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知识培训全套.docx
特种设备管理知识培训1相关标准、规应、文件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1.2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1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D0001-2006)1.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1.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1.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1.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规范相关条妫读2.1 特种设笛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告知、接受监检工作都是为这一宗旨服务.主要目的就是杜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菅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菅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黄的制造、至塞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责任制度。【释义】此条文是实施行政许可及其条件的规定。即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翦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释义】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的,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书面告知可以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为便于企业告知,应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需要告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接受告知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公布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注册登记和安装验收检验机构即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当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览收昼亚旦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本条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睑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蚯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关于监督检验的含义.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短出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这些内容被监督检验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均无权改变.(二)关于监督检验对象.本条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对象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三)关于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和授权.监督检验是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的国家权力,所以必须由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目前授权分工是省级质监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授权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检验机构授权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四)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工前未将拟迸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槎、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施工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2)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行为。告知的方式有多种,一般有递交文字材料、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防止推卸责任,应当采用递交书面材料、挂号信、传真等不易丢失的方式。移交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范围,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三)责任形式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遗殖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槎、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菅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迸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菅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专至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我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1.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2.2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壁: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电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变化)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迸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奥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姿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可以只取单项安装资格,条件可适当降低),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先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制造、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锅炉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丕器要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关于迸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迸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等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四)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木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曰内将有关技木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第二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实施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2.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5安装、改造与维修5.1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修许可证的单位(2)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负责;(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4)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5.2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释义】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压力容器的安装是否进行监督检验,目前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具体以各地区的要求为准。5.3 改造与重大维修5.3.1 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14.1规定的对g接头焊缝的补焊。降低运行压力不改变介质和用途不属于改造。(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奥格的设计单位同意.(3)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姿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2.4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9)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公司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压力管道许可证换证工作,就是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的.具体内容不赘述,只对告知相关条款摘要说明。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安装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2.5 压力容器监督检睑规则(TSGR7004-2010)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注1)、安装(注2)、改造与重大维修(注3)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注1:制造监检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分段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封头。注2安装监检适用于安装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例如3个以上(含3个)多支座的卧式压力容器安装、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医用氧舱的安装。注3: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适用于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采用焊接方法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矫形、挖补或者对壳体对接接头进行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现场,并且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过程中迸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直及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第五条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必须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二)受检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三)需要监检却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E)的压力容器,不得销售、使用;(四)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压力容器前,向监检机构报检;(五)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六)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七)按照监检员确定的现场检查点、抽查检查点,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现场进行监检。第八条特种设备监检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对安全性能有影响工序的审查、检宣与验证等活动,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评定;(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抽查)。第九条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检单位报检;(二)监检员审直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制造,监检员审查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对于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员审直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方案)后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工作方式,参照附件E编制监检项目表;(三)监检员根据监检项目表对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故好工作见证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四)监检员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当迸行制造监检时,还应当在产品珞牌上打监检钢印。第十条监检工作方式分为现场检查(H点)、抽直检查(W点)和自检斐料审查确认(R点),具体要求如下:(一)现场检查(以下简称H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在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到达该点时,受检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现场见证监督该检验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该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二)抽查检查(以下简称W点),是指对影响工程或者产品质量的一些关犍检验项目,监检员一般应当现场见证监督这些检验项目的实施,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彳五安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监检员随后应当对这些检验项目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三)自检姿料审查(以下简称R点),是指对工程或者产品质全有影响的一些重点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相关受检单位的自检报告、记录,确定这些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三条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员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检证书;(二)监检项目表;(三)签字确认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或者工程验收报告;(四)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五)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记录表;(六)监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五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内容如下:(一)受检单位是否按相关法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告知,受检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二)审查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方案,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三)核查受检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现场条件(如人员条件、设备条件、场地条件和现场质量体系的建立)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四)根据已确定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对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五)审查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竣工姿料。第四十六条受检单位在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应当将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方案提交监检员审直。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方案审查的内容如下:(一)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所采用的法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二)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技术要求(如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的比例和方法、耐压试验、泄漏试览等渥否符合法规标准的规定;(三)压力容器设计图样中和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有关的特殊要求是否列入施工方案;(四)监检员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阻确监检项目和监检方式.第四十七条受检单位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现场条件的核查(W点),核查内容如下:(一)受检单位是否建立了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现场质量体系,根据受检单位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方案,核查相关责任人员的设置是否齐全;(二)受检单位施工现场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等是否具有相应奥格;(三)根据受检单位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方案,核查受检单位施工现场是否配置了必要的工装及设备;(四)根据受检单位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方案,核查受检单位施工现场是否配置了必要的焊材、零部件等存放场所。第四十八条压力容器安装过程的监检,监检内容如下:(一)支座安装监检(W点),监检员应当检查支座型式、数量、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检查活动支座与基础之间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润滑措施;(二)吊装就位监检(W点),监检员应当审查卧式压力容器本体的中心线与多支座的中心线测量记录,确认相关测量数据符合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三)连接管道安装监检(W点),监检员应当检查与压力容器本体接管相连接的管道安装情况,确认压力容器本体接管在压力容器停机和运行状态下均不应承受附加外力;(四)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特殊要求的监检(H点),监检员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或者施工验收规范对安装过程提出的特殊要求迸行现场检查;(五)压力容器试运行监检(H点),监检员应当现场监督检查压力容器试运行调试情况。压力容器试运行前,监检员应当核查安全附件的选型、数量、位置是否符合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审查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检定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压力容器试运行过程中,监检员应当检查压力容器各密封面的严密性,对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监检员应当监督检查压力容器安全联锁功能;对试运行过程中有加热升温过程的压力容器,监检员应当检查压力容器活动支座能否自由滑动。