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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及文书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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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及文书式样.docx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提高监督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具体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管理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案卷制作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行为的适当性,包括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高频事项清单”等是否规范适用;(六)法治工作部署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A)有无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S)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五)执法案卷评查;(六)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七)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A)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九)行政执法评估;(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不断拓宽执法监督渠道,综合运用信息化、交叉互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等手段,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日常工作数据研判、上级交办、建议提案答复、司法建议、问题线索库反馈、复议诉讼办理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应依法纠正,并按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或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对考核(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与省厅对市县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有机结合,推动工作落实。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充分运用“互联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整体研判、监控提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度。第三章监督程序和处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行政执法风纪纠察证件,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第十四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四)现场检查、网上评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五)走访、回访、暗访;(六)组织执法人员考试;(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回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区别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场改正。(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内容超出制定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五)不落实法治工作部署及各项执法工作制度的;(六)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的;(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制发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加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章。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督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执法队伍担当作为、交通运输秩序良好、治理成果突出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工作经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可作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或者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内容超出制定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S)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五)不落实法治工作部署及各项执法工作制度的;(六)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的;(A)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九)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十)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十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样式L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1)2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2)3 .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1)4 .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2)5 .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1)6 .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2)7 .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通知书(1)8 .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通知书(2)9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10 .行政执法监督(责令改正)意见书IL行政执法监督(责令履行)意见书12 .行政执法监督(责令退还)意见书13 .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意见书14 .送达回证15 .案件移送函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1: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1)(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姓名):因你(违法事实),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从即日起对你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予以暂扣,在暂扣期间,你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地点: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监督证件号: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监督证件号:行政执法监督基本文书2: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2)(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因你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其违法事实),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一日起对该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予以暂扣,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地点: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监督证件号: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监督证件号:行政执法监督文书3: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1)(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姓名):本机关决定对你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自年月日起解除暂扣。行政执法监督文书4: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2)(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自年月日起解除暂扣。(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因你(违法事罢),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予以收缴,并取消你的行政执法资格,自本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你不得再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所在单位):因你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其违法事实),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机关决定对该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予以收缴,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自本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该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于三日内上缴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由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司法厅备案。(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姓名):因你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之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即日起停止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被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因你单位工作人员(姓名)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之规定,我机关责令其即日起停止行政执法工作,请你单位予以监督落实,特此通知。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吉执监通O第号近日我机关收到(案件来源),反映()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L232请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机关(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室)。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执法监督文书10:行政执法监督(责令改正)意见书吉执监意O第号(被责令改正的部门):近日,我机关在(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h2232经我机关调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事实及证据)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改正。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如下:L23你单位应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机关(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室)。监督机关(印章)行政执法监督(责令履行)意见书吉执监意O第号(被责令履行的部门):近日,我机关在(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2、3、经我机关调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及证据)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并将履行情况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单位(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室)。逾期不履行的,我机关将依法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责令退还)意见书吉执监意O第号(被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的部门):近日,我机关收到(案件来源),反映你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材料反映的基本问题)经我机关调查:(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或摊派财物的事实及证据)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依法退还(),并将履行情况于年一月日前书面报告我机关(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室)。逾期不履行的,我机关将依法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文书13: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意见书吉执监意O第号部门:近日,我机关在(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2、3、经我机关调查: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1、通报批评2、确认违法3、确认无效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回证案由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送达单位送达地点送达文书送达人收到日期受送达人签名备注案件移送函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移送单位接受单位移送理由:移送单位(盖章)年月日案件有关材料材料名称数量页码接受单位意见接受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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