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2020-294)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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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2020-294)附件.docx
附件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目录1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2 .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143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204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75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476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58附:制度“废改立”废止文件目录(6个)69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事务、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培训等。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重大法律事务统一处理的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的原则;(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二章总法律顾问第八条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条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务总监。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务总监。不设法务总监的,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务总监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对本单位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对决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六)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子分公司法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三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第十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或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涉法审议事项,不得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并配备一名专职法律顾问和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二)对公司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四)参加公司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负责公司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六)组织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管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的章程进行法律审核;(九)参与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十)协助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协调处理公司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十一)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所属单位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十二)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三)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七条专职法律顾问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务人员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计划、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其他职能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积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准确及时地提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经费等保障。第四章法律事务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和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工作需要,加强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三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监督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法律事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五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实施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提交审议。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涉及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第六章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在上会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重要经营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第七章合同法律审核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法律审核按照重大合同和日常运营合同分类管理,日常运营合同按合同金额分级审核。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下列合同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一)以集团公司为主体订立的全部合同;(二)以各级子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重大合同;(三)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四)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第八章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同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主要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牵头组织法律尽职调查,进行法律论证,参与谈判,起草或审核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四条重大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承办部门应当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登记,并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所涉及法律事务的联系,保证项目各个阶段有关法律事务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和参与下依法办理。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后,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确需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选聘。第九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三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的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处理。各级子分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办理的,统一从律师库中选聘。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第四十条各级子分公司的下列事项需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逐级提报外聘律师需求,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一)公司设立、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破产、解散、清算;(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四)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担保;(五)公司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六)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七)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九)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法律纠纷案件;(十)集团公司因所属单位案件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的法律纠纷案件;(十一)境外投资和境外法律维权业务。各级子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工商登记事务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协助办理本单位工商登记事务,对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登记统一进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根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台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使用许可、转让、侵权维权等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即时通知法律事务机构。第十三章法治宣传与法律培训第四十四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配合本单位宣传部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和实施各级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年度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培训,由法律事务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四章奖惩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八条对于未按照山西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条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集团公司,是指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分公司以及实际管理和控制的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下属单位,是指本单位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是指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决策的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事项。重大合同,是指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合同。日常运营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涉及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定的其他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重大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煤发(2019)4号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三条下列重要经营决策事项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决策前须进行法律审核:(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三)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集团公司规定或集团公司领导批示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是对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围绕重要经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总部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第六条法律审核是重要经营决策的必经环节。对于未经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认为违法违规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七条集团公司拟上会的重要经营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议案预审和议案会前审核。第八条议案预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会议预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通过参加议案会前研究会议,对重要经营决策事项议案进行预审。(二)会议纪要预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承办部门拟提请集团公司领导签发的议案会前会议纪要进行预审。第九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调研科(以下简称调研科)收到拟上会的重要经营决策事项议案后,应当立即转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议案会前审核。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上会议案提交至调研科,为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预留充足的时间。第十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展决策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决策方案、前期谈判备忘录、框架协议、合同文本等;(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可研报告、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三)涉及各级子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应同时提供该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该事项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并由法律事务机构、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在书面法律审核意见上签章;(四)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对重要经营决策进行议案会前审核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询问、论证和会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出具以下法律审核意见:(一)经法律审核认为决策事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不存在法律风险的,出具予以审核通过的法律审核意见;(二)经法律审核认为决策事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存在法律风险的,法律审核意见应当提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见、建议;(三)经法律审核认为决策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审核意见应当指明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合法合规意见、建议。议案会前审核的法律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公章。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议案会前审核的法律审核意见后提交调研科。议案会前审核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是上会材料之一,应当随议案一并提交决策机构。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建立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登记台账,每年进行汇编。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当将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意见与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建立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或虽经审核但决策时未采纳正确法律审核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考核和通报。第十八条经过法律审核,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阳煤发(2019)6号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流程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为规范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活动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奖惩而制定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下发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等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第四条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前应当经过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经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进行法律市核后,由起草部门严格依据规定提交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总部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第六条下列规章制度在下发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一)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根本管理制度;(二)规范发展战略、投融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技术研发、物资采购、销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房地产管理、设备租赁维修管理、综合管理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三)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以及为执行各项根本和基本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四)其他规章制度。第七条不适用本办法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范围:(一)表彰和奖惩的;(二)人事任免的;(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规章制度的;(五)各项工作标准、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安全生产守则等;(六)其他不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否违反行业规范意见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第九条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并向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该项规章制度送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部门公章:(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因,基本的起草过程,对重点条文的说明,其他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的意见等;(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意见、标准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的名称及内容;(四)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起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送交资料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受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当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加盖部门公章:(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核意见;(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反馈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审核意见,退回起草部门。对涉及部门众多、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规章制度,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的,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并将延长审核期限及其理由告知起草部门。在紧急情况下,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送审的规章制度应当即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审核规章制度时采用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法律审核。需要起草部门补充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的,越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或说明;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二)会议审核对于涉及部门众多、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规章制度,可以采取组织多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核方式。(三)外聘专业机构审核对于重大疑难、专业性强、各部门分歧严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法律风险难以预测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提出外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的意见。该意见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同意,报集团公司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决策。第十二条收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审核意见后,起草部门根据该意见具体内容作出如下处理:(一)审核通过的,按照集团公司公文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发文流转程序,将全部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或发文程序;(二)审核要求修改的,根据该意见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修改、形成最终的定稿,并将定稿反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无误后,出具予以通过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该规章制度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入公文流转程序;(三)审核要求修改而起草部门认为不应修改,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或部分不予采纳的,起草部门将全部资料报送相应的决策机构或签发领导审议、决定;(四)审核不予通过的,重新起草或暂时搁置。第十三条规章制度下发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原起草部门进行相应的废止或修改:(一)制度制定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已经废止或修改;(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与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建立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登记台账,登记规章制度送审的时间、起草部门、联系电话、送交的资料、起草部门签收法律审核意见的人员和签收时间等,每年进行汇编。第十五条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意见应当与送审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法律审核程序即下发规章制度的,或拒不配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集团公司改革考核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阳煤法字(2019)5号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流程图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监管程序,明确合同监管职责和权限,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之间,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均适用本办法。各单位订立的下列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由本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一)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二)因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订立的合同;(三)贸易类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四)基金投资合同和财务理财合同;(五)与金融机构订立的借贷合同和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合同;(六)阳泉煤业集团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七)上海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第四条法律事务机构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合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按照“谁订立,谁负责;谁履行,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全过程风险管理制度,以风险点为导向,将招标采购活动与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风险预防和风险控制并用,有效动态监控合同风险,全方位防范合同风险。第二章合同的法律审核第七条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核按重大合同和日常运营合同分类管理,日常运营合同按合同金额分级审核。第九条下列合同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一)以集团公司为主体订立的全部合同;(二)以各级子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重大合同;(三)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四)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第十条下列合同在签订前报专业化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一)以专业化管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日常运营合同;(二)以专业化管理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三)以专业化管理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第十一条除专业化管理公司外的其他各级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范围由各子分公司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各级子分公司订立的合同在报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前应当先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第十二条报法律事务机构进行事前法律审核的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二)本单位内部决策的决议或记录以及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合同签订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授权委托书及根据合同性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照;(四)招标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的采购文件和结论性文件;(五)上级公司的授权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事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在以下期限内出具书面法律审核意见:(一)日常运营合同法律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二)重大合同法律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复杂疑难的合同,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法律审核期限。情况紧急时,法律事务机构对送审的合同应当即时审核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合同涉及专业事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事务机构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原则上3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前款需要的时间不计入法律审核期限。第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合同需要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七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合同行为,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后,合同承办单位应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合同行为,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国资委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第十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合法有效的日常运营合同上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未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的日常运营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不得签订和履行,供应采购部门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厂)应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职能部门(筹建处、领导组办公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协议或签订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文书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不得使用“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等授权不明的文字。未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同意,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指定具体的合同委托代理人。借调、借用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合同委托代理人。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负直接责任,合同委托代理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查合同签订人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非法人登记证书等)、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二)负责合同谈判;(三)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四)起草合同文本;(五)负责办理合同审查、会签和审批手续;(六)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合同的签订;(七)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八)参与合同纠纷处理;(九)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同,需要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参与谈判和起草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参与。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招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合同,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范围主要包括:(一)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与所签订合同相关的经营范围;(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四)是否涉及可能影响履行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件,是否存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五)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合同)。合同标的涉及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参照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签未签合同的,供应采购部门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付款。各单位订立的日常运营合同原则上全部上线阳煤集团合同监督管理平台,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合同除外。第二十八条签署日常运营合同应加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