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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后合同未约定或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裁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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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后合同未约定或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裁量.docx

    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当事人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来降低交易中由于任意一方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但是,由于民事领域当事人的贸易很大程度上都是出于意思自治,这就会产生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在实践中,由于违约金约定比例出现纠纷的情况不胜枚举,那么在这类型纠纷中,如何判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会被法院支持,这是实践中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O1.相关概念违约金一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这是保障债务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02相关案例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了述约金但未明确标准的案例一:浙江A公司、西宁B公司建设工程筋工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浙江A公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某职工安置小区9#一19#楼工程的中标单位。2012年9月30日,西宁B公司与浙江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某职工安置小区11#、12#楼工程,工程内容是11#、12#楼及配套工程的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安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清单、投标文件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是2012年10月1口至2014年8月15口。合同采用固定价形式,除设计变更签证及国家政策调整,不再调整合同价款,签订合同总价为94490457.56元。2016年12月1日,浙江A公司与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单确认审定造价105507380.77元。该工程于2014年10月28口竣工验收,截止2017年1月23日,西宁B公司共向浙江A公司付款82892600元。浙江公司与西宁C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案涉工程屋面及外墙保温部分材料供应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青海D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13年7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调整的人工费造价为:4380114.84元:(2)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净增差价造价为:2895055.39元。西宁B公司委托西宁E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某职工安置小区申请材料扣减费用汇总,该工程材料扣减的班用合计为3616781.19元。浙江A公司主张西宁B公司支付人工费用4380114.84元,并承担2015年2月1口起至实际付清之口止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28口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付款。浙江A公司主张从2015年2月1口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西宁B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浙江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492972.95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浙江A公司要求判令西宁B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承担因欠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228053.88元的诉求,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金额,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该院已经支持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相应利息的诉求,且浙江A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西宁B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支付利息即属于赔偿损失,因此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3228053.88元的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浙江A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西宁B公司不按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A公司主张西宁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双方对违约金标准未作出约定,本院参照浙江A公司前述工程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案例二:小崔与酒店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I2012年3月,小崔找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就2012年9月在酒店举行婚宴达成了口头协议,十余桌婚宴的价格为42768元。定口头协议当天,小崔支付了定金5000元。同年4月,小崔与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书;8月,小崔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了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21300元。后小崔和女友因感情不合,在举行婚宴前不久分手。因婚宴无法继续举行,小崔父母于2012年8月底亲F1.到酒店,通知相关负责人婚宴被迫取消,并当场表示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酒店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嗣后,小崔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酒店坚持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贡任条款处理,即小崔应支付婚宴价格50%费用;而小崔要求酒店出具实际损失情况。后酒店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小崔违约金21384元,并将定金余款4916元退回小崔。小崔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酒店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违约金14969元。酒店则认为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原告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被告收取50%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另外,原告取消婚宴的当口酒店出现空挡,全天没有办婚宴,也有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14969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被告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原告取消婚宴确实给被告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贡任过高,予以调整。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6415元(即婚宴价格的15%)应属合理,予以采纳。案例三:周某诉A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2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9月30口前将绿城明园铺兰苑8幢2201室交付原告周某使用。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口止,被告按口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14口、2014年12月31日分两次共向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共计2193799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余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有关单位验收,于2016年8月2口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6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周某发送绿城明园锦兰苑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30口9时30分办理交房手续。2016年9月30口交房过程中原告周某发现厨房下水管边渗水及顶部渗水,(2)东阳台右侧下水管下梁与顶面交界处疑似渗水,(3)次卧东南角边疑似渗水,上述问题记载在绿城明园铺兰苑8幢2201室住宅交付验收清单的“验收意见”一栏中,并在“验收意见”这栏中记载有“待处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验房步骤下次再验”。2017年12月26日,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发送关于再次提醒收房的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12月31口前到绿城明园锦兰苑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房手续。截至2018年2月27日本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房手续,庭审中双方表示会尽快完成交房手续并办理权属证书。后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查勘,被告工作人员表示2016年9月30口交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2016年10月维修结束,原告表示2016年11月杳看时原告认为渗水还未完全修爱,要求被告继续维修,后原告指出存在其他漏水问题,被告陆续在2017年间进行维修。原告在查勘时表示其认可涉案房屋目前已不存在渗漏,满足交付条件,但原告在法庭庭审结束后前往被告处要求办理交房手续时,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30口起算的物业费,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故未完成交房手续。一审法院认为I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九中存在“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逾期交房且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时,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10%”的约定。其次,在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杳勘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在2016年10月己对验房时发现的渗水问题进行修复,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也认可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让物业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渗水问题已经修复,原告也于2016年11月11口再次去查验房屋。但再次查验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对东阳台渗水的修曳采取养水24小时观察,并要求被告对养水后遗留的渗漏点继续修复。后原告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间多次前往涉案房屋查验,并在2016年年底以及2017年后续指出北阳介渗水、南卧室窗台下渗水等问题。考量到北阳介渗水、南卧室窗台下渗水等问题并未在2016年9月30日的验房问题清单中,即不屈于原、被告关于“待处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验房步骤下次再验”的约定范围内。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原告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权属证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法院认为将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从按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二分别计算至交付日调整至整体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二审法院认为I一审法院适当调整降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逾期交房、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述约金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的案例四: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情提要:2011年4月26日,拉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出让位于拉游市娘XX路XX、XX以北,原为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拨土地,面积27926平方米(41.89亩),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2013年9月4日,V公司向拉萨国土局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及竞买报价单,以4989万元的价格参与该宗地块的竞买,后成为了该宗地的竞得人,2013年10月30日,M公司与拉萨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讥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H滞纳之口起每口按迟延1猿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2015年9月,拉萨市城乡规划局重新核定该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2015年11月11日,V公司与拉萨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合同中的宗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自原出让合同签订之口起算(2013年10月30口),不涉及补交出让金事宜。该变更协议签订后,拉萨国土局多次通知M公司催缴并支付剩余出让金3989万元,后M公司于2015年12月30口、31口足额缴纳了剩余土地出让金。2016年10月19日,M公司与拉萨国土局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M公司在签订该协议之口起三个月内(即2017年1月19日之前)将未按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3989万元价款,应缴纳的违约金30356290元(2013年11月30口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向拉萨国土局缴纳。如不能及时缴纳违约金,拉萨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追究M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协议书签订后至本案审理时,M公司未向被告拉萨国土局缴纳约定的违约金。V公司认为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依据该约定计算所得违约金的数额约定显然过高。一审法院认为I依据M公司提交的出让合同及协议书、拉萨国土局提交的收据、票据(V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凭证)可以证实,M公司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拉萨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3989万元,但M公司逾期于2015年12月30口向拉萨国土局支付。后双方对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于2016年10月190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M公司在2013年U月30口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未按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3989万元,应缴纳的违约金为30356290元;该违约金由M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7年1月19日之前)向拉萨国土局缴纳。M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拉萨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缴纳违约金,故M公司应承担违约贡任。M公司明确表示其对违约金的标准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即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予以确认。且该违约金标准约定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中关于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在此情况下,拉淤国土局按双方约定的上述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符合双方约定,之所以产生高达30356290元违约金是因为M公司拖欠时间过长所致,M公司应对H己的严重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依约向被告拉萨国土局缴纳违约金30356290元。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着对守约方的保护和维护土地交易中土地出让金应及时足额缴纳的正确导向,对1违约金不予调减。二审法院认为I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每口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明显过高,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经核算,未付款3989万元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贷款利率为2193950元,但M公司自认其应当向拉萨国土局承担并支付未适当履行出让金价款30%的违约金数额为11967000元,该款足以弥补拉萨国土局的损失,二审法院按此予以确认。再审法院认为IM公司在签订协议书之时,即已明确表示要在三个月内缴纳该违约金,故其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有清晰明确的认识,该违约金的计算不仅系依据出让合同的明确约定,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M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之后又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以换取拉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拉萨国土局)继续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反而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决将M公司应向拉萨国土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I1.1.30356290元调减为11967000元,没有兼顾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予以纠正。最终判决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三十口内向拉萨市国土资源局支付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30356290元。强当事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违约金案例五:钦某、黄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案情提要:黄某系被告某园林园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6日,陆某、唐某(乙方)与某园林合作社(甲方)签订一份销售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提前一天下订单,甲方确保第二天有二吨以内的产品供应”某园林合作社在该销售协议上加盖公章,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该销售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陆某、唐某在该销令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同日,陆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86000元转至黄某名下账号为6228*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为某园林合作社对外交易的对公账户。因黄某未能按约定向原告供应鸭掌,原告于2019年8月7口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当天,黄某在钦州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本人黄某于2018年11月6收到陆某人民币86000元,本人承诺在2019年9月15日一次性还清,否则愿意支付违约金每天份之五。欠款人黄某。2019年8月7。电话181XX*”。在庭审过程中,陆某、唐某自认在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后,曾于2019年11月29口、30口共向原告偿还了100OO元。2023年3月9日,陆某、唐某以黄某、某园林合作社拒不返还预付货款为由向该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I本案中,陆某、唐某与某园林合作社签订的销售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黄某在还款承诺中承诺在2019年9月15日一次性还清原告的预付货款86000元,否则愿意支付每口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黄某的承诺除了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之外,因黄某同时具备某园林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的支付每口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承诺应视为对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庭审过程中,黄某提出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陆某、唐某诉请黄某、某园林合作社支付以76000元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该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综合全案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鉴于陆某、唐某的损失主要为被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陆某、唐某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按2019年9月16口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并未超出还款承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及法定资金占用利息保护上限标准,该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I本案中,陆某、唐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除资金占用利息外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违约金欠妥,应予调整。由于园林合作社未履行合同亦未按还款承诺约定时间返还预付货款存在违约和过错,综合考虑陆某、唐某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以尚欠货款76000元为基数,臼2019年9月16口起计至2023年1月16口,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合计12701.75元。03律如分析建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违约金应为“一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的可预见损失”之总和,但是还是充分尊重双方约定,即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才可以同意请求方的请求减少,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次,在不同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最高限制也存在不同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在判断合同涉及违约金是否会被法院支持时,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分析判定。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兼顾合同的覆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04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贿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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