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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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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docx

    千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73号)和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千政办发(2018)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各镇村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县级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的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第三条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在各镇自查基础上,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依据千阳县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犊进行联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由自然资源局提出受激励的镇人民政府候选名单,提请县田长制办公室会议研究审定。各镇负责对村级耕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县级分配名额,经镇党委会研究,推荐受激励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候选名单,报县田长制办公室会议研究审定。第五条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三)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完成情况、耕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确定县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二)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县级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县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区域的镇村;经主流媒体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第七条全县每年按省、市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省、市级激励对象,并经县田长制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2个镇、5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被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第八条受激励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第九条县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第十条县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及后期管护,培肥地力。(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第十二条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三条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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