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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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提高全市临床专科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重点,以促进临床专科质量水平和能力建设、培养临床专科人才梯队、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不晒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三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规划,按照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并适当向基层和贫困地区倾斜。第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获得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区县财政补助或多渠道资金支持.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医疗机构开展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包括政策制定、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和规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托相关行业协会,设立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验收和督导检杳.依托相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专科医疗质量的评估指导。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有,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各项工作予以支持。第八条获得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建设项目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庆市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应成立执行小组,科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0第三章项目设置第九条项目类别。设立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精品项目、一般项目和培育项目3个类别。精品项目:以"建设全国一流专科"为目标,发挥专科领跑带动作用。面向全市三级甲等医院。一般项目:以"建设区域高水平专科"为目标,建设我市有重点发展需求的临床专科,发挥提升区域专科服务能力作用。面向全市三级(非教学)医院和二级医院。培育项目:以"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脱贫不腕面向14个边远贫困区县的二级医院。第十条项目专业。原则按照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设置项目专业.该规划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项目数量。原则按照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财政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每年的设置项目数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专科,不再参与相关专业的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每年度,各区县(自治县)每个专科上报的医院数量不超过1个,每个医疗机构申报的专科项目总计不超过2个,14个边远贫困区县二级医院可增报2个扶贫项目。第十三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有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开展规范,技术水平高,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有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将本专科DRGs绩效评价结果做为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参考条件。(二)申报精品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本专科为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以上,或近3年举办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210个。2.近3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个。3.参与制定已发布的国家级诊疗规范、指南或行业标准,或本专科有市级以上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成员。(三)申报一般项目的为三级(非教学)医院和二级医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专科为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近3年接受外单位培训进修3个月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2.近3年举办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2个。3.本专科有市级或区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成员。(四)申报培育项目的为14个边远贫困区县的二级医院.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对拟推荐的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报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部队医院经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要求填写申报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五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专家遴选范围包括市医学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口腔医学会的副主委及以上专家,以及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和三甲医院相关专业科室主任。验收专家除评审专家遴选范围外还包括市级医疗机构医务管理和财务(中级职称以上)管理专家0第十六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每次评审前,按照参评回避原则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每个专科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项目评审采取申报单位互评与专家现场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评审打分,评审结果由互评分和专家评分共同组成。各申报单位每个申报专业派1名专家代表,参加申报单位互评。现场互评权重占50%,专家现场评审答辩权重占50%第十七条遴选原则。每个类别的专科项目按本专业评分由高到低排名顺序遴选。原则上每年1家医院最多遴选1个重点专科项目,首选该院排名靠前的专科。如1家医院有2个专业均排名为该专业全市第1名的可遴选2个项目。第十八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后,由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单位建议名单,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确定。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从确定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日起算.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规划开展建设工作,落实年度项目计划和按进度使用资金,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填报上一年度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至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情况等。第二十一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单位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第二十二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推广等。(一)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二)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进修培训等支出.(三)技术推广支出。指为完成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业务指导评估.相关市级质控中心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结合专科特点,对建设项目开展质量控制、现场评估、技术指导培训等。接受指导的相关医院应给予支持配合。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期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开展自评。重点对项目管理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专科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质量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说明,形成验收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上报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第二十六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成立专家组,采用现场核查与专家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验收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的,取消项目资格。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一)验收评估综合评分低于60分(百分制),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二)超期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的。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一票否决。(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二)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且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三)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四)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并授予"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铭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资格。验收一票否决的建设项目追回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动态管理.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验收满2年后,对验收时排名靠后的20%的项目或本专业项目数量少于5个的最后1名,由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检查复评,检查复评标准按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执行,复评得分低于60分(百分制)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并予以通报。第三十二条建立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科申报、建设和评估验收过程中失职、渎职,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当年和下一批次项目建设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参加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验收的专家,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取消其评审、验收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