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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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进一步促进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经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4月29日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也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第五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六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第七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第九条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行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漳州、莆田、龙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