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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docx

    • 资源ID:155221       资源大小:16.7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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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docx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规则。一、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原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心城规划调整和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因项目建设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对规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调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及对空间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等,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方可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必须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规范常公开的原则,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所作规划调整和修改外,每个县(市、区)要在开展定期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定期评估结果,适时开展规划修改。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划调整;(一)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调整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其空间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规划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织调整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和听证。(二)呈报申请。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三)方案审查。受理申请机关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的意见,并函复申请机关。(四)成果备案。规划调整获批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调整整批准文件和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报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五)数据库更新。规划调整获批7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审查无误后,予以入库更新。六、申请规划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整规划的请示;(二)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原因、涉及项目基本情况,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调出地块位置、坐标、面积、现状地类面积,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等,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调整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提供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表(见附件);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规划调整,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四)标注调入调出地块位置的调整前后1:1万比例尺乡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含电子图件)。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划修改;(一)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二)因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改变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调整重大空间布局等,需进行规划修改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对省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开展定期评估的请示;县(市、区)的定期评估申请,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二)评估论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提出是否进行定期评估的意见,径复市(州)政府。取得同意开展定期评估意见的,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函复市(州)政府。(三)规划修改。对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市(州)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规划修改。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论证,听证和公示。(四)成果审查。市(州)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州)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规划修改方案,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市政府。申报材料包括: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项目批准相关文件;标注地块修改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1:1万平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含电子图件)。(五)成果审批。市(州)政府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六)成果备案。规划修改获批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修改批准文件和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数据库更新。规划修改获批7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划修改批准文件审查无误后予以入库更新。九、对省政府授权市(州)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应按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报送规划定期评估的请示。(二)评估论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政府批准意见,提出是否进行定期评估的意见,取得同意开展定期评估意见的,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其中涉及改变规划约束性指标,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函复县(市、区)政府。(三)规划修改。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县(市、区)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论证、听证和公示。(四)成果审查。规划修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县政府。申报材料包括: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项目立项文件;标注地块修改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含电子图件)。(五)成果审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六)成果备案。规划修改获批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修改批准文件和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报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七)数据库更新。规划修改获批7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划修改批准文件审查无误后,予以入库更新。十、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外,其他建设用地、应先修改调整规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十一、规划调整修改后报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申报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及数据库资料的必备材料。十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经批准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十三、本规则自下发之目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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