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6)47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建(2009)859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建(2010)1309号)、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建(2013)46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是省财政目预算因安排的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0和其他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包括:矿产远景调查,以及煤、地热等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拗查项目。第四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基金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规划和指南,审查论证立项申请报告、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开展项目承担单位招标、签订勘查合同、下达任务书、申报和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验收、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汇交和成果转化等。第二章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省基金中心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吉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附件1)。第六条地勘基金项目可由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也可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地勘单位和大中型矿山企业以建议形式提出。第七条建立地勘基金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由省基金中心负责管理,原则上设立地勘基金项目从备选库中选择。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的项目直接进入备选库;其它单位提出的项目,通过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的进入备选库第八条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省基金中心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备选库中选取项目列入立项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论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o(一)项目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特殊情况可根据专业需求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论证和意见的汇总。(二)项目论证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论证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三)论证采用立会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料,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汇报,经质疑和讨论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四)会议结束后,由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统一论证,提交专家组论证意见,报省基金中心领导审阅。(五)对专家组论证后,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省基金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的省基金中心与合作方确定投入资金核算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投入资金核算或评估,资金核算和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后,省基金中心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六)地勘基金项目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基金中心下达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o第三章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管理第十条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地勘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一式三份报送省基金中心。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并满足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写要求(见附件4),第一次报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勘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第二次报送仍不符合要求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省基金中心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5)o(一)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特殊情况可根据专业需求增加专家数量。(二)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响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四)实施方案审查采用立会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料,并听取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质疑和讨论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五)专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审查意见,报省基金中心领导审阅,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修改后的实施方案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一式两份报省基金中心存档,由省基金中心正式下达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6)。第十四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省基金中心与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合作投资的项目,省基金中心分别与合作方和地勘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合同书。第四章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条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中心负责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等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野外监督检查和抽查,并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具体见附件7)o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必须向基金中心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野外开工报告,在项目实施中遇有重大的新发现和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和其它急需报告的事项等,可随时报送项目专报,提出具体的请示内容、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省基金中心在收到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明确处理意见。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单位应做好自检、互检和抽检工作,自检、互检率要达到百分之百,抽检率要达到30%以上,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成矿地质条件与原认知的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严重影响勘查工程布置和找矿效果的,要及时做好项目任务变更工作;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省基金中心,经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8)o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坑探等)施工前必须书面征得省基金中心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地勘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勘查单位如确需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请省基金中心同意,并在施工前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工程合同(具体要求见附件9)o第二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基金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具体要求见附件10)o(一)野外检查的重点是有重要进展、重大成果的项目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二)野外检查的专家组原则上由参与实施方案审查的专家组成,一般35人。(三)专家组在检查中,可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建议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实施方案和实物工作量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基金中心备案。遇有重大问题或资金超过预算时,专家组应向省基金中心请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地勘基金项目除省基金中心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探矿权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和谐的勘查环境。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基金中心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由省基金中心组织野外验收,对前期以物化探工作为主的基金项目,在专项工作结束后由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具体验收要求见附件IDo野外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二十四条省基金中心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野外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验收。(一)验收组原则上由参与实施方案审查的专家组成,一般35人,同时邀请当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参加。(二)野外验收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三)野外验收实行百分制。验收组应在现场对项目工作情况评分并划分等级。(四)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并为验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章地勘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按相关要求向省基金中心提出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第二十六条成果地质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补充。第二十七条省基金中心收到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12)o(一)报告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经费较少、工作程度低的项目,人数可适当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并请省地质资料馆派员同时对地质资料进行验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二)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三)报告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料,并听取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质疑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四)专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审查意见。(五)报告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修改后的成果报告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由省基金中心正式下达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第二十八条估算(3333以上资源量的成果报告,省基金中心评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并依据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二十九条地勘基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由省基金中心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等相关规定,向吉林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资料验收归档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资料汇交凭证及成果报告2份,附光盘1套。以上工作须在成果报告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承担基金项目。第六章地勘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照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要求(附件13)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由于特殊原因,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定同意终止的项目,也要编制决算。第三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工作,由省基金中心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基金中心报送的地勘基金项目峻工决算,予以审查批复,同时进行资金清算。第七章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第三十二条省地勘基金投入形成的勘查成果,由省基金中心负责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对成果进行转化和权益处置。第三十三条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未能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经省基金中心评审验收后按规定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汇交地质资料、注销探矿权,地勘基金投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及时提出并停止投入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按项目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0%)予以留用,其余部分由投资方按比例予以收回。对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由省基金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进行成果转化;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矿业权和权益进行处。第三十四条对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形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除有国家投入按规定处置价款外,其余部分按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按出让额度和矿产资源种类确定。出让收入额度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分成10%,能源矿产(油页岩、煤、地热)分成20%,金属矿产分成30%;出让收入额度为5000-10000万元的,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分成7%,能源矿产(油页岩、煤、地热)分成15%,金属矿产分成20%;出让收入超过IOOOO万元的(含0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分成兑现与成果质量等级考核挂钩,优秀级按分成比例100%,良好级按分成比例80%,及格级按分成比例60%,不及格级不予以分成。第三十五条地勘单位取得的分成收益主要用于地质矿产勘查设备等更新改造、地勘项目、矿业权管理、基地建设等。使用时由国有地勘单位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地勘单位使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基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吉林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2 .吉林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审查要求;3 .吉林省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4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写要求5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要求6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7 .吉林省地勘基金项目季报、年报管理制度及工作报告编写要求。8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变更与工作报告编写要求9 .关于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外协工程管理规定10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11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12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要求13.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要求附件1吉林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为规范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工作,提高地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7)47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勘查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3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一、立项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对待: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承担单位。(二)多元化投资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申报地勘基金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业企业、社会投资人联合申报地勘基金项目。(三)开放式立项的原则实行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随时以建议形式申报,分批论证的办法,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和组织实施效率。(四)合同制管理的原则通过立项审批的地拗基金项目,由基金中心与相关合作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合作拗查合同和勘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五)项目实施的监理制原则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二、立项重点(一)重点矿种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1 .重点是以勘查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为主,重点矿种为煤地热等能源、金银等贵金属、铁等黑色金属、铜铅锌银等有色金属、以及硼、晶质石墨、硅藻土、高岭土等非金属矿种;2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性开采的重要矿种:3 .依照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产。地拗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由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公布后执行。(二)重点区域地勘基金重点安排下列区域重要矿种的勒查项目:1 .煤炭规划矿区,煤炭勘查区;2 .适宜整装勘查的矿化集中区;3 .具有大中型找矿潜力的远景区;4 .拗查风险较大、具有找矿前景、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资的其它勘查区。三、投资方式地勘基金主要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另外根据矿产勘查目的和投资来源的不同,个别项目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性开采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种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投资。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勒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迫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方式进行约定。四、立项条件(一)项目条件项目应当符合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要求,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项目勘查工作方案应当符合项目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科学、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煤炭物查项目应当按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文件规定对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项目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构造复杂、需进行井田划分的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项目工作周期按勘查阶段一般为2-3年。(二)勘查单位资质要求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固体、液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或相应的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等甲级资质。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承担勘查工作的,应当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固体矿产拗查资质;原探矿权人不具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拗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项目立项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程序重新确定。物探、化探、钻探等工作手段需外协单位的,要求地热、煤炭等能源矿产勘查钻探、地球物理勒查等须具有甲级资质,黑色金属、贵金属、有色金属、建材等非金属矿产地质钻探、地球物理拗查、地球化学拗查的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项目承担能力。五、立项程序(一)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述时间段内随时受理,分批次组织论证。(二)未登记矿业权项目的申报基金中心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的拗查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由基金中心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项目立项建议,经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将建议申报材料报送基金中心,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进入基金项目库,经论证后由基金中心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三)已登记矿业权项目申报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原矿业权人提出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基金中心,进入基金项目库,(四)立项建议申报材料及格式要求。立项建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报送正文一式二份,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卷、B卷),并附光盘。1 .申报单位正文应说明:项目名称、起止年份、矿业权设置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申报单位等。2 .立项申请书包括技术部分(A卷)和资质与矿业权部分(B卷),按附件IT的格式要求分别编写。A卷、B卷分别装订成册。3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EXCel格式)组成。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预算中有外协经费支出的,应当重点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方法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并编制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预算明细表(附件1-3)。在此基础上,归集有关费用支出项目,编制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附件厂2),作为经费预算审核的依据。预算标准按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执行。(五)立项论证及预算编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基金中心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从地勘基金项目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抽取。论证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之间存在可能影响项目客观公正论证因素的,应当回避。项目论证结束后,基金中心将通过立项的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同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编写实施方案,报基金中心组织审查。六、签订合同与探矿权登记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基金中心与相关合作方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与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未登记矿业权勘查项目,由基金中心申请探矿权登记,承担单位协助办理探矿权登记相关事宜。已登记矿业权的合作项目,不变更矿业权人,通过合同约定权益处置方式。七、其它事项本指南相关事项需要修订的,由基金中心提出建议,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修订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