编,故这编的相关规定也是可以适用的,民法典b同时还起着一定的兜底作用.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构建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整框架,才更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此战础上,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也做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如6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m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等,R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三、民法典对个人值息保护的不足g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3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怯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择、适用S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中展开,其适用应当贯彻民法典3确认的人格尊严价值,并结合民法典3确认的人格权保护一般规则。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需重视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体系协调以实现个人信息体系化的保护。(一)没有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我国民法典未正式施行之前,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法,比较碎片化,不成系统,而且信息的也只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性介绍,并没有比较明确与完善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只笼统地总结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事实,而对丁个人内涵和外延并无清晰定义-我国6网络安全法3虽有个人信息的定义,但仅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个人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丁自然人姓名和出生日期,用汉军.个人信且保护的法律定位叫.社会科学支城,202。,37(03):5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U1.iWB法学评论.2021.1(01X25.其内涵和外延范困仍不够明确。此外,侵权费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虽然都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这就造成了受害人对个人信息具体内容不能正确理解,因而也就不能进行有效救济。(二)没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我国虽然在民法总则中就已经存在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但不涉及信息处理者免费事由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利用个人信息时,信息处理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导致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出现泄漏等情形时,即使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没有过错,也终尢难逃承担法律贵任的后果。这既不利于信息处理者正常的开展信息处理工作,也不利于信息所有者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未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规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只是对信息处理者的不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却没有具体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息过程中应当怎样做,有哪些义务,是否需争得个人同意以及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漏等特殊情况应当如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没有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范。四、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一)民法典相关保护I.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民法典3在施行过程中,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改善与提高,在学民法典第1034条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相比较于之前的民事法律来说,个人信息的更用更加具体,而且列举了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更加明确地显示个人信息范围并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辨析。2 .严格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费事由关于以往民事法律关于信息处理者能免事由之缺漏,民法典3第1036条有所规定。明确个人信息办理免贲事由至关武要,对受吉人而言,个人信息办理免责事由应当明确,是为f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而不是一味的将所有贡任都归于信息处理者.而对于信息处理者而言,可以更好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保证信息的流通。3 .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3的实施,对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尽的义务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规定。G民法典第1038条和第1039条除禁止非法买卖和搜集个人信息之外,也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禁止实施的不法行为,并要求信息处理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须取得信息所有者本人的同意,以及对所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应采取必要手段进行保护。除此之外,为了应对个人信息不慎泄漏等特殊情况,还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二)对个人侑息保护的进一步思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只是维纯依彝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方面来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1.加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保护个人信息需耍各部门各尽其贡、相互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信息采集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严格要求,强化不法行为。例如,店铺、商家等设置监控摄像时,应在合理范围内采集个人信息并事先通知信息所有者,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货任。此外,相关部门还需积极引导、教育、促进相关信息采集活动的进行。同时,应当增设群众建议箱,广泛听取群众建议,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投诉通道,设立投诉热线,让人民群众也广泛参与其中.2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真正了解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首先,对于信息处理者而言,应当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明询其处理信息的法律贵任与义务,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制,让他们清矮地知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后果。其次,对于信息所有者来说,需要我们揩普法工作进行到底。通过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在线上我们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的方式呼吁人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还可以在抖音、快手等线上平台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新情形、新手段进行传播,让人民群众有所防备。在线下,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深入到基层开展普法活动,讲述侵犯个人信息相关案件,发放法律知识学习手册,枳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认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 .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想要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公民首先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在某些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因其自身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而泄漏的.比如,当我们取完快递时,存在个人信息的快递盒随意丢弃:面对陌生短信发来的不明网站,亳无防备的点击进去:针对索要个人信息的不明来电,不核实其真实性就会照做等等情形。我们的个人信息都是自己不经意泄漏出去的。所以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遨识,尽量避免个人信息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泄漏出去,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结语在个人信息日益被广泛应用的今天,凸显了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意义。我国民法典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做大量工作,为维护人民利益做出巨大贡献:此后,6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又有J'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也需要个人自身的努力和自我防范意识的增强,从而形成对于我国个人信息更好地保护。参考文献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悟息权与晚私权的双分为中心I".河北法学,2013(04):645.2孙框.民法典2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杈责任.产业与科技坛.2021,2W031.3J程啸.民法典蟾募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中国强学,2019.4.旬张影.论民法典缄藁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行政管理改苒,2020.02.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U1.中外法学-2019.6齐爰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7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切.中外法学.2020,4.8王洪亮民法典2与信息社会一以个人信息为例J.政法丛论.2020.08.911健萍.宋仁超日本个人信息权利立法保护的经验及借鉴HJ1.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板).UO)刘彤.大致一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机制探析叫.法制博一(名家讲坛,大典杂文)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