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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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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13日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但需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五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协调监督。市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工程)、住房保障(房建)、交通运输(公路、站场、港航等)、水利和湖泊(水利工程设施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自然资源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文化体育设施等)、政务服务及经信(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政府投资决策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三)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委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意见,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同编制):(一)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本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规范信息服务领域项目的审批。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绩效评审、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二条规范村庄建设项目的审批。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34号)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三条规范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对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对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国家有建设标准,可按标准批复建设;没有建设标准的,确需要建设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立。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建设库和竣工库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库滚动更新,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审核,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对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按照实施先后顺序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开展预选址工作,谋划好项目筹资渠道。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续建、新开工、预开工、前期推进四类建设性质进行编报。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本部门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按行业对口原则向各乡镇办场区收集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并进行初步审核。各乡镇办场区也可自行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场区向市发改委报送本部门本地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于H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水利、交通等季节性项目可提前研究,提前报送。第十七条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二)完成规划、国土预选址相关手续;()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工期明确、工程量明确、资金来源明确;(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或筹资方案已基本落实。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更新。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根据需要,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后,增补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提交审批申请时应同步提供项目代建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按程序报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或调增额度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或调增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备案。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二十三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在报市发改委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并按程序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概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天门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经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调度,其中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项目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办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贝I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乡镇办场区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策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除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外,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投资效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天政规(201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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