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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1项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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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1项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告知承诺书.docx

    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1项: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2、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二)证明用途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设立分所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目前均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已设立的分所近两年无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2、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律师事务所是于年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年_月_日,我所共有注册执业律师名,已设立分所(已设分所名单),本所及各地分所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设立的分所在两年内未受到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拟任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拟派驻律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我所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2项:本地执业许可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本地执业许可证明。(二)证明用途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设立分所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目前均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已设立的分所近两年无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2、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律师事务所是于年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年_月_日,我所共有注册执业律师名,已设立分所(已设分所名单),本所及各地分所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设立的分所在两年内未受到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拟任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拟派驻律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我所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2、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二)证明用途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设立分所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目前均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已设立的分所近两年无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2、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拟派驻分所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三)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律师事务所是于年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年_月_日,我所共有注册执业律师名,已设立分所(已设分所名单),本所及各地分所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设立的分所在两年内未受到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拟任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拟派驻律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我所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4项: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自年至今属于(大学/科研机构)L部门)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以下第一项工作:1、法学教育工作。任教科目:,执教该课程时间:;本人高校教师资格证证书号码:,资格种类:°2、法学研究工作。职称证书编号:o研究成果:(期刊名称:,期刊号:)等。(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详实、有效、准确,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验。以上信息可通过网站查询,网址:O其他查询方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址:邮政编码:人事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5项:申请人不具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3、执业经历证明。(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四)证明的内容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3、执业经历。(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O(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已于年月日解除聘用关系,相关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已办结。3、本人自年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执业许可,执业经历为: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原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J(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6项: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律师类)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一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证明的内容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O(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7项: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3、执业经历证明。(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四)证明的内容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3、执业经历。(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O(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已于年月日解除聘用关系,相关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已办结。3、本人自年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执业许可,执业经历为: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原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J(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8项: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3、执业经历证明。(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四)证明的内容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3、执业经历。(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O(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与原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已于年月日解除聘用关系,相关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已办结。3、本人自年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执业许可,执业经历为:本表填报信息,可通过网站核查,网站地址:O原主管司法机关名称:电话:其他查询方式:o(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第9项: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证明用途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四)证明的内容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实。(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市司法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无受过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证明。2、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申请人无被开除公职经历。(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本人无被开除公职经历。(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市司法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无受过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证明。2、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相应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证明的内容1、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申请人无被开除公职经历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1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1、本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本人无被开除公职经历。(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年一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四川省司法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司法鉴定类)。(二)证明用途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三)设定证明的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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