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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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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聚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全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全市或相邻区县区域内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学术影响力的医学学科。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由市卫生计生委统筹规划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引领示范、区域辐射"的原则,形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整合资源、单位重点实施,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建设模式,以提升区县医院服务能力,落实分级诊疗改革。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布局,成立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督导、评估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并实施。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第六条申报按照"自主申请、区县把关、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照学科建设时限和数量要求填写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经建设单位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第七条市卫生计生委对申报学科开展综合评价:资格和形式审查,自评互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现场答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并对外公布。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订、综合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学科建设管理、中期监督检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学科建设单位要落实配套经费,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队伍,在人员培训、资金设备、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倾斜,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第九条对已授牌的重点学科,市卫生计生委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每年报送学科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在科研项目、经费安排、成果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对未按要求报送建设进展,发展停滞不前的学科,经审查情况属实者,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其学科称号。第四章评估与验收第十条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市卫生计生委的学科评估。学科评估从形式上分为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中期督导和验收评估。第十一条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报送资料、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现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资料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考察学科队伍素质等,专家根据现场评估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第十三条中期督导是指学科建设期间,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估。中期督导的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第十四条验收评估是指学科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的全面评估。验收评估完成后,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估结果,对学科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验收评估结果和排名,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对学科予以授牌和滚动支持。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的学科,市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建设年限、撤销建设资格或暂停市卫生计生委各类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申报等。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科验收评估视为不合格:(一)学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学科的后2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四)财务审杳不通过的。(五)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六)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由市卫生计生委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首次资助40%、中期建设任务完成资助40%、验收后资助20%I学科建设单位应予以不低于2倍的配套经费,未按要求配套者将直接影响验收评估结果。第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委鼓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所在科室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学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第十九条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科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医学科学研究以及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一)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人才进修培训等支出.(二)医学科学研究支出。指为完成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支出。(三)适宜技术推广支出。指为完成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四)其他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相关支出。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因故终止,或取消授牌,学科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财产清单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经审定后的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学科建设资金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或改正不力的,将约谈学科建设单位法人,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卫生计生委所有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学科名称T,如: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儿科学I第二十五条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卫生计生委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事项由市卫生计生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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