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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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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x

    附件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撑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全域科普工作,提高我市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L2025-2035年)天津市推进全域科普纵深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通过认定,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我市公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天津市科普基地主要分为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生产经营类科普基地。第五条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三)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四)制定并实施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规划),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有专门的科普讲解词及配套图文。(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六)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七)结合形势需要和基地特点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利用新媒体、网站等平台载体持续开展科普宣传。第六条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包括综合科技场馆、专业科技场馆、公共科普场所等。申报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综合科技场馆,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综合性科技场馆。室内科普展示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年服务1万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1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5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50天以上。专业科技场馆,指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题科技场馆。室内科普展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5000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8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3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公共科普场所,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动(植)物园、主题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公共场所。科普主题展厅或多媒体功能厅200平方米以上;科普参观线路1条以上;年服务5000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8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3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第七条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研教育机构、社团、机关单位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以及青少年宫、培训中心等。申报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负责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部门),科普专兼职人员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2名以上;室内科普展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10()()人次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100天以上。第八条生产经营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申报生产经营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科普主题展厅或多媒体功能厅200平方米以上;1条以上科普参观线路;年服务1000人次以上;有负责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部门),有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1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150天以上。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及认定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申报及认定程序:L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2 .审核。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市科技局。3 .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会议评审,提出认定结果。4 .认定。拟认定的科普基地名单经市科技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市科协印发文件予以认定。5 .授牌。对获得认定的单位颁发天津市科普基地牌匾,有效期3年。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天津市科普基地应按照上级部署及年度计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科普活动,加强内部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天津市科普基地应配合开展年度科普统计调查等科普重点工作,应在年度末对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科技局。第十二条获认定的天津市科普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科普项目中给予支持;评估结果为建议整改的基地下一年度继续参与评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第十三条天津市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由市科技局核定是否继续满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继续满足的须参加下一年度科普基地评估。第十四条天津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天津市科普基地名单:1 .天津市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注销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的;2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 .发生重大变化后不再满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4 .未按要求参与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5 .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6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7 .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8 .存在其他不再适合列入天津市科普基地情形的。第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遴选、推荐天津市科普基地参与国家特色科普基地认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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