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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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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66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8月25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第九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自收到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三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第十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取消的;(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一)由于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第二十六条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八条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第三十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一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三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OOo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六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三十八条交易指令的种类:(一)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限价指令的指令。(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名称交易方式(从买方角度)报价方式同品种买入近月份合约,卖买(卖)套利价格=近月合约买跨期套出同等数量远月份合(卖)申报价格-远月合约卖利交易约。(买)申报价格指令两个品买入某品种某月份合买(卖)套利价格=第一品种买种间套约,卖出另一品种相(卖)申报价格一第二品种卖(买)利交易同或不同月份合约。申报价格指令压榨利卖大豆合约、买相同买(卖)套利价格=豆粕合约买润套利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卖)申报价格+豆油合约买(卖)交易指和豆油合约申报价格一大豆合约卖(买)申报价令格(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每次最小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和最小平仓下单数量;每次最大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大开仓下单数量和每次最大平仓下单数量。第三十九条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第四十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第四十一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第四十二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自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编码同一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第四十三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第四十四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第四十五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2sp2cp,则最新成交价=sp;当bp2cpNsp,则最新成交价=cp;当cp2bp2sp,则最新成交价=bp。第五章交易编码制度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第四十七条境内交易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四十九条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OOOloooOI535,则会员号为OOO1,客户号为OOOoI535。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位数是境外特参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第五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或境外特参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为012000000120。第五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第五十三条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开户机构开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开户的客户,其客户号必须相同。第五十四条开户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通过监控中心提交申请。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开户申请资料后,对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开户机构。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开户申请材料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五条开户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妥善保存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以备交易所核查。开户机构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客户资料不真实的;(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三)客户在开户机构己办理销户手续的;(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第五十七条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该会员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如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第五十八条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者开户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开户机构或者责令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交易编码,同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管理交易编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因交易编码管理不当,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或者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小下单数量、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牌和摘牌遵循以下原则:(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牌。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第二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四章行权与履约第三十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第三十一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第三十二条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三十三条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第三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第三十五条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期权买方也可以取消自动申请行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三十六条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但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应当代其向交易所提交放弃行权申请。第五章结算业务第三十七条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第三十八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第三十九条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第四十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第四十一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增加或减少会员相应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四十四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一)期权合约结算价X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一(1/2)义期权虚值额;(二)期权合约结算价X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义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第四十六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第四十七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第四十八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第四十九条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第五十条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第五十二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限仓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第五十六条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一)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第五十七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己执行,会员应督导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该明细账户的开仓交易。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强行平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一)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 .属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2 .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 .属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该会员在13:OO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依据,计算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的交易保证金,该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的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对会员的其他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比例=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交易保证金总额义100%;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X平仓比例。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的总体确定原则为先非组合持仓、后组合持仓。其中:(1)平非组合持仓时,按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选择强行平仓合约。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货持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权持仓时,按先期权卖持仓、后期权买持仓,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2)平组合持仓时,按组合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若多个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账户。2 .属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二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3 .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五十八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买(卖)委托价格为当日涨(跌)停板价,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五十九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通知、执行及确认程序,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致使强行平仓无法在当日全部完成或者延迟完成情况处理等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第六十条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及处理程序,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第六十二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管理第六十三条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十四条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第六十六条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第六十七条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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