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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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docx
索引号:11220000013544357T/2021-05727分类:税务;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发文字号:吉政发(2021)24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吉政发2021)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兀O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兀O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