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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如何实缴及减资的程序与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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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如何实缴及减资的程序与法律风险.docx

    2024公司法新规后公司如何实缴及减资的程序与法律风险在实践中,随着政策、法规或者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变化,公司可能面临财务状况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当初注册时的预期,进而导致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亦或者由于股东间产生问题而不得不减少注册资本。2023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口起施行。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减资需要哪些程序?在减资时乂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这将是本文探讨的问题重点。01相关概念注册资本: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02新规中对于五年徽足出资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对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H公司成立之口起五年内缴足。新注册公司的实缴期限新规施行后,对于2024年7月1口后新注册的公司,全面采用5年期的登记认缴制。新注册的特定公司,按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出资规定期限缴纳出资额。新注册的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五年实缴期限。存量公司的实缴期限对2024年7月1口之前成立的存量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将自2024年7月1口至2027年6月30口设置三年的过渡期,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1 .过渡期后出资期限不足五年I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贡任公司H2027年7月1口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继续计算;2 .过渡期后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从202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五年期限。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即在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之内缴足股款。过渡期的减资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对于存量公司来说,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企业会逐步完成实缴,另一种则是部分企业可能会有减资需求。而该规定对过渡期内的减资也做出了相关调整,符合一定条件公示期可以缩短。根据规定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口。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03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包括:(一)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二)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决议,该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四)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注意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口起十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F1.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五)实施减资方案(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04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案例公司法修订后对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减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决议无效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且在第六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六条均规定了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未经股东会表决或表决未达法定比例或违反法定程序均会导致该决议无效。案例一IA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情提要:A公司于2000年12月26口设立。2015年5月A公司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第六条,A公司注册资本19516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25口,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制作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应到会股东7方,实际到会股东5方,参会股东共代表96%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A公司注册资本从19516万元减至11516万元;三、公司减资后股东愿意承担减资部分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某、B公司、张某、C公司、D公司同意上述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陈某、刘某未出席会议,亦未签字确认。2016年3月16口,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制作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三、A公司注册资本从19516万元减至11516万元。2016年4月1口,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A公司注册资本由19516万元变更为11516万元。2016年3月180f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制作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应到会股东7方,实际到会股东5方,参会股东共代表93.2212%表决权。六某、B公司、张某、C公司、D公司同意上述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陈某、刘某未出席会议,亦未签字确认。2016年4月6日,A公司根据2016年3月18口股东会决议,在某口报刊登减资公告。2016年5月23日,六某、B公司、张某、C公司、D公司等5名股东在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上签字。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主要载明:A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担保。2016年5月23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制作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二、A公司注册资本从11516万元减至6245.12万元。2016年5月31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A公司注册资本由11516万元变更为6245.12万元。股东变更为陈某、刘某、六某等3方。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8日、2016年5月23口4次股东会,A公司均未通知陈某参加会议。陈某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知晓A公司减资,于2016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股东会决议形成程序损害了陈某对A公司的参与管理权。公司召开4次股东会均不通知陈某,非仅为通知程序瑕疵,而是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将陈某完全排除于股东会议之外。A公司是否减资、如何减资以及诉争股东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减资事项的决议都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公司将陈某排除在决议程序之外,导致其对公司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决策内容等一无所知,直接剥夺了陈某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权利。同时.,木案诉争股东会决议内容损害了陈某对A公司的资产收益权。在决议过程中也未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减资模式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股同权”的一般原则,直接损害了陈某作为股东的财产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未通知陈某参加股东会,而宜接作出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从形式上看仅仅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从决议的内容看,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减资的决议已经违反法律,陈某可以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两次减少注册资本,均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陈某参加相关股东会会议,与会的相关股东利用持股比例的优势,以多数决的形式通过了不同比减资的决议,宜接剥夺了陈某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损害了陈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且从A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看,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不同比减资不仅改变了A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导致陈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比例上升,增加了陈某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故尽管从形式上看A公司仅仅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从决议的内容看,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减资的决议已经违反法律,原审认定相关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并无不当。判处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口起十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口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口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减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应负担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贿偿责任。案例二:货运公司诉陈某、徐某、杨A公司减资纠纷案案情提要: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之一陈某出资30万元并已实缴。2017年10月31日,货运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对账,贸易公司签字确认拖欠货运公司部分代理身,后因贸易公司未予支付成讼并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9月14日,贸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至70万元,陈某减少其全部出资30万元。次日,贸易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同年11月10日,贸易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货运公司以贸易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等为由,诉请股东陈某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贸易公司对货运公司的债务。陈某抗辩称,贸易公司在减资后并未将减资款项实际支付给陈某,公司偿债能力不受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贸易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并未因违法减资行为降低,遂判决驳回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贸易公司股东办理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也未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即便陈某未从贸易公司取Im出资,但该出资已由股权转化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会导致其清偿顺位提升,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在减资范围内就贸易公司欠付货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瑕疵减资,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贵任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案例三:陆某、赵某等公司减资纠纷民事二审案案情提要:2017年12月28口,A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陆某、赵某、韩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均于2047年12月31口前出资到位。2019年1月3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300万元减至120万元,具体为赵某原出资90万元,现全部撤资,陆某原出资90万元,现全部撤资,减资后韩某拥有公司100舟的股权计120万元等。2019年3月4口,A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说明,载明: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19年1月11口在新文旅周刊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19年3月4口,公司已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019年3月20日,A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至120万元,股东变更为韩某,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贡任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其违规减资,进而等同于抽逃出资,陆某、赵某均认为其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且未抽逃,由此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为I本案中,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A公司办理的是减资手续而非股权转让手续。陆某、赵某作为A公司股东,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B公司,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亦未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即作出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影响了A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无力清偿减资前产生的债务,所产生的后果与股东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同,严重损害了B公司的债权,故B公司有权要求陆某、赵某在减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韩某作为一人有限贡任公司的股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陆某、赵某、韩某作为A公司股东,共同决议公司减资,并按决议内容完成了公司减资事项,应当互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IA公司明知B公司系其债权人且有明确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在作出减资决议之后未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通知方式告知B公司,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因此,A公司的减资程序不合法。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陆某、赵某提出其不是减资通知义务人,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减资事项在2019年1月3日形成股东会决议,3月20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B公司的债权已经形成,作为A公司股东,陆某、赵某、韩某应当明知。但在此情况下,陆某、赵某、韩某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陆某、赵某的减资请求,并且未宜接通知B公司,减资决议既损害A公司的清偿能力,乂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陆某、赵某构成不当减资,两人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陆某、赵某不当减资的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当认定陆某、赵某的减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5律师分析建议公司减资虽系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减资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合法权益的调整,同时关系着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实现。因此,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于注册资本应当慎重,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为限。切不可因当前公司资本为认缴制就盲目扩大投资金额,这对于口后公司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其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需要减资的情况,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减资,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06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修订后对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H公司成立之口起五年内缴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堂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口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口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夏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口起30口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口至2027年6月30口。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臼2027年7月1口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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